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上午9:30,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冯正虎作为原告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赵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派出所罚款一案的一审庭审。
我们的诉请是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静(大宁)行罚决宁(2023)00516号】
审判长张瑾不愿意让冯正虎代理此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滥用职权,拒绝冯正虎出庭代理诉讼。冯正虎是原告特别授权委托并经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备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有效协助原告诉讼。
法官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造成原告在与行政机关的诉讼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影响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因此,原告当庭要求张瑾依法回避。
审判长随后请示上级领导,并口头宣布院长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冯正虎随后离开原告代理席位,转至旁听席,庭审继续进行。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在三日内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该案涉及警力是否有权干预中共党内事务及党员纠纷,以及党组织内部会议上提出的举报或申辩材料是否构成个人隐私泄露的违法行为?
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赵某某于2023年9月28日在“第五党支部党员群”中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提出质疑,指出小区居民朱某某并非党员,却参加了党员座谈会。赵某某了解到朱某某因在小区内殴打他人而被行政拘留10天,并在询问笔录中自称个人政治面貌是群众,不是党员。王某某对此恼羞成怒,未作解释,直接将赵某某及其他异议党员踢出群聊。
10月8日,王某某炮制《关于赵某某、张某某在党员群故意中伤党员名誉的处理意见》,决定在10月26日的党员大会上宣读,并对赵某某及其他异议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10月26日晚上7点,平型关路801弄总支部第五支部在某某大厦四楼餐厅举行支部党员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条第(六)项,党员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10月26日,赵某某在会上提交两份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申辩,其中一份为朱某某的静安公安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另一份为大宁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则利用党员大会对赵某某和张某某作出错误的党纪处分。
10月31日当事人朱某某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报案,称朱某某被侵犯隐私权案。朱某某丈夫是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退休警察。而且,10月26日党支部大会会议纪要是警方处罚赵某某、张某某的主要事实证据。
12月26日大宁路派出所分别作出赵某某五百元、张某某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赵某某、张某某不服党支部的党纪处分,向上一级党组织投诉。
2023年12月7日,上一级党总支根据党规正式撤销了下属第五支部(即某某大夏党支部)于2023年10月26日对党员赵某某、张某某作出的警告处分。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内部自我纠错的机制,也是对党内事务以及党员权利的高度重视。
这一事件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内事务、调解党员纠纷方面的能力与决心。党组织的处理过程遵循严谨的程序与规范,体现了党的纪律性和自我管理的原则。这种做法确保了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同时也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传达了一个重要信号,即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外部力量,特别是警力的干预,以保障党组织生活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党内事务应由党组织内部自主解决,外部的干扰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加剧矛盾。因此,面对党内纠纷,党组织应承担起首要责任,携手维护党的纪律与精神。
2024年5月6日原告赵某某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起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
2024年9月30日一审开庭审理,我们拭目以待,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法官如何公正审理该案。
202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