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诉讼 上海周家渡街道政府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44天的强制措施违法

上海周家渡街道政府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44天的强制措施违法

行政起诉状

原告:崔福芳  女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法律顾问: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67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2号
邮编:200126
电话:021-58835136

诉讼请求

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沪浦府复字(2023)第84号)】

2、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对崔福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44天(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八年未解决安置问题,至今未返还一个平方米或一分钱,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原告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管辖。

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期间,也就是北京召开“二十大”、上海召开“进博会”的日子,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政法、信访部门为了维稳政绩的私自需要,公然违法,侵犯人权,对原告崔福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44天(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关押在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的“黑监狱”。

一、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中旬,原告在扬州老家探亲休养,并看管老家的房屋装修。

9月28日中午11点,江苏省扬州老家汊河街道蒋庄村村长王骏来电话通知:要求见面登记报备。原告要侄子拿原告的身份证去村委会报备。侄子到了村委会报备,等候在那里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派出所警察说:“不用报备,你带路去你家就行了。”村长和周家渡警察等5人乘坐一辆车,侄子开助动车。

在侄子家,原告被他们绑架了。他们花费三万多元租了一辆商务别克车(车牌:沪E.NC298)。违法抓捕原告的五个人是周家渡派出所姓付的男警长党员、男警察、上海市司法局孙警官党员(下放调研在周家渡司法所)、周家渡街道外口办曹遇、贵州六盘水(女)小马临时工(社会上临时招聘),他们一见我,就上来抓我掐我手脚,扛头扛脚朝车子里塞。

在车上,原告问他们:“抓我的理由是什么?你们警察凭什么要抓我回去?如果我在扬州老家犯罪,也应该有扬州警方抓我。”他们既不出示警官证,也没有传唤证。警长说:“我们按照副所长干孟胜(警号014225)指示来扬州抓你的。”警察说:“你自己跟副所长说清楚,看他怎么处理?我们听干孟胜的。”接通视频后,警察说:“崔福芳要跟你说个事情。”干孟胜的第一句话就说:有什么事情回所里说,我现在在开会。警察说:“现在只能回去,到派出所你好好地跟副所长说。”

下午四点左右到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干孟胜第一句话就说:“你去扬州干什么?”他连着说了三次。原告说:“有事去处理一下,老家的老房子在装修。”干孟胜命令一名陆姓的警察来做笔录。做笔录的警察对着电脑打字,自己说自己写,做完笔录宣读笔录,原告拒绝签字。

做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要原告上周家渡街道信访办来接原告的车(车牌沪E.NC298),驾驶员是上海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赵伟。原告要求去庆春旅馆与原告92岁残疾母亲刘淑珍关押在一起,希望陪母亲看病。警察说:“干孟胜副所长不会同意的,他们早就定好在崇明关押你,那里已经有领导等着。”

晚上十点左右,抵达崇明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农民家,这是一家没有关押人犯资质的“黑监狱”。这个时候,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走出来接收。

参与非法拘禁的具体监管人员有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马军党员外口办大队长(退休聘用)、自称区城运公司的项伟(管消防等)、上海市司法局下放调研孙愉、潘警官、动迁居委朱云书记、已退休的动迁居委陆书记、周家渡派出所夜晚巡逻陈伟明、街道外口办曹遇和胖子,上海军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看守人员赵伟(沈阳本溪人)、复员军人老郑(陕西人)、小宛(安徽合肥人),小马(女)(贵州六盘水人)、姚振华(河南人)。还有另外四人是临时招聘掐指我四肢不让动弹的身强体壮3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来了一天。

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的房主姓名张熙元,手机19901707795,张熙元女婿王军在周家渡街道工作。房主将居住用房出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用作非法拘禁崔福芳的关押场所。

2022年11月10日晚上被释放。2022年11月16日14时,原告与浦东新区的其他居民陆春华、俞忠欢一同去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堡镇派出所)报案。这一期间,陆春华、俞忠欢也被非法拘禁在我附近的“黑监狱”(上海市崇明区堡镇花园村948号)。

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原告实施限制人身自由44天的行政强制措施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告的行政行为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1.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告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原告拘禁在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44天。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被告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2.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告雇佣并指使上海军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九名保安员监禁公民崔福芳,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3. 信访部门没有拘禁公民的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具有拘禁公民的职权,但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权还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可以滥用。上海市政府何时授予信访部门有拘禁公民的权力吗?没有拘禁权的信访部门非法雇佣没有司法职权的保安人员执行拘禁任务,这是违法的。

4.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告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告所属的工作人员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是:2022年9月28日原告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转送给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此日起一直被关押在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的“黑监狱”,直至2012年11月10日晚上被释放。

被告的行政行为触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因此,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原告从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被关押在崇明区堡镇堡港村(三育村三育路)927号,而且决定与执行对原告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都是有名有姓的,上至周家渡街道政法委书记顾峰赟、信访办主任梁俊君等等其他工作人员,下至雇佣的上海军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人员,还有其他证人。

但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为了袒护它的派出机关(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假装看不到事实证据,有法不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23日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经查,现无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据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原告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该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对崔福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44天(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崔福芳

 2023年3月30日

附件(证据材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浦府复字(2023)第84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照片

3、2022年9月28日下午《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4、《崔福芳在上海被非法拘禁44天的自述》

5、申请人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浦府复字(2023)第84号)】

图2、上海市浦东新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黑监狱”照片

(证明:原告崔福芳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被被告关押的住所)

图3、2022年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询问笔录》及视频

(证明原告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由派出所的警察交给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信访办来接的驾驶员赵伟,并当日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交给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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