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诉讼 浦东失地农民三诉上海市政府,法院最终依法立案受理

浦东失地农民三诉上海市政府,法院最终依法立案受理

2024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55名失地农民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案号:(2024)沪03行初82号

本案涉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法追责的问题。

本案关系到《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是统一协调的,还是分割对立的。

原告居住的区域在1992年被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随后原告的土地合法权益被与政府有关系的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个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无偿侵占。据估算,原告被损害的经济利益达35528万元人民币。

在2024年之前,原告多次依法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了《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是浦东新区政府始终不予答复。

然后,原告依法向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上海市政府以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该法院立案庭法官要求原告向政府信访。

尽管政府不履职是违法的,失地农民的权益被有政府关系的企业侵占了,却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受理纠错。政府信访部门推给司法机关解决,行政复议机关及法院推给政府信访部门解决,有法律却不执法不司法。

2024年1月1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据2024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已不同于旧的《行政复议法》,扩大并明确了受案范围。

但是,被告的思维没有变,没有依据新的法律作出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是老一套说辞与做法。不过,被告在程序上有所进步,出具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而非告知书。

此次法院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正式立案受理该案。原告已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但法院尚未通知开庭审理的日期。

原告法律顾问冯正虎代理起诉的主要观点和要点如下:

1、旧《行政复议法》的局限性:旧法笼统地规定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未明确将“不予答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往往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新《行政复议法》的修改:2023年9月1日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新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先行程序:根据新法,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确保了先有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纠错,再有法院的外部监督纠错。

4、法治政府的基本功能: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政府的基本功能,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5、信访与司法协调:法律法规的修改确保了信访与司法程序的统一协调。公民可以向政府信访部门提出履职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答复;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纠错。

6、具体法律依据:

  •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向信访部门提出履职申请的权利。
  •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及先行程序。
  • 《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院的监督纠错职责。

7、结论:涉案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对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予以答复。

我们拭目以待法院如何公正审理本案?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政府存在的基本功能,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首项任务。但愿本案能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履职意识与职责。

2024年7月8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施克华等55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310弄
邮编:200137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住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代表人:龚正  市长
手机:13585572276

诉讼请求

1、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2、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或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失地农民,曾居住于川沙县高东乡、高南乡、杨园乡。1991年,上海川沙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原告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共同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0542.3㎡和自有私房11029.15㎡。

然而,1992年,原告所居住的区域被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随后被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个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占有,而这些公司都与政府有关系。

原告的私房被拆迁后,成为失地农民。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乡村组织或拆迁占地的公司未对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估算,原告被损害的经济利益达到35528万元人民币。

原告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十几年上访诉讼,但是由于政府权势强大、行政官员不作为以及法治不健全(包括法律条款不严密),致使原告上访诉讼至今无果,抢夺农民土地财产的侵犯者逍遥法外。

2024年之前,原告多次依法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了《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是浦东新区政府耍赖,始终不予答复。然后,原告又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上海市政府以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该法院立案庭法官要求原告向政府信访。原告根据法官的要求,于2022年10月开始按照《信访工作条例》逐级上访,并经历了信访事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信访复核申请的过程。三级行政机关(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都依法给予答复,并一致认定我们反映的事项(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问题)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明知政府不履职是违法的、明知失地农民的权益被有政府关系的企业侵占了,就是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受理纠错,政府信访部门推给司法机关解决,行政复议机关及法院推给政府信访部门解决,有法律却不执法不司法。被侵权的受害人投诉无门,一旦绝望无助,被逼上北京告状,就会遭受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有的还会被绑架回沪关进“黑监狱”,不解决问题,却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原告还算幸运,在维权的道路上得到知名法律人的法律援助,始终对建设法治政府有信心,一直不屈不挠地依法维权,等待中国法治日益健全,法律更加完善,相信最终会有把权力关进笼子之日,失地农民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依据2024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该《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已不同于旧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扩大、明确了。但是,被告的思维没有变,没有依据新的法律作出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是老一套说辞与做法。

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查,申请人曾以相似内容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过两次行政复议申请。鉴于其请求事项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于2018年和2021年分别作出了《告知书》 (编号:2018-1080、2021-736),告知其相关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请求事项亦涉及信访事项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浦东新区政府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18年、2021年与2024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变化了。政府信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的受案范围及职责也变化了。

旧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这项规定很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没有把“不予答复”的情况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所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况,这项复议请求事项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但是,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而且,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况,属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先处理,法院才可受理,也就是先有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纠错,再有法院的外部监督纠错。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政府存在的基本功能,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首项任务。公民向政府哪个行政部门提出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谁来监督纠错?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上述问题现在应当解决。而且,信访与司法的法规是统一协调的,不是分割对立的。

依据2022年5月1日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民向政府信访部门提出履职申请,并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依据2024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由行政复议机关先行监督纠错。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法院实施外部监督纠错。

综上所述,涉案的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应当依法受理,并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

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庭依法立案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55名失地农民(签名附后):

袁晓菊、杨智忠、顾国荣、顾兴隆、杨德福、顾玉萍

黄春良、吕金娣、唐宗明、高爱琴、徐东明、顾国兰

钟雪萍、顾美娣、徐妙新、高爱娟、张友涛、张品荣

马惠芬、徐成达、印国良、徐友福、叶鹤棋、杨菊华

林惠兴、徐伟安、施克华、沈家安、施顺泉、蔡秀囡

徐仙花、陆耀明、陆林珍、陈嘉荣、陆杏妹、唐宝妹

徐跃进、徐鹤祥、徐  云、瞿素芳、凌爱珍、徐文君

益慧娟、沈林福、黄长德、张建国、顾祺生、黄美珍

唐国祥、陈金英、何福娣、黄培德、吴志荣、顾秀珍

王福珍

起诉人代表

施克华(手机:13585572276)

杨德福(手机:13818741171)

黄美珍(手机:13321985301)

2024年2月8日

附件(证据材料)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二、原告致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原告致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闵行区区政府收到原告《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3)008号

三、48名闵行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四、45名起诉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签名

五、45名起诉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六、45名起诉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起诉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图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三、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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