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律师权益 邹丽惠律师再次亮出两把“尚方宝剑”,监督司法局与律师协会

邹丽惠律师再次亮出两把“尚方宝剑”,监督司法局与律师协会

邹丽惠律师再次亮出两把“尚方宝剑”,叫停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考核强行搭车收费,公然抢劫律所和律师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近日,网络上流传福州市律师协会于2024年5月13日向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发出的一份文曰:“截至2024年5月12日,贵局区辖的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福建势雷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简(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百涵律师事务所、福建力涵(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师律师事务所、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福建允一律师事务所、福建岸伟律师事务所、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福建泰俊律师事务所、福建维森律师事务所、福建形方律师事务所未履行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团体会员义务”的函件和福州市律师协会向福建闽师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榕律[2014]36号《关于限期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福建闽师律师事务所致福州市律协的内容为“鉴于你会违反《律师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以及你会多年来资金未接受审计及会员不清楚资金用途,未享受到会员利益。我所拒绝接受缴纳会费!”的回函,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

有多名律师同仁和自媒体人向我通告消息,祝贺我终于有了同盟军,可以结束长达十多年“孤军作战”的局面了。

对此,我在表示衷心感谢的同时,再次向律师界、媒体界公开我和我的律所曾经取得的两把“尚方宝剑”:

一把是2011年9月22日取得的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复决字[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福建省司法厅根据福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确认:“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未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盖章,不影响律师执业”。

另一把是我于2015年间以律师协会违反社会团体“自愿加入、自愿交费”的原则和国家几部委关于“强制加入的协会、学会、商会不得收费”、“不得借年检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强行搭车收取会费”的三申五令,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费为由,申请民政部撤销全国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国家民政部责令全国律协答复时,全国律协作出的律发函[2015]2号《关于答复民政部有关问题的函》并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证明全国律协向民政部表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除需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和记入执业档案外,包括“不称职”的考核结果都不影响律师执业,因此不存在不交会费就不能执业和利用考核强制收费的可能。

而福建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协会员会费收取办法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立法”本意,公开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费,涉嫌公然抢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公私财物之经济犯罪!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丽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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