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民事诉讼 冯正虎:违法违章的被举报人反诉保护国家财产的举报人

冯正虎:违法违章的被举报人反诉保护国家财产的举报人

今天上午9:00,我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二审庭审。我在法庭上提出以下上诉主张:

1.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法官的枉法裁判【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06 民初7674 号】。

2. 上诉人举报内容属实,没有诽谤被举报人。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这起案件非常特殊。被举报人因二十年来偷用国家自来水而被举报,却反诉举报人侵犯其名誉权,且在一审中获胜,这令人费解。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决。他认为,称被举报人”前世缺德”并不构成侮辱,而是对其严厉批评,反映了作为原大学教授的偷水者二十年来偷用国家自来水,不知耻反而为荣的事实。这不是智商问题,而是其”前世缺德”的真实写照。

值得关注的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是上海某大厦4楼的业主,也是把四楼作为办公场地的四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们长期偷用自来水而未缴纳水费,自来水主管部门居然没有发现并作出处罚。这是否意味着部门内部存在着监管漏洞或隐瞒行为?

令人不解的是,被举报人神通广大,违章违法的偷水行为被查实后,居然仍能逍遥法外,不受处罚,甚至还敢反诉举报人,试图通过诉讼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报复和封口。

令人遗憾的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居然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以法律的名义保护违法违章的被举报人,打击了保护国家财产的举报人。

这起案件已在二审审理之中,我们将拭目以待其结果。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冯正虎代笔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如兴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冯正虎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钱某某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上讼请求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06 民初7674 号

2、上诉人举报内容属实,没有诽谤被举报人,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24年8月17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对判决不满,因此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而且,主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包庇“偷水”事实已被主管部门确认的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钱某某),其目的就是通过法院诉讼手段迫使上诉人封口。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掩盖被上诉人的偷水事实

上诉人自2019年10月11日以实名向12345举报,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钱某某涉嫌偷盗国家自来水长达二十年。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供水管理所沪太站接到举报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了存在违章用水行为,与举报内容基本吻合。他们要求被上诉人的四楼所在公司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拆除非法接水口。(注:相关现场取证资料现存于上海静安区供水管理所。)

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违章行为已被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查实,并有书面答复确认违章用水的存在。在《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中,水务主管部门明确指出:“经现场核查,发现您处四楼有一处用水未通过我司水表(即违章用水点),四楼用水是从五楼立管私接管道供全层日常用水。2020年7月1日,我司向**大厦发出了违章用水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方整改违规用水,目前整改工作已完成。”此外,“该处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故作为相关方一并告知,以便整改。”

答复意见书中的“您”是指“钱某某”,而“您的办公场地”是指钱某某为法人代表的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于2007年5月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但其公司名称一直被被上诉人对外使用至今)的办公场地。

一审判决书写的很清楚:“本案纠纷是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所在的**大厦四楼存在违章用水行为所引起。”

本案是涉及名誉案,争议点是原告的偷水事实是否存在?现在,国家主管部门已认定:钱某某长期在违章用水点用水。

根据《新华字典》的词义,偷就是趁人不知拿人东西、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用不正当的手段营私或谋取。在违章用水点取水,而又不缴纳水费的行为不算“偷水”,难道还要称合法合理的用水吗?孔乙己说,读书人“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最要面子,也不能说窃水不算偷吧?

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认定上诉人在小区微信群里有两个微信发言,是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犯,这是法官的误判。作为业委会主任有义务在小区微信群里向业主汇报“偷水事件”的处理情况,举报钱某某偷水事件已成为小区内的公共事件,举报人讲述时严厉谴责损害国家利益的偷水行为,但讲的都是事实,没有诽谤与侮辱。即便对被举报人的名誉有一定负面影响,也应属于合法的社会监督范畴,不应认定为举报人侵犯被举报人名誉权。

不是一审法官在判决书里认定的,“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事实上,上诉人没有损坏被上诉人的名誉,是被上诉人利令智昏,自己偷用国家自来水的违法行为损坏了自己的名誉,降低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社会评价。

二、判决书的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法官在判决书认定:“本案纠纷是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所在的欣武大厦四楼存在违章用水行为所引起。目前水务部门确认存在违章行为,但未就责任人作出明确认定。”这位主审法官怎么越审越糊涂,用法院的公信力帮被上诉人逃脱偷水的责任。不明白法官为什么会这样揣着明白装糊涂?请求法院监察部门进行督察。

根据一审庭审已质证确认的证据,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致被上诉人钱某某的信访回复《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中,已明确了违章用水的责任人:“该处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

“您”就是钱某某。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是**大厦四楼的产权人,它与上海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所在的**大厦四楼共同办公。钱某某是上述四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此,偷水行为的责任人早就明确,仅是对偷水者如何处罚的问题至今没有明确。

自来水是城市公共资源,也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盗用自来水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还会对公众用水安全造成威胁。

偷水行为首先需要补齐欠缴水费(自来水主管部门已对钱某某为法人代表的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所在的**大厦四楼私接水管估算出追交款额:33582.92元),然后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都有明确的处置规定。

本案中,所谓侵犯原告名誉的言论都是由被告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揭发原告偷水的举报行为所引起的。既然有关部门已查实,上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揭发内容均属实。因此,上诉人的举报和揭发行为及在小区微信群里向业主汇报已被有关部门认定属实的举报内容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的损害。

为了维护国家及公众利益的举报与揭发,是公民的义务与权利,不属侵犯被举报人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在,一审法院不仅违法受理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举报人的起诉,而且居然还判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败诉,帮助被举报人让举报人封口的目的。因此,一审判决是法律适用不当,说的严重的是,枉法裁判。

被上诉人偷水行为持续了二十年(2000年—2019年),期间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私接水管,从未向上海水务部门缴纳水费,涉嫌长期盗用国家自来水。尽管证据确凿,但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供水管理所对此问题的处理却拖延了三年半之久。水务部门试图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甚至将违法行为轻描淡写为违章,即便如此,仍迟迟未作任何处理。所以,上诉人至今还在上访举报中,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被上诉人已被查实的偷水行为,保护国家财产。

在此期间,被上诉人通过私人渠道进行干预,并公开声称自己能“搞定,一再举报也没用……”。确实,被上诉人神通广大,背后有“黑保护伞”,使其在偷水二十年后仍能逍遥法外。即使问题被查实,他也能逃避处罚。更为嚣张的是,被举报人甚至利用法院诉讼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报复,企图使举报人封口。而且,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居然也违法受理该案起诉,并以法律的名义保护违法违章的被举报人,打击保护国家财产的举报人。

一审判决不仅司法不公正,而且还跌破社会道德的底线,简直是黑白颠倒。读了这份颠倒是非的判决书,上诉人的血压直升180、心跳115,身体差一点被击倒,难以相信法院的公信力。最近,上诉人不得不接受检察院的建议,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刑事举报,追究被上诉人长期盗用国家自来水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公正裁决,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如兴 

2024年8月27日

证据材料:

1、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06 民初7674 号

2、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告答辩状》(2023年4月15日)

3、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告赵如兴的补充辩护意见书》(2023年6月15日)

4、上海林*计算机公司违章用水示意说明

5、私接偷水管道的照片:违法盗水口照片 1 张和分三路总取水口的照片 3张、私装水表照片 2 张)

6、违章用水整改通知书;

7、关于**大厦物业用水情况说明

8、《沪城水业信(2020)第 42 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9、静安区(闸北区)供水管理所的违章追缴表

10、上诉人赵如兴与城投水务相关部门接待人的部分录音

11、上诉人走访水务部门催办举报回复的《来访接待处理单》

12、水务部门回复举报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书》

13、被上诉人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4、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产权证

15、上海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职业培训学校使用**大厦四楼(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产权房)作为办公场地的证明

16、上海林*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

17、上海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

18、上海利*职业培训学校的工商登记证明

19、上海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吊销证明

20、上海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至今一直被被上诉人对外使用

21、上诉人赵如兴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庭前的补充证据材料:

1、赵如兴向市民热线12345举报林(利)*公司偷水问题的时间节点表

2、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3、居民盗用自来水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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