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诉讼 状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起诉状

状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起诉状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三十五

【编者按】

上海市民崔福芳在国庆节前后期间被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伙同其雇佣的泰格保安公司保安人员,非法限制在上海市崇明区前卫生态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3天(2019年9月27日至10月9日)。

2019年到10月1日,是庆祝建国70周年的敏感日。一旦接近“敏感日”(例如,全国“两会”召开等日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维稳的政绩需要,滥用职权,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非法拘禁、强制旅游等),严禁当地访民进京上访。

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侵犯人权,违反宪法法律。

因此,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EMS:1116013657878)。该法院立案庭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崔福芳继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117270138578)。

本行政起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起诉状

原告:崔福芳  女,
身份证:3101***********284886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号2**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殷珏娟 办事处主任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博山东路699号
电话:58508478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在国庆节前后期间(2019年9月27至10月9日)对原告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原告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

2019年9月26日,崔福芳抵到南京,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催办3件行政再审案件及登记一件新的行政再审申请案,法官认真接待,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当日晚上21:40乘南京至北京的D718动车,打算去北京走访国家信访局,反映上海市政府十几年未解决原告拆迁安置问题的行政不作为。

9月27日清晨动车抵达北京站,崔福芳刚出站,就遭到上海政府驻京办派出的数十人拦截,他们架住崔福芳直奔广场西边的停车地方,强行押上一辆黑色车(车号:京J.GE320),送到北京市民政救助站(北京市丰台区东外庄90号,上海市驻京办接送访民中心)。

当日中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金杨新村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崔福芳回沪。他们没有乘火车离京,而是花费约3万元人民币包租一辆别克7座车(车号:京N.7NK88)。车子开了15个小时,9月28号凌晨三点到达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崔福芳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岳都农家乐的三楼房间里,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雇佣的泰格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看守,全身抄查,收了手机和身份证,不准崔福芳与外界自由通信。从此,崔福芳被失踪,失去了人身自由。

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的房主是蔡洪达,租给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用于设立非法关押访民的临时“黑监狱”,三楼关押崔福芳,二楼关押浦东新区沪东街道的四位访民。崔福芳见到,金杨新村街道的另一居民赵国彪也于9月28日被关押在前卫村419号。泰格保安公司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派出泰格保安公司部门经理陈尚好、员工张全辉、刘素娟、翟忠文、杜红滨、张菊等非法看守崔福芳。

崔福芳被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十三天。10月9日下午,金杨新村街道信访办主任吴坚和金逸斌亲自来释放崔福芳,并花费300元钱租了一辆车(车号:晥D.M7165)送崔福芳回家。

以上事实证明,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从9月27日起至10月9日结束,被告是这起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者及组织实施者。被告对原告崔福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的,其依据如下:

1、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

被告的工作人员其及雇佣人员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原告崔福芳强制拘押在别克7座车(车号:京N.7NK88)内、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13天。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被告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2、被告及其信访部门没有拘捕公民的职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具有拘禁公民的职权,但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权还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可以滥用。上海市政府何时授予街道办事处及其信访部门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区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雇佣没有司法职权的保安人员执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任务,是违法的。

3、警察参与截访,属违法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参与截访,违法将崔福芳押送上海。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文规定:擅自动用警察参与截访不仅是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违法犯罪。而且,公安部还要求民众:发现警察参与拆迁和截访等,请立即拨打12389举报。

4、违反保安人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

被告与泰格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泰格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限制崔福芳的人身自由,属违法行为。保安人员限制崔福芳的人身自由,并扣押崔福芳的身份证、手机,其行为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5、滥用维稳经费。

北京至上海的火车每天有52趟列车。慢车1461班次回上海需要19个小时,车费156.5元;高铁回上海需要6小时,车费553元。崔福芳加上三个押送人员,四个人回上海的高铁车费是2212元,而被告不乘高铁,却要包租一辆别克7座车(车号:京N.7NK88),花费3万元人民币、需要15个小时回到上海。国家财政开支就是这样被滥用的,被告宁肯浪费维稳经费,而不愿用于解决访民的实际困难。

6、知法犯法,违法不报。

被告所属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雇佣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于2020年3月11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EMS:1116013657878)。该法院立案庭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尊重法律,秉公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崔福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2、非法监管崔福芳的保安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3、证人赵国彪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的照片

4、崔福芳走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初访人员登记表》(2019年9月26)

5、崔福芳赴京的动车票(2019年9月26-27日)

6、 2019年9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崔福芳回沪过程的录像

7、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部分证据):

1、崔福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岳都农家乐-2

2、非法监管崔福芳的保安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非法监管崔福芳的保安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3、证人赵国彪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的照片

证人赵国彪

4、崔福芳走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初访人员登记表》

20190926-最高法初访人员登记表

5、崔福芳赴京的动车票(2019年9月26-27日)

20190926-崔福芳赴京火车票

7、崔福芳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20200720-上海二中院行政起诉状-崔福芳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https://flic.kr/p/2jk4y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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