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尧年等48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 邮编:201108 手机:18321327550 法律顾问:冯正虎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金都路3688号 邮编:201108 电话:021-
信访复查请求
1、撤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2)002号
2、解决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向闵行区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
(1)请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
(2)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上海县颛桥乡,1991年9月由上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8名信访人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1885㎡、竹园面积747.6㎡、自有私房10088.92 ㎡。
1995年申请人所居住的区域列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庄发展公司”)”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莘庄发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安置给申请人的住房只有6714.65㎡,少给申请人3374.27㎡住房面积。
申请人认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信访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信访人签订变更、租赁使用信访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信访人使用宅基地,信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申请人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信访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及莘庄发展公司都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五年前估算,申请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3374.27㎡住房面积,价值4402.1199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1885㎡宅基地、747.6㎡竹园,价值15079.1660万元;合计19481.2859万元。
申请人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
申请人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及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不忘初心,牢记农民恩情——上海失地农民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及全国人大代表 》,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人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信访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117268168578)向上海市闵行区政府提出《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请求闵行区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责令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于2021年12月14日接收信访人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信访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曾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请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不予立案受理,要求申请人通过信访解决问题。例如,2022年9月19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沪015行初866号认为:“在本案中,起诉人要求闵行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督促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护起诉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的职责,实质为要求闵行区政府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并不直接设定起诉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起诉人提出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
而且,2011年8月起诉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合同的民事诉讼,至今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也要求申请人去找政府解决问题。
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10月7 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提交信访,闵行区人民政府没有按法定期限回复,又于2023年3月2日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信访,于3月13日收到市信访办的短信回复。闵行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3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转发并指定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处理,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了《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处理、不作为,又企图把申请人踢到法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并且,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书面告知信访人,致使申请人(均是70岁以上的老农民,不会使用电脑)无法及时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告知书》,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请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正复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告知书》,并要求处理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向闵行区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信访人: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48名失地农民(签名附后):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刘墨仙、杜友余、韩纪官
黄菊方、顾文炳、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周志荣
顾爱琴、刘 纪、孙仁明、何银芳、曹翠英、孙乐帆
张琴书、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陶宝管
刘小妹、刘文辉、方国棋、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
朱振国、刘顺良、朱金国、朱依文、朱章余、朱永兴
张顺香、张跃祖、朱亚娟、朱国兴、张永明、谢明忠
王国明、乔四弟、王正兴、朱新华、朱新龙、方兴华
信访人代表:
黄尧年(手机:18321327550)
朱振国(手机:13816172820)
汪安明(手机:13111753410)
2023年3月25日
附件:
1、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2)002号
2、2023年3月13日市委、市府信访办转至闵行区政府及其高桥镇政府处理的短信通知
3、申请人2023年3月2日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的信访书及其邮寄凭证
4、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致上海市闵行区政府的信访书及其邮寄凭证
5、申请人致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6、48名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签名
7、48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8、48名闵行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9、《不忘初心,牢记农民恩情——上海失地农民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及全国人大代表》
10、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沪015行初866号
11、申请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2)002号
2、莘庄失地农民信访人致闵行区政府信访复查申请书的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