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华的刑事赔偿申请
【编者按】
旅日华侨陈伟华,热爱祖国,10月1日正站在北京7号线地铁珠市口站的出口处、在北京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马路上,抬头观摩空军机群的飞行演出,却稀里糊涂地被一群陌生人绑架,又被上海警察错拘在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里一个月(2019年10月1日–11月1日)。
因此,陈伟华依法于2019年11月14日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EMS:1118759748578)。
本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刑事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陈伟华,女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99弄15号(暂住)
邮编:200235
手机:1303219898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 卫岚 局长
住址: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邮编:200030
电话:021-64868911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20764.14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8970.7元人民币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陈伟华系旅日华侨,常年居住日本,因父母在国内,已是八十几岁的老人,兄长陈小明已故,国内家里无人照顾,而且国内父母的住房1994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暂时回沪照顾父母,并依法上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
2019年9月中旬,请求人走访北京国家信访局,受到该局接待人员的认真接待,并将请求人反映的房屋强拆问题转上海政府处理。请求人是长期居住海外的中国人,热爱祖国,故想观看北京庆祝建国70周年的盛况后回沪。
2019年10月1日中午,请求人正在北京7号线地铁珠市口站的出口处、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马路上,仰望天空,观摩空军机群飞行演出,突然遭一群陌生人绑架(后来得知,这些人是上海政府驻京办事处派出的),被强制送到北京市民政救助站(北京市丰台区东外庄90号,上海市驻京办接送访民中心)。然后被徐汇区人民政府湖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回上海,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
10月2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警察口头告知请求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以此理由将请求人拘押在徐汇区看守所。
拘押期间,请求人三次依法请求聘请律师,其中一次书面向看守所管教提出的,由管教传真给承办警察,但被请求人的承办警察均未依法处理,非法剥夺了请求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合法权利。而且,被请求人没有向请求人提交书面的刑事拘留决定书,也未将《拘留通知书》发给请求人的家属,秘密拘留请求人,违反《刑事诉讼法》。
请求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旅日华侨,热爱祖国,站在北京非警戒管辖范围内的马路上,抬头观摩空军机群的飞行演出,没有任何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稀里糊涂地被一群陌生人绑架,又被警察拘押在看守所里一个月,不了了之,于2019年11月1日被释放,一场噩梦。
因此,被请求人错误拘押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9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315.94元。
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的31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794.14元人民币,即31日×315.94元。
2、被请求人应当支付请求人因错误拘留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8970.7元人民币。
被请求人将请求人错误拘留,致使请求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请求人的经济收入,如同请求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的31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请求人因错误拘留而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48970.7元人民币,即31日×315.94元×5。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致使请求人陈伟华的名誉、身心和财产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要求被请求人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
请求人: 陈伟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2、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3、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陈伟华的释放证明书
图2、陈伟华刑事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