公民监督 致函政要 冯正虎致函陈吉宁(2):上海公安、法院违法扣押价值200万的民企财产

冯正虎致函陈吉宁(2):上海公安、法院违法扣押价值200万的民企财产

信访书(2)

信访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信访事项

督促上海市二中院落实中央政策与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归还违法扣押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价值二百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天伦公司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4-931548-98-9),而天伦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8万元均依法纳税。这么简单的案由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天伦公司罚金30万,其法定代表人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

该案于2001年6月7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2001年8月21日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法院判决的处罚:有期徒刑与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天伦公司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处罚。

冯正虎已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三年(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的罚金也已按法院约定缴纳。

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2001年9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仅返还一部分扣留物品,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2001年8月21日二审裁定终审后,法院不返还冯正虎、天伦公司的物品,至今超期扣留21年多,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

长期以来,冯正虎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冯正虎、天伦公司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上海市公安局推托这批财产不在它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推托这批财产不在它处,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冯正虎、天伦公司的合法财产。

现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冯正虎、天伦公司又回到原点,依法向法院追索这批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冯正虎、天伦公司于2021年10月6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EMS:1117268618978)。

本件赔偿案与相关冤案是否改判无罪无关,是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其法律依据:

1、《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七)项:“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条第(一)项(“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冯正虎、天伦公司的赔偿请求:依法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返还未经法院判决没收而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及相应赔款的银行定期利息。上述财物价值约200万人民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赔偿请求人冯正虎、天伦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没有回复。

2022年3月15日我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催办(EMS:1117267754078),没有回复,2022年9月3日再次催办(EMS:1117267615578),至今仍未回复。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人民法院赖债22年,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中国有法律,但是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法院违法可以不追究,有法不依,赖账不还,这难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司法特权吗?

冯正虎不服上海法院的司法特权,坚守宪法法律,将会不断公开催促法院尊宪守法,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归还冯正虎、天伦公司200万元人民币。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请您担负起保证宪法法律与中央政策在上海市得以正确实施的政治领导责任,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督促上海法院纠错,保证司法公正,真心支持民企发展。

此致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

信访人:冯正虎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及天伦公司的刑事判决,没有没收被告财物的处罚。(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八页、第九页)

2、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估价(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

3、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冯正虎身份证的复印件

5、《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欠冯正虎200万元 ——刑事执行违法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后记: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告知冯正虎,根据证据材料这批超期扣留的财产没有移送法院,还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方面,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上海市公安局主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承办警察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刑事立案侦查)。因此,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上海是公安局应当对刑事违法扣押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三)项第1项:“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赔偿案件。”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因此,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于20023年6月9日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违法扣押的赔偿申请。(EMS:1155326345874)

2023年6月6日

附件:(证据)

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及天伦公司的刑事判决,没有没收被告财物的处罚。(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一页、第八页、第九页)

2、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估价(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

 3、致函陈吉宁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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