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国赔申请 在北京仰望天空,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在北京仰望天空,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陈伟华致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编者按】

2019年10月1日中午,旅日华侨陈伟华正在北京市东城区瓷器口地铁站的出口处、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马路上,刚抬头观摩空军机群的飞行演出,就遭到上海截访人员绑架,押回上海后,被上海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错拘在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里一个月(2019年10月1日-11月1日)。

因此,陈伟华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但徐汇分局不认错, 拒绝赔偿。陈伟华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遭到驳回。警察认为,抓你坐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的确,警察有特权可以抓人,他们说你涉嫌犯罪,你也只好配合调查,他们要把你关押在牢里,你也只好在看守所里受苦。但是,中国毕竟自称是一个法治国家,还有法律规定,抓错人应该赔偿。既然陈伟华已经刑事拘留调查,既不违法又不犯罪,就应当依法赔偿陈伟华因刑事拘留而坐牢31日的伤害损失。

陈伟华不服,于4月17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认。法院于7月1日决定予以受理,其案号:(2020)沪02委赔35号。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刑事赔偿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陈伟华,女,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弄1*号3**室
邮编:200235
手机:13032198980
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 卫岚 局长
住址: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邮编:200030
赔偿复议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龚道安 局长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复议请求

1、撤销刑事赔偿决定书【沪公(徐)刑赔决字[2019]008号】

2、撤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沪公法刑赔复决字[2020]6号】

3、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20764.14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8970.7元人民币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陈伟华系旅日华侨,常年居住日本,因父母在国内,已是八十几岁的老人,兄长陈小明已故,国内家里无人照顾,而且国内父母的住房1994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暂时回沪照顾父母,并依法上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

2019年9月中旬,请求人走访北京国家信访局,受到该局接待人员的认真接待,并将请求人反映的房屋强拆问题转上海政府处理。请求人是长期居住海外的中国人,热爱祖国,故想观看北京庆祝建国70周年的盛况后回沪。

一、仰望天空、观看飞机被诬告涉嫌寻衅滋事

2019年10月1日中午,请求人正在北京市东城区瓷器口地铁站的出口处附近,仰望天空,观摩空军机群飞行演出,突然遭一群陌生人绑架(后来得知,这些人是上海政府驻京办事处派出的截访人员),被强制送到北京市民政救助站(北京市丰台区东外庄90号,上海市驻京办接送访民中心)。

请求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旅日华侨,热爱祖国,站在北京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仰望天空、观看飞机,没有任何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请求人却平白无故、稀里糊涂地遭到一群没有执法资格与凭证的截访人员绑架,而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成了上海基层政府为了维稳政绩乱抓人的牺牲品。

当日请求人被徐汇区人民政府湖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押回上海,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警察,不追究截访人员非法绑架及限制陈伟华人身自由的违法责任,反而欺压受害人陈伟华,滥用刑事权力,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陈伟华,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

10月2日凌晨,请求人陈伟华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送进徐汇区看守所,拘押一个月,于2019年11月1日被无罪释放,拿了一张写上“因拘留期限届满,予以释放”的释放证。随随便便抓人,不了了之放人,一场噩梦。

而且,刑事拘留陈伟华的程序也违法。没有向陈伟华出示《传唤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也未向陈伟华的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留拘押期间,陈伟华三次依法请求聘请律师,其中一次书面向看守所陆管教提出的,由陆管教传真给承办警察,但承办警察均未依法处理,非法剥夺了请求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合法权利。

二、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拘押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因此,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请求人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20764.14元人民币,并予以赔礼道歉。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9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315.94元。

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的31日,赔偿义务机关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即31日×315.94元。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请求人因错误拘留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8970.7元人民币。

赔偿义务机关将请求人错误拘留,致使请求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请求人的经济收入,如同请求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的31日,赔偿义务机关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请求人因错误拘留而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48970.7元人民币,即31日×315.94元×5。

3.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义务机关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致使请求人陈伟华的名誉、身心和财产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三、有错必纠、侵权必赔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法律,侵犯人权,却不肯认错,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请求人不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详见请求人的赔偿复议申请书):

1、法律没有规定聚集滞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2、不分青红皂白、没有法律依据与违法事实,仅以“聚集滞留”的案由拘留请求人31天。

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请求人所谓的聚集滞留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完全对不上号。

4、该决定书承认,请求人是“被上海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查获。” 上海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是什么人?他们不是北京警方人员,他们是既没有执法权、又没有执法资格与凭证的普通人,他们非法绑架并限制请求人的人身自由。他们的截访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5、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立案显然错误。赔偿义务机关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但是,复议机关袒护下属机关,罔顾事实,曲解法律,以为公安机关持有抓捕公民的刑事权力就可以恣意妄为,抓错人放了即可,滥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无需赔偿。

因此,请求人不服,抓错不赔,天地不容。

请求人被诬告,既没有违法,也没有犯罪。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无罪释放请求人,应当对请求人无辜坐牢的身心及财产伤害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因此,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复议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向法院申请赔偿,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请求人: 陈伟华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沪公(徐)刑赔决字[2019]008号】

2、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沪公法刑赔复决字[2020]6号】

3、请求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交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4、请求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5、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徐公(湖南)变字(2019)44002号。

6、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沪公徐看释字(2019)1204号

7、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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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徐汇分局赔偿决定书-2

图2、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3日)

20200703-立案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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