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国赔申请 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44天的行政赔偿申请

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44天的行政赔偿申请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  女,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2号
邮编:200126
电话:021-58835136

被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区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编:200050
电话:021-58788388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非法拘禁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请求人被非法拘禁期间受到伤害的赔偿费用62010.96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8010.96元人民币

2、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八年未解决安置问题,至今未返还一个平方米或一分钱。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黑恶势力不仅无偿霸占崔福芳家的私产,还残酷地打压崔福芳及其母刘淑珍的维权上访。

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期间,也就是北京召开“二十大”、上海召开“进博会”的日子,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及周家渡街道政法、信访部门为了维稳政绩的私自需要,公然违法,侵犯人权,将请求人崔福芳非法拘禁44天,关押在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的“黑监狱”。

一、非法拘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2年9月中旬,请求人在扬州老家探亲休养,并看管老家的房屋装修。

9月28日中午11点,江苏省杨卅老家汊河街道蒋庄村村长王骏来电话通知:要求见面登记报备。请求人要侄子拿请求人的身份证去村委会报备。侄子到了村委会报备,等候在那里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警察说:“不用报备,你带路去你家就行了。”村长和周家渡警察等5人乘坐一辆车,侄子开助动车。

在侄子家,请求人被他们绑架了。他们花费三万多元租了一辆商务别克车(车牌:沪E.NC298)。违法抓捕请求人的五个人是周家渡派出所姓付的男警长党员、男警察、上海市司法局孙警官党员(下放调研在周家渡司法所)、周家渡街道外口办曹遇、贵州六盘水(女)小马临时工(社会上临时招聘),他们一见我,就上来抓我掐我手脚,扛头扛脚朝车子里塞。

在车上,请求人问他们:“抓我的理由是什么?你们警察凭什么要抓我回去?如果我在杨卅老家犯罪,也应该有杨卅警方抓我。”他们既不出示警官证,也没有传唤证。警长说:“我们按照副所长干孟胜(警号014225)指示来杨卅抓你的。”警察说:“你自己跟副所长说清楚,看他怎么处理?我们听干孟胜的。”接通视频后,警察说:“崔福芳要跟你说个事情。”干孟胜的第一句话就说:有什么事情回所里说,我现在在开会。警察说:“现在只能回去,到派出所你好好的跟副所长说。”

下午四点左右到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干孟胜第一句话就说:“你去杨卅干什么?”他连着说了三次。请求人说:“有亊去处理一下,老家的老房子在装修。”干孟胜命令一名陆姓的警察来做笔录。做笔录的警察对着电脑打字,自己说自己写,做完笔录宣读笔录,请求人拒绝签字。

做完笔录,他们要请求人上车。请求人要求去庆春旅馆与请求人92岁残疾母亲刘淑珍妈关押在一起,请求人要陪我妈看病。警察说:“干孟胜副所长不会同意的,他们早就定好在崇明关押你,那里已经有领导等着。”

驾驶员赵伟是上海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浦东新区维维纺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车牌沪E.NC298。晚上十点左右,抵达崇明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农民家,这是一家没有关押人犯资质的“黑监狱”。这个时候,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走出来接收。

参与非法拘禁的具体监管人员有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马军党员外口办大队长(退休聘用)、自称区城运公司的项伟(管消防等)、上海市司法局下放调研孙愉、潘警官、动迁居委朱云书记、己退休的动迁居委陆书记、周家渡派出所夜晚巡逻陈伟明、街道外口办曹遇和胖子,上海军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看守人员赵伟(沈阳本溪人)、复员军人老郑(陕西人)、小宛(安微合肥人),小马(女)(贵州六盘水人)、姚振华(河南人)。还有另外四人是临时招聘掐指我四肢不让动弹的身强体壮3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来了一天。

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的房主姓名张熙元,手机19901707795,张熙元女婿王军在周家渡街道工作。房主将居住用房出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用作非法拘禁崔福芳的关押场所。

2022年11月10日下午被释放。2022年11月16日14时,我与浦东新区的其他居民陆春华、俞忠欢一同去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堡镇派出所)报案。这一期间,陆春华、俞忠欢也被非法拘禁在我附近的“黑监狱”(上海市崇明区堡镇花园村948号)。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请求人非法拘禁44天的强制措施已严重侵犯了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请求人的行政行为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1. 非法拘禁。被请求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请求人拘禁在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44天。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被请求人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2.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请求人雇佣并指使上海军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九名保安员监禁公民崔福芳,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3. 信访部门没有拘禁公民的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具有拘禁公民的职权,但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权还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可以滥用。上海市政府何时授予信访部门有拘禁公民的权力?没有拘禁权的信访部门非法雇用没有司法职权的保安人员执行拘禁任务,这是违法的。

4.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请求人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请求人所属的工作人员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820.1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3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2年5月23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冤错案件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09.34元。

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的44天,被请求人所属工作人员对请求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8010.96元人民币,即44日×409.34元。

2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求人是被强迫失踪,非法拘禁在“黑监狱”中,其伤害远远大于被合法判决而遭受冤狱的损害。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所以,被请求人理应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人遭受被请求人非法拘禁44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4000元人民币,即44×1000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请求人: 崔福芳

2022年12月 日

附件(证据材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照片

2、2022年9月28日下午《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3、《崔福芳在上海被非法拘禁44天的自述》

4、请求人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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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1. 这个案子带有普偏性,许多访民都有这样的迫害,希望得到公正赔偿,国家司法公正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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