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刘淑珍 女 1931年2月26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 局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代表人: 所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185号 电话:021-58837001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以“监视居住”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请求人受到违法“监视居住”伤害的赔偿费用88201.18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8010.96元人民币;
2、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支付医疗费9278.14元人民币。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6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刘淑珍是92岁的残疾老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的居民,因2005年上海世博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至今十几年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与一平方米的安置,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上访投诉。
2022年9月16日至11月10日期间,也就是北京召开“二十大”、上海召开“进博会”的日子,上海市浦东公安局周家渡派出所为了维稳政绩的私自需要,公然违法,侵犯人权,对请求人刘淑珍以“监视居住”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56天,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庆春旅馆。
一、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实与违法依据
2022年9月16日晚上刘淑珍买了扬州至北京火车票(Z30次列车01车009号下铺硬卧车票,晚上9点17分开车),在候车室等待检票,晚上8点40分正在检票,在安检口的二名扬州警察(男警088790、女警085413)不让刘淑珍进站乘火车,说有领导来跟你谈话的,并将刘淑珍带入警务室等待。
一直等到半夜12点多,扬州的男警(警号:088790)进警务室说:你出来你们的领导来接你回家了。他将刘淑珍及其火车票交给上海民警秦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警察三男一女(四人)开了一辆警车(车牌:沪.A2053),其中一名警察是周家渡派出所昌里路第四居委社区民警秦堃(手机:13386282785)。
刘淑珍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警察强制传唤,于第二天凌晨四点多钟到达上海,关押在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2022年9月17日早上7点,警察询问刘淑珍,做完笔录后就将刘淑珍移交给派出所委托的保安人员监管。
由于刘淑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仅是在扬州买了火车票准备依法上北京上访,投诉上海地方政府参与强拆刘淑珍(户)私房18年了至今没有归还的问题。而且,赴京上访没有成行,在扬州火车站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警察截访回上海。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没有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以处罚刘淑珍,无权继续将刘淑珍关押在派出所或拘留所,就对刘淑珍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刘淑珍的人身自由56天。
刘淑珍每天24小时被派出所委派的5男一女保安人员监管,他们是陆宏彬、陆鼎、王永臻、小宛、小马女回族等,每天陆宏彬负责给刘淑珍80元饭钱,其它什么也没有,不让去三甲医院看病(胸科医院)只能去社区医院和杨思医院。刘淑珍在被非法监管期间,天天口头申请要女儿带她看病(不会写字,只能口头申请),街道政法委书记顾峰赟、周家渡派出所副所长干孟胜不同意,指示看守人员一定要看死钉牢,不能前功尽弃。
拖延看病造成刘淑珍的病情严重恶化,被解除“监视居住”后,11月18日住进上海市胸科医院心内科重症监护室,差点掉了性命。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刘淑珍以“监视居住”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56天,已严重侵犯了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请求人的行政行为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1、以“监视居住”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被请求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请求人监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庆春旅馆,非法剥夺刘淑珍人身自由56天。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被请求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2、2022年9月16日对刘淑珍跨省强制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行为显然违反《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3.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请求人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请求人所属的工作人员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及周家渡派出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2923.04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2年5月23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冤错案件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09.34元。
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的56天,被请求人所属工作人员对请求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2923.04元人民币,即56日×409.34元。
2、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支付医疗住院费9278.14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2)项规定。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6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被请求人理应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人遭受被请求人以“监视居住”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56天,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6000元人民币,即56×1000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及周家渡派出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请求人: 刘淑珍
2023年2月1日
附件:
1、请求人刘淑珍的残疾人证
2、刘淑珍准备从扬州市赴京上访的火车票
3、将刘淑珍从扬州市强制传唤至上海周家渡派出所的警车
4、刘淑珍的出院小结(20222年11月23日)
5、刘淑珍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022年11月24日)
6、《崔福芳在上海被非法拘禁44天的自述》
7、请求人刘淑珍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冤——求党帮我讨回财产
图2、将刘淑珍从扬州市强制传唤至上海周家渡派出所的警车
图3、刘淑珍行政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