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八个月立案的李庆亮面试不过状告北京律协,被无故延期160日后,李庆亮连发九箭,后再被延期六个月,估计一万年都不开庭。
第一箭:向北京市二中院提提级管辖的申请。
关于提级管辖的的申请
案号:(2021)京0101行初53号
申请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X,住址:XX,手机:15810445696
申请事项:对李庆亮面试不过状告北京律协案进行提级管辖
事实与理由:
李庆亮面试不过状告北京律协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申请提级管辖,理由如下:
一、被告为北京律协、北京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为北京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北京律协归北京市司法局管辖。被告为最牛帝都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而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级别仅为基层法院。较高的司法权监督较低的行政权才能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用较低的基层法院的司法权监督较高的省级政府的行政权还想保持公正,简直是痴人说梦,法院敢吗?
二、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实习律师不发工资是行业潜规则,诱奸女实习律师已经有类似葵花宝典的全套攻略。李庆亮面试不过状告北京律协,就是要改变实习律师为娼为奴的行业现状,改变寒门子弟靠读书无法改变命运的社会现状。案件涉及全国范围的百万法律人的公共利益,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显然不合时宜。
三、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李庆亮以离开律师行业的壮志豪情起诉北京律协,在网络上发布后,海内外已有亿万关注。可以说有亿万双眼睛在盯着案件的进展。案件能否公正、公开的审理,影响着亿万人对中国法治的信心,这显然不是一个基层法院所能承受的。
四、全国人大、司法部、最高法联合发文
申请人面试不过后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司法局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在征求全国人大、最高法意见后,在司办函(2020)1332号文件中将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定性为行政行为。可见此事的影响之大和中央对此事的重视程度。
五、东城区法院不适合审理此案且也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
根据2012年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协议》,东城法院为北京律协的行业监督员;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东城法院2018年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框架协议》,东城法院将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民商事案件工作。北京律协与东城法院经常发生业务联系和工作对接,必然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让其继续审理,难以服众和保持公正。2021年7月9日,东城区法院延长本案审理期限160天,显然东城区法院对自己快速公正的判决此案缺乏信心。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起诉后,实习律师姜帆在三次面试不过后,下血书起诉北京律协,以后将会有更多的实习律师前赴后继的起诉北京律协。本案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共同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为维护像申请人一样的万千为娼为奴的实习律师的权益,为寒门子弟打开上升的通道,特申请提级管辖。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庆亮
附件一、司办函(2020)1332号文件 1-7页
附件二、已经递交国务院的《关于整顿实习律师考核的建议书》 8-30页
附件三、姜帆血书 31页
第二箭:向东法提整体回避申请
申请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X,住址:X,手机:15810445696
申请事项:申请东城法院在李庆亮诉北京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一案中整体回避
事实与理由: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利益无涉,没有任何形式的偏私,在原、被告之间保持不偏不倚,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申请人认为东城区法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无法保证公正判决,特申请东城法院整体回避,理由如下:
一、北京律协与东城法院经常发生业务联系和工作对接
根据2012年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协议》,东城法院为北京律协的行业监督员;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东城法院2018年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框架协议》,东城法院将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民商事案件工作。《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均规定,法官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而东城法院与北京律协由于工作和业务关系,却是天天见,时时见,必然在法院内部形成职业圈,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二、东城法院的种种行为表明早已成了北京律协的帮凶
1、五次提交诉状,花了八个月才得以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接收起诉状,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东城区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10月13日签收本人邮寄立案材料,至今既不立案,也不出不立案裁定,严重违法。本人于2021年1月7日第三次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现场提交起诉材料,虽于1月15日立案成功,但也已超过七天的法定期限。
2、立案庭删减本人三项诉讼请求
2021年1月7日,被东城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张晶晶要求去掉“1、判决撤销被告一作出的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决定;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培训费1950元;3、审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合法性。”三项诉讼请求才准予立案。此严重违背立案登记制原则,立案庭的法官无权对本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3、秘密延长审理期限,侵害社会公众权益。
本案涉及重大社会公众利益,北京律协利用明显违法的红头文件常年对实习人员吃拿卡要,每一天都有实习人员遭受其吃拿卡要,申请人奋起反抗是中国律师行业被侵害实习人员的整体意志体现。东城区法院面对涉及如此重大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非但不能特事特办,反而故意拖延,放任北京律协继续违法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北京律协侵害中国律师行业整体权益,情节特别恶劣。2021年7月9日,在没有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的情况下,将审理期限延长了160天。《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申请人至今未看见高院审批和中院备案的文件,也没有看见延期的理由和情形。
4、主审法官杨鹏英告诉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文鹏不要再和她联系
杨鹏英法官对申请人的当事人张文鹏发火,说张文鹏把和她的电话录音网络公布,让张不要再和她联系。张文鹏和杨鹏英法官联系谈工作,并不是谈恋爱,不牵扯任何隐私,完全可以对外公布。经过张的解释,杨依旧不依不饶,杨客观上对张有很大的不满,双方存在纠纷,难以保证案件公正处理。
5、对与申请人同情形的姜帆诉北京律协不立案
姜帆于2021年8月18日到东城法院立案,至今法院不立案。疯狂犯罪,袒护北京律协。同时,行政庭的马媛婧法官,要求姜帆按她的要求撤掉几个诉讼请求才给立案,未立先审,违背立案登记制原则。
三、律师与法官早已形成腐败共同体
东城法院的上述明显违法行为,已经证明东城法院与北京律协结成腐败共同体。不能继续审理李庆亮诉北京律协一案。
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做律师甚至充当司法掮客,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的顽瘴痼疾之一。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2月底至6月底进行的全国政法队伍第一批教育整顿,排查了中共十八大以来14.9万名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业状况,在对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7640人进行重点筛查时发现2044人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占比近三成,其中有101人充当司法掮客。法官在此次判决上照顾律协,以后自己下海做律师,面试的时候,律协也可以照顾法官。律协与法院有勾结的利益驱动。
四、浙江台州中院对民告官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从2003年7月份起,在辖区法院实行异地交叉审理“民告官”案件制度,避免了法院审理当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受干扰,提高了审理“民告官”案件公正性。异地交叉审理便是当地法院的整体回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便是特殊原因之一。种种迹象表明,东城法院已经沦为北京律协的帮凶,让东城法院继续审理,已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性,特申请东城法院整体回避。
申请人: 李庆亮
附件:北京律协和东城法院的业务联系资料
第三箭:向东法提审判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文件的申请书
案号: (2021)京0101行初53号
申请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住址:X,手机:15810445696
申请事项:公开延长审理期限160天的审批文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案件,在2021年7月9日,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60天。《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特申请公开北京高院审批文件。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庆亮
第四箭:举报北京律协搞垄断
关于北京律协增设行政许可搞垄断的举报
举报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地址:X,电话:15810445696
被举报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子程职务:会长。电话:010-64515983
举报事项:北京律协违规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实习律师和外地律师进入北京市场、违规收取实习律师培训费
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律协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对在北京市实习的律师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登记中,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需另附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如未取得北京市居住证,可以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并签署《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按时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承诺书》申请先行办理实习备案申请手续,并应于实习期届满前完成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同时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提出考核申请);(三)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原件;(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十)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十一)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及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实习的意见;这些材料准备齐全提交后,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合格,才能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北京律协的实习登记条件远远多于律师许可条件,它们通过对实习活动创设行政许可操纵北京律师执业准入。
北京律协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采取审核备案等形式,对在北京实习的实习律师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且与行业准入直接挂钩,实质上构成变相增设行政许可,相关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违反《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关于“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规定精神。同时,北京市要求实习律师必须取得“实习律师证”才能在该市实习,属于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变相设定职业资格许可,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等规定。
二、北京律协通过面试违法设置法律服务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律师、实习律师进入本地市场。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对重新申请执业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面试考核;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考核,面试通过后,才可进入北京的法律服务市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是通过面试的形式作出的。面试必然腐败。黑市一个面试名额是五万。
北京律协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面试设置北京法律服务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律师、实习律师进入本地市场,相关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规定。
三、北京律协违规收取实习律师培训费。
北京律协以提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相要挟,要求必须参加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我参加的81期培训,共有学员343人,每人培训费1950元,共有培训老师23人。23名教师平均每人讲一次课,课时费为343×1950元÷23人=29080元。被举报人共组织了92期培训,共涉金额343×1950元×92=61534200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文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可见,北京律协关于实习律师面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培训,明显违背《行政许可法》和《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规定,本身即违法,应该取消。
四、北京司法局对行业监管错位缺位,北京律协以行业自律名义搞垄断,导致外地律师、实习律师无法进入北京市场。
北京律协制定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搞行业垄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将应当履行的行业监管职责以行业自律名义推给协会,导致协会搞行业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等规定。
恳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律师行业准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增设行政许可等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做到依法严格监管和促进公平竞争并重,加大对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搞行业垄断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规的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此致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举报人: 李庆亮
第五箭:向检察院提公益诉讼申请
对实习律师考核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督促书
督促人:李庆亮, 身份证号:X,地址:X,电话:15810445696
督促事项:对实习律师考核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事实与理由:
本人,李庆亮,北京原实习律师,抱着离开律师行业的必死决心,为了改变为娼为奴的实习律师现状,在实习律师面试不过后,于2020年5月22日,起诉北京律协。经过八个月、五次提交诉状,才于2021年一月立案。
李庆亮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万名包括实习律师在内的法律界人士的爆料,特对律协以实习律师考核为名对实习律师的系统性迫害汇报如下:
一、实习律师为娼为奴的悲惨现状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协协会协会有“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职责。就因为这考核两个字,律协与律所恶意曲解法律,造成了实习律师为娼为奴现状。实习律师第一年基本没有任何收入,强奸女实习律师已有类似《葵花宝典》的全套攻略。详情见附件1,本人已经递交国务院的《关于整顿实习律师考核的建议书》。
二、让沦为邪恶犯罪集团的律协继续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将动摇法治的根基
共有84名律师对张家慧和济南中院的三个法官行贿,他们大多是律协的领导。名单及详情见附件2,本人递交司法部的《吊销84名给济南中院三法官和张家慧行贿的律师的律师证的督促书》。律协领导以五千人计算,全国只要有238名腐败法官,律协就会全部被消灭。也就是只要把政法整顿的腐败法官的所有判决书公布,律协就全军覆灭了。律协早已沦为官商勾结的腐败犯罪集团。
通过面试几分钟断定实习律师的法律水平绝无可能,唯一可能就是你服不服,而不是行不行。让律协这样的邪恶犯罪集团面试通过的实习律师一定是有利于他们完美犯罪的律师,有正义感和担当的律师反而被淘汰。如继续让律协把持律师的入门权,律师将沦为职业行贿人,老百姓诉讼时,将面临无律师可用的局面,从根本动摇法治根基。
三、律协违规收取实习律师培训费,带头偷税,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律协以考核合格证明相要挟,逼迫实习律师参加培训。寒门子弟读书已经耗光家中积蓄,律协敲骨吸髓般的压榨给实习律师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律协通过开会员费票据、让律所将培训费打入律协账户、开收据、开非税收票据,通过找第三方培训机构等形式偷逃税款(本人搜集了11省的律协培训票据见附件3),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前几日,深圳律协偷税被罚款80万,普天同庆。详情见网文附件4点击几千万,留言几十万的《爆炸!深圳律协逃税被罚80.9万元,举报人张文鹏发布公开谴责》及其部分网友留言。由留言可知律协早已民怨滔天。然而,作为全国性的偷税行为,深圳外的其他省份依然在进行。
本人举报北京律协偷税,却收到海淀税务的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告知书。富得流油的律协如果不交税,全国人民都可以不交税,如不查处,恐引起全民抗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律协的偷税行为已经造成了巨额的国有财产损失,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四、张文鹏、李庆亮、姜帆起诉律协屡屡受挫
为改变行业现状,张文鹏、李庆亮、姜帆,抱着离开律师行业的必死的决心,先后起诉律协。怎奈邪恶势力太猖獗,屡屡受挫。张文鹏诉深圳律协一审败诉(附件5判决书),李庆亮诉北京律协被无理由延期160天,姜帆诉北京律协不予立案(附件6裁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张文鹏、李庆亮、姜帆恳请检察院公益诉讼部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为打破阶层固化,打通寒门子弟靠读书上升的通过,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解救实习律师于水火,督促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履行职责。
此致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
督促人: 李庆亮
附件1:《关于整顿实习律师考核的建议书》1-23页
附件2:《吊销84名给济南中院三法官和张家慧行贿的律师的律师证的督促书》24-31页
附件3:11省的律协培训票据 32-42页
附件4:《爆炸!深圳律协逃税被罚80.9万元,举报人张文鹏发布公开谴责》及其网友留言43页-92页
附件5:张文鹏诉深圳律协一审判决书93-115页
附件6:姜帆诉北京律协不立案裁定书116-118页
第六箭:对税务不对律协征税提起诉讼并立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庆亮,身份证号:XX,地址:XX,电话:15810445696
被告: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徐庄路11号院1号楼双裕西楼内,法定代表人:张翅(局长),电话:010-88192090
诉讼请求:
1、撤销海税举查告(2021)2号告知书
2、责令被告责令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律协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责令被告对北京律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开展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进行征税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北京的原实习律师,缴纳1950元费用后,于2019年5月27日至6月21日参加了北京律协和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第81期实习律师培训。原告于2020年6月份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税务局举报,北京律协实习律师培训偷税,后转交被告办理。2021年7月30日,被告作出海税举查告(2021)2号告知书,认定北京律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开展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免税。原告认为被告的告知书是错误的:
一、深圳律协因为实习培训偷税处罚,北京律协组织的培训更应该交税
如果北京律协可以不交税,全国人民都可以不交税;如果深圳律协补税,北京律协更没有理由免税?穷的叮当响的老百姓尚且交税,富得流油的律协没有理由不交税。
二、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培训实为北京律协培训
培训老师有23名,其中律协的领导就有18名,占78.3%。北京律协带了一个中国政法大学的套,挂靠下,就可以免税,就像“戴套不算强奸”一样荒唐。
三、资金进入财政账户后,返还后资金去向以及是否纳入预算是问题关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九款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中国政法大学上缴财政专户后,可以申请资金返还,返还后资金的去向,以及是否纳入预算,海淀税务并没有公开这方面的查处信息。而这恰恰是是否应该交税的关键。如果返还后,进了律协和讲课老师的账户,政法大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四、江苏省的学历教育的培训费不再免交增值税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学校举办培训班取得收入不允许再开具非税票据并上缴财政专户,学校的培训费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苏州市税务局对学校培训费收入是否免收增值税问题的回复可做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法律界的第一学府应该带头守法而不是主动违法,让天下所不齿。江苏省的学校都交税了,中国政法大学难道长了三头六臂?
五、中国政法大学应该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参加北京律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培训,开具的为中央非税收票据。原告认为海淀税务局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应是全面履行,要督促违法的北京律协和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开具付款方名称、金额、种类正确的发票,才能避免国家税源流失。被告应该责令北京律协和中国政法大学给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海淀税务的不作为让原告得不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北京律协培训按每期343人,每人1950元,100期算,税基为6688万5千元。如果海淀税务对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律协征税,原告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李庆亮
证据清单
证据1:本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的举报材料 1-10页
证据2:本人向北京市水务局的举报材料11-34页
证据3:海淀税务局的海税举查告(2021)2号告知书 35页
证据4: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36-37页
证据5:苏州市税务局对学校培训费收入是否免收增值税问题的回复38页
证据6:司办函1332号文 39-45页
第七箭:组建律媒反腐团队举报118名黑律师
118名黑律师的举报
举报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X,地址:XX,电话:15810445696
举报事项:黑律师、黑律所
事实与理由:略
第八箭:和文鹏一起举报北京律协偷税
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人:张文鹏,男,汉族。地址:X。联系方式:15510504034。
实名举报人:李庆亮,男,汉族。地址:X。联系方式:15810445696。
被举报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子程,该协会会长。
举报事项:请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利用非税票据偷税的犯罪行为。
事实经过:
从2007年开始,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就组织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并向每个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1950元。每年大约有三千实习律师,历经十四年共计收费8190万元左右。然而诡异地是,北京律协的上述收入却由中国政法大学向实习律师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政法大学仅限于收取学历教育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
本案中,除培训地点是在政法大学以外,组织培训与收费的主体均为北京律协而非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大学代替北京律协开具非税票据明显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严禁代开票据的规定。
且北京律协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并非政府非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全国其他地区的律协对于该笔培训费收入均向当地的实习律师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其中,深圳律协利用非税票据隐瞒收入已经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北京律协使用相同的手段利用财政票据将培训费伪装成财政非税收入隐瞒其应税收入,逃避缴税义务,已经构成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维护国家税收安全。此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举报人: 2021年11月23
第九箭:和文鹏一起举报北京律协滥用行政职权垄断经营
关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滥用行政职权垄断经营的实名检举
实名检举人:张文鹏,电话15510504034、李庆亮,电话:15810445696。
检举事项:北京市律师协会滥用行政职权垄断经营。
事实经过:
2007年12月《律师法》修改之后,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授予了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行政职权,第六条又将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规定为律师许可的申请材料之一。根据《许可法》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的,无法启动许可程序。因此,取得上述“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是取得律师许可的前提。2009年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强制要求实习人员购买地方律师协会提供的集中培训教育服务,实习人员购买了集中培训教育服务之后方可取得“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北京市律师协会在修法后长达十二年的时间里,按照上述规定共举办集中培训约100期,共计收费8490万元左右。
本案中,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律师法》授权具有管理事务的组织,其对实习人员考核并出具“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是行使国家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其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属于广义的政府工作部门。上述文件强制实习人员购买教育培训服务的合法性姑且不论,即使实习人员有法律义务购买集中培训服务,提供服务的主体也不应当局限于一个,也更加不能由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提供。《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本案中,北京律师协会不但将集中培训服务提供者限定于一家,并且还亲自上阵。北京律师协会一方面的行政主体,另一方面又是服务提供的主体,一方面要求实习人员买服务,另一方面又自己跳出来卖。培训中的讲课教师均为北京律协的领导,培训费纷纷落入北京律协领导的腰包,形成典型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的局面。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某地民政局要求相对人必须在其指定的照相馆拍照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作案方法与之相同,但是更加恶劣。前者还知道避讳,而后者是直接自己上,全然不顾及吃相。
综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强制实习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服务属于明显的滥用行政职权垄断经营,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选择自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违法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群众反映激烈,应当立即查处。最后,全国各地的律师协会均在实施上述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检举人请求总局举一反三,全国彻查,维护社会秩序捍卫法治尊严。
此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检举人: 张文鹏 、 李庆亮
2021年12月16
箭筒里的箭多着呢?将万箭齐发!不要妄想把我打入地狱,俺就来自地狱,社会的最底层。
本文出处:微信公众号( 天邦伟业2021-12-24 )https://mp.weixin.qq.com/s/tVH7CNUJtXwcdqnJdth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