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伟华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编者按】
2019年10月1日中午,旅日华侨陈伟华正在北京市东城区瓷器口地铁站的出口处、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马路上,刚抬头观摩空军机群的飞行演出,就遭到上海截访人员绑架,押回上海后,被上海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错拘在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里一个月(2019年10月1日-11月1日)。
因此,陈伟华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但徐汇分局不认错, 拒绝赔偿。陈伟华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认为徐汇分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仅违背法律、歪曲事实,而且荒谬。(EMS:1116775889078)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伟华,女,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弄1*5号 邮编:200235 电话:1303219898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 卫岚 局长 住址: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邮编:200030
复议请求
1、撤销刑事赔偿决定书【沪公(徐)刑赔决字[2019]008号】
2、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申请人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20764.14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8970.7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伟华系旅日华侨,常年居住日本,因父母在国内,已是八十几岁的老人,兄长陈小明已故,国内家里无人照顾,而且国内父母的住房1994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暂时回沪照顾父母,并依法上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
2019年9月中旬,申请人走访北京国家信访局,受到该局接待人员的认真接待,并将申请人反映的房屋强拆问题转上海政府处理。申请人是长期居住海外的中国人,热爱祖国,故想观看北京庆祝建国70周年的盛况后回沪。
2019年10月1日中午,申请人正在北京市东城区瓷器口地铁站的出口处、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马路上,仰望天空,观摩空军机群飞行演出,突然遭一群陌生人绑架(后来得知,这些人是上海政府驻京办事处派出的),被强制送到北京市民政救助站(北京市丰台区东外庄90号,上海市驻京办接送访民中心)。然后被徐汇区人民政府湖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回上海,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
10月2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警察口头告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以此理由将申请人拘押在徐汇区看守所。
拘押期间,申请人三次依法请求聘请律师,其中一次书面向看守所管教提出的,由管教传真给承办警察,但被申请人的承办警察均未依法处理,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合法权利。而且,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交书面的刑事拘留决定书,也未将《拘留通知书》发给申请人的家属,秘密拘留申请人,违反《刑事诉讼法》。
申请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旅日华侨,热爱祖国,站在北京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抬头观摩空军机群的飞行演出,没有任何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稀里糊涂地被一群陌生人绑架,又被警察拘押在看守所里一个月,不了了之,于2019年11月1日被释放,一场噩梦。
被申请人错误拘押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因此,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申请人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20764.14元人民币,并予以赔礼道歉。
但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律,侵犯人权,却不肯认错,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仅违背法律、歪曲事实,而且荒谬。
1、法律没有规定聚集滞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日期是2019年10月1日,这天是国庆节,北京天安门广场在举行盛大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阅兵式,其中有飞行表演节目。飞机出现时刻,北京市东城区瓷器口地铁站出口处周边的路人,包括申请人及其他上海市民、北京市民,同时停止脚步仰望天空观看飞行演出,这个“聚集滞留”行为不是无事生非,是正常人的行为。如果在观看飞行演出之时,这些路人不是停步仰望,而都在各自仰望行走,他们还是正常的人吗?不是“怪物”,就是有特技的人,其行为是危险的,才是“无事生非”。
2、不分青红皂白、没有法律依据与违法事实,仅以“聚集滞留”的案由拘留申请人32天。而且,被申请人越俎代庖,管辖北京的“聚集滞留”案。既然被申请人可以此借口在北京抓旅日华人、上海市民,当然也有权力抓同时在北京市东城区瓷器口地铁站出口处周边仰望天空的其他北京路人,还可以抓在天安门广场观看阅兵式的人民群众及官员,因为他们的行为都符合被申请人的抓捕理由:聚集滞留。
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所谓的聚集滞留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完全对不上号。如果认为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那么也可以认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观看国庆70周年大典的人民群众都涉嫌寻衅滋事罪。
4、该决定书承认,申请人是“被上海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查获。” 上海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是什么人?他们不是北京警方人员,他们是既没有执法权、又没有执法资格与凭证的普通人,他们非法绑架并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众所周知,他们是一些恶名满贯、横行霸道、伤害无辜的截访人员。他们的截访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申请人是受害人,而这些截访人员是涉嫌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也证明,截访人员是为了上海地方政府的维稳政绩乱抓人,并不是申请人有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是申请人身在北京的缘故。
5、被申请人的刑事立案显然错误。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错误地认为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进行刑事拘留;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对非法绑架并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截访人员,没有依法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已经无罪释放申请人,就应当依法对申请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海市公安局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申请人: 陈伟华
2020年2月7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2、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3、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4、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图二、致上海市公安局的赔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