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国赔申请 最高法:公安机关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扣押合法财产系违法

最高法:公安机关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扣押合法财产系违法

  央广网北京2018年2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30日)发布七个涉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再次引发媒体的关注。

  2014年6月18日,辽宁本溪中院一审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了,但判决却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此案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北鹏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一系列举措、处理方式以及最后作出的赔偿决定,都为此类案件树立了典范。

  2004年5月,北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以及沈阳北鹏集团负责人刘杰,决定由北鹏公司与兰胜台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原村委会主任黄波等人以村委会名义,将村里400多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北鹏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中,北鹏公司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共占用了29.7亩农用地。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按照全国“打黑办”批转的违法犯罪线索,对黄波等人立案侦查,北鹏公司被查,刘杰、刘华被批准逮捕。2008年9月,刘杰实际负责的另一家叫鹏盛的公司代北鹏公司将2000万元扣押款电汇至指定账户,在各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2009年1月7日,公安厅将这2000万元予以追缴后汇缴至辽宁省财政厅的专户,但没有制发有关法律文书。2014年6月18日,本溪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代理律师赵路介绍,由于判决最后没有对扣押款作出处理,他们寄希望于辽宁省公安厅能依法、主动地返还扣押款。

  在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返还申请不被答复、提出国家赔偿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要求辽宁省公安厅作出赔偿决定后,北鹏公司向最高法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最高法对此高度重视,合议庭成员徐超法官介绍,“我们的副院长,也是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有效利用巡回办案的便民机制,到第二巡回法庭组织公开质证、开展协商,并力争当庭作出赔偿决定。”正是这两个重要决定,奠定了案件圆满解决的重要基础。

  2015年12月2日上午9时,伴随着法槌声响,最高法在第二巡回法庭,对此案开庭质证后作出了认定。徐超指出,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没有认定2000万元扣押款为违法所得,所以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应当返还给北鹏公司,并赔偿超期期间的利息损失。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法享有扣押涉案财物的权力,生效判决对扣押财物不做认定处理,并不意味着前期扣押行为违法,况且本案刑事判决的结果是北鹏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人都被定罪免罚,所以需要在赔偿程序中适当平衡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保护这两大价值。

  最终,当事双方按照合议庭的建议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返还北鹏公司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赵路指出,83万是从扣押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央行活期利率来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到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按现行的一年期定期利率来计算,两个时段的利息加和得出的。此案的计息方法后来被以司法解释吸收。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分析,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透过该案的处理表明,此种处置不及时以及对涉案财物不予返还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法,公安机关不仅应当返还扣押的涉案财物,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案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具有示范效应。代理律师赵路说,这个案子在审理程序之外,最高院赔偿委还专门安排时间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高院赔偿委为了安慰当事人心灵所作出的努力。

  合议庭徐超法官说,达成赔偿协议后,合议庭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手段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赔偿委员会成员共同召开了赔偿委员会会议,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以国家赔偿决定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并当庭宣读,同时还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上签批法律文书、加盖电子印章,做到了文书的当天送达,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

  据介绍,在拿到国家赔偿款之后,北鹏公司还上了债务,目前已经进入正常经营状态,熊秋红教授表示,国家赔偿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是对国家违法的矫正,也是对国家诚信守法形象的维护,更是对社会正义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北鹏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有权力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有效实现了司法弥补立法之不足以及司法救济公民权益的功能。

出处: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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