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名浦东新区失地农民联名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浦东新区政府履职不作为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施克华等56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 邮编:200137 手机:13585572276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区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川沙县高东乡、高南乡、杨园乡。1991年,上海川沙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原告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合计共有56名原告,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0542.3㎡和自有私房11029.15㎡。
1992年,原告所居住的区域被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个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然而,该协议是不公平且违法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安置给原告的住房面积仅为6249.69㎡,少给原告4779.46㎡的住房面积。
原告认为,浦东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任何人或单位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变更、租赁原告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提供另外的宅基地供原告使用,因此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然合法有效。
在原告的私房被拆迁后,原告不仅丧失了居住面积,连同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乡村组织或拆迁占地的公司都未对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五年前的估算,56名原告被损害的经济利益包括:1)被无偿侵占的4779.46㎡住房面积,价值19715.2725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0542.3㎡宅基地,价值15813.45万元;合计35528.7225万元。
原告不满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117268169478)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了《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和高东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督促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进行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未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因此,被告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于2022年7月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立案庭不愿立案受理,并要求原告向政府提出申请,解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法官的要求,我们于2022年10月开始按照《信访工作条例》逐级上访,并经历了信访事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信访复核申请的过程。三级行政机关(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都依法给予答复,并一致认定我们反映的事项(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问题)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庭依法立案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56名失地农民(签名附后):
袁晓菊、杨智忠、顾国荣、顾兴隆、杨德福、顾玉萍
黄春良、吕金娣、唐宗明、高爱琴、徐东明、顾国兰
钟雪萍、顾美娣、徐妙新、高爱娟、张友涛、张品荣
马惠芬、徐成达、印国良、徐友福、叶鹤棋、杨菊华
林惠兴、徐伟安、施克华、沈家安、施顺泉、黄国华
徐仙花、陆耀明、陆林珍、陈嘉荣、陆杏妹、唐宝妹
徐跃进、徐鹤祥、徐 云、瞿素芳、凌爱珍、徐福明
益慧娟、沈林福、黄长德、张建国、顾祺生、黄美珍
唐国祥、陈金英、何福娣、黄培德、吴志荣、马金荣
顾秀珍、王福珍
起诉人代表:
施克华(手机:13585572276)
杨德福(手机:13818741171)
黄美珍(手机:13321985301)
2023年5月28日
附件(证据材料):
1、原告致浦东新区政府《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浦东新区政府收到原告《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26日)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2023年4月26日)
6、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申请告知书》(2023年5月19日)
7、原告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复核申请书》
8、56名起诉人(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签名
9、56名起诉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10、56名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3.55亿人民币)
11、56名起诉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12、起诉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26日)
图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2023年4月26日)
图3、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申请告知书》(2023年5月19日)
图4、起诉人致静安法院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