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亮实习律师面试不过状告北京律协,五次提交诉状,历经经八个月终于立案成功,对北京律协的北伐正式开始。
2021年1月18日上午九点,本人在东城区法院交纳五十元诉讼费,正式立案成功,回想八个月来的经历,满眼都是泪!
一、5月22日第一次向东城区法院起诉北京律协,杳无音信
二、七月份两次向北京市二中院飞跃起诉,收到两次不立案告知书
除了诉讼,我们并没有坐以待毙
三、10月13日,第二次向东城区法院起诉,石沉大海
本人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被无限期中止,作为连发九箭之一,再次起诉。
四、1月15日,在文鹏兄弟的相助下,第三次向东城区法院起诉,立案成功
12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本人于202年1月7日第三次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终于在文鹏兄弟的相助下立案成功。
五、起诉状全文
立案庭法官让本人去掉了三项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我们会再追加此三项诉讼请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庆亮,男,汉族,1982年生。身份证号:371X5198211010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1X号楼X单元X。手机:15810445696
被告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子程 职务:会长。电话:010-64515983
被告二: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6号楼。局长:苗林。电话:010-55564958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一作出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无效。
2、判决被告一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作出实习考核合格的决定。
3、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京司复(2020)97号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进入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历经漫长的21个月的实习期后,终于盼来了被告一的面试考核。然而却在短短的几分钟面试后被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同时被延长实习三个月。原告不服,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上述决定。
一、被告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判断。
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早就经国家司法考试认证,司法部向原告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告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判断,更加不能通过几分钟的面试否定司法部对原告作出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故被告一以原告“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原告不合格明显是被告一滥用职权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形式服务于实质,水深不能漫过舟。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许可的条件为: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规定了律师许可的形式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四个证明材料: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形式材料用于证明实质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执业许可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以第五条为准,其中“拥护宪法、品行良好”等条件,相对人无法对此举证也不必实际举证。只要审查部门没有发现相对人具有相反情况(《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即视为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只需针对“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和“在律所实习满一年”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实。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形式审查以第六条为准,《律师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形式条件与第五条规定的实质条件是对应的关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通过法考,实习合格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在律所实习满一年。这是正向分析得出的结论。采用逆向分析的方法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如果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不是用于证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那么,在《律师法》第六条中则找不到对应的形式条件用于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一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已经真实实习满一年,被告一应当出具实习合格材料。
不过,律师协会的观点却并非如此。“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不当然能够取得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律师协会还要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来考察实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与各项诡秘莫测的素养以及各种油腻无理的能力。律师协会的逻辑是:实习人员拿了实习合格证明要去当律师,所以它们要判断实习人员是否具备担任律师的各项能力及素养甚至连着装表现都是它们考察的重点,不符合担任律师条件的,延长实习期继续深造,直到它们认为这个实习人员符合担任律师的条件才是“实习合格”。不难发现,取得实习合格材料的条件远远多于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律师协会的滔天大水早把律师法第五条的小船淹没,直接冲出太阳系。
三、被告一越庖代俎,混淆实习考核与许可条件审查。
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权显然不同于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查权。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项下包括:许可机关法定、许可程序法定、许可条件法定等内容。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律师法》中规定的实习考核不同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前者是判断实习人员实习活动是否合格,而后者是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显然,律师协会无权审查实习人员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自不待言,律师协会常年对外宣称:“要严把律师入门关”是一个不可描述的错误。故此,被告一无权对原告是否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作出判断,超出许可条件之外的条件自不待言。
四、被告一无权延长原告的实习期。
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起源,行政主体均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被告一作出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且延长实习期增加了原告义务,减损了原告的权利,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法历经六次修改,其中最早的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人员。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后在历次修改中将此条文删除,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这意味着延长实习期这种行为被废止。2020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提出将实习期延长为两年的修法建议。这足以证明律师协会无权延长实习期,因为按照律师协会目前的延长实习期的制度设计,律师协会想让实习人员实习一百年也是完全可能的,何至于通过使用修改法律的方式延长实习期呢?据此,被告一亦无权延长实习期。故被告一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被告滥用职权乱收费,应当返还。
原告无参加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的法律义务,而被告一以不出具面试考核证明材料的职权相要挟,不培训的不给面试,不能的面试的无法获得实习合格材料。然后再自己站出来提供服务,拦路收费。熟悉的套路,熟悉的配方。原告迫于其淫威无奈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向其缴纳培训费1950元。被告一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一收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是广义的行政征收,被告一无权依据涉案规范性文件收取原告费用,况且涉案规范性文件也无收培训费的规定。综上,被告一滥用职权对实习人员吃拿卡要,情节特别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其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950元,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六、潜规则下中国实习人员的悲惨现状。
1、很多人都以为通过法考就走上法律职业的康庄大道,却不知悲剧才刚刚开始,一整套邪恶的潜规则迎面而来。按照涉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所招收实习人员要获得律协准许(实为行政许可),且执业年龄五年以下的、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又不能带实习人员,如此一来,找到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就非易事。找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越难,实习人员的处境就越难,很多实习人员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网上有个段子说,五千元找不到司机,但是能找到会开车的实习人员。此为制度性剥削。
2、等找到指导律所和指导律师之后开始办理实习,又需要向律协提交十几项完全和实习无任何关联的材料,如居住证、档案存放证明、(被告一曾一度利用档案存放证明限制外地人在京实习)无犯罪记录等等。待办理实习登记成功少说几个月过去了,且实习开始日期不是提出申请之日而是实习证发放之日,其中又有一个月的时间差。
3、在律所实习如林黛玉进贾府,需处处陪着小心。因为如果得罪了指导律师,他不带你做够八个案子,你不能当律师。得罪了律所负责人,他不给你出鉴定材料,你还不能当律师。2007年律师法修改后,早就把“律所出具鉴定材料”修改了成了“律协出具考核证明材料”,但是现在还要律所出鉴定材料证明实习人员实习合格,简单来说,一个实习人员要想顺利拿到律师证要得到三方认可,指导律师、律所、律协。如此操作无非是便于律协的统治,律协通过控制律所来控制律师,进一步控制实习人员,这也是众多实习人员面对非法面试敢怒不敢言的原因,假律协真律霸的形成原因在此。
4、到了面试环节就更加奇葩,北京一般排队就要三个月左右。让律师面试实习人员本身就有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面试中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面试考官身份成谜,原告至今不都知道面试考官姓甚名谁,说好的可以申请回避呢?
七、亟需废除的潜规则。
首先,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法,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且无“落日条款”。完全是由全国律协少数领导秘密起草制定,事实上也沦为其统治工具,让实习制度变成既得利益者的狂欢,非但不具有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反人类。其次,涉案规范性文件增加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创设行政处罚(例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创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收费,可谓五毒俱全。应当废除,刻不容缓。堂下不闻庭上见,法律人当仗剑行。原告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早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且抱着告别律师行业的必死决心向你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望你院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在审判公开网上直播本案,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拯民众于危难,复法治之威仪。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六、被律师协会吃拿卡要的实习律师应该怎么做?
你们可以直接联系承办法官,说明自己的法律观点,也可以形成书面的材料邮寄给承办法官,实名匿名均可。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只有我们团结一致才能夺取最后的胜利。目前查到的承办人是刘润华法官,以后可能发生变化,请大家密切关注。
2021-01-19
出处:微信公众号(大爱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