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柳林县公安局、吕梁市公安局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2019)晋11委赔4号)显示,赔偿请求人马某以违法刑事拘留为由申请柳林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吕梁市公安局吕公赔复不受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柳林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柳林县公安局柳公赔不受字〔2017〕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超过法律关于申请国家赔偿时效的规定。复议机关吕梁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吕梁市公安局吕公赔复不受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赔偿请求人马某申请称,因赔偿义务机柳林县公安局错误拘留其23天,错误取保候审1449天,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现请求:1、由赔偿义务机关柳林县公安局向赔偿请求人马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由赔偿义务机关柳林县公安局支付赔偿请求人马某人身自由权利损失465063.68元(错误拘留23天,23日×315.94元/日﹦7266.62元;错误取保1449天,1449日×315.94元/日﹦457797.0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470063.68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柳林县公安局向赔偿请求人马某赔礼道歉,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义务机关柳林县公安局支付赔偿请求人马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多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000元;
二、赔偿请求人马某放弃其他赔偿申请请求项目。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由赔偿义务机关柳林县公安局支付赔偿请求人马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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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