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克华等56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 邮编:200137 手机:13585572276 法律顾问:冯正虎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张杨北路5118号 邮编:200137 电话:021—58678857
信访复核请求
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26日)
2、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沪浦府信访复查字〔2023〕00048号)
3、解决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
(1)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
(2)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川沙县高东乡、高南乡、杨园乡,1991年由上海川沙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56名申请人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0542.3㎡、自有私房11029.15㎡。
1992年申请人所居住的区域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个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安置给申请人的住房只有6249.69㎡,少给申请人4779.46㎡住房面积。
申请人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及乡村组织或拆迁占地的公司都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变更、租赁使用申请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据五年前估算,56名申请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4779.46㎡住房面积,价值19715.2725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0542.3㎡宅基地,价值15813.45万元;合计35528.7225万元。
申请人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诉讼至今。
申请人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及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不忘初心,牢记农民恩情——上海失地农民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及全国人大代表 》,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人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117268169478)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请求浦东新区政府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高东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督促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14日接收申请人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曾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请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不予立案受理,要求申请人通过信访解决问题。例如,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认为起诉人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督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高东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的职责,实质为要求浦东新区政府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职责,故起诉人提出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
法院诉讼无门。申请人只好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10月7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交信访书,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没有按法定期限回复,又于2022年12月14日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信访,于12月21日收到市信访办的短信回复。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21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转发并指定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处理,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处理、不作为,又把申请人踢到法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本案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书》,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向上一级机关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4月26日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有法不依,没有公正审查,不是依法审查下属机构答复的信访处理意见是否违法违规,而是以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已有信访处理意见故不予重复处理的理由,作出了不变更下属机构处理意见的复查意见。
为什么申请人会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该项信访事项?是被申请人违法推卸履行法定职责所导致的。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就转向法院起诉,但法院答复称,起诉人(申请人)的诉请应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只好又转回政府机关,再次信访。而且,新的《信访工作条例》颁布后,我们是第一次反映这个信访事项。
根据法规及事实依据,申请人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及其相关下属政府机关履行保护我们财产权职责。该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怕政府,不愿受理,推给政府解决;该信访事项,根据新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受理,但政府不负责任,踢给法院解决。现在有法不依,政府不受理,法院也不愿受理,到底哪个部门受理?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复查意见书》,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复核。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复查意见书》,并要求处理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56名失地农民(签名附后):
袁晓菊、杨智忠、顾国荣、顾兴隆、杨德福、顾玉萍
黄春良、吕金娣、唐宗明、高爱琴、徐东明、顾国兰
钟雪萍、顾美娣、徐妙新、高爱娟、张友涛、张品荣
马惠芬、徐成达、印国良、徐友福、叶鹤棋、杨菊华
林惠兴、徐伟安、施克华、沈家安、施顺泉、蔡秀囡
徐仙花、陆耀明、陆林珍、陈嘉荣、陆杏妹、唐宝妹
徐跃进、徐鹤祥、徐 云、瞿素芳、凌爱珍、徐文君
益慧娟、沈林福、黄长德、张建国、顾祺生、黄美珍
唐国祥、陈金英、何福娣、黄培德、吴志荣、马金荣
顾秀珍、王福珍
申请人代表:
施克华(手机:13585572276)
杨德福(手机:13818741171)
黄美珍(手机:13321985301)
2023年5月7日
附件:
1、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
2、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26日)
3、2022年12月21日市委、市府信访办转至浦东新区政府及其高桥镇政府处理的短信通知
4、申请人2022年12月14日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的信访书及其邮寄凭证
5、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致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的信访书及其邮寄凭证
6、申请人致浦东新区政府《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7、56名申请人(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签名
8、56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9、56名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3.55亿人民币)
10、56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11、申请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