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律师权益 王胜生:律师监管,行政违法的成本,是什么?

王胜生:律师监管,行政违法的成本,是什么?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四

提请人:
王胜生,正在办理广东省内跨市转所的律师,
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身份证信息附后。


提请事项:

1、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锦波滥用职权损害王胜生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请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协助并监督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王胜生本控告的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一、本人王胜生向监察委员会提此控告的原因。

从深圳到广州高铁只需要30分钟,但本人王胜生的律师转所手续从深圳到广州,七个月多了,波折不断还尚未到达。

本人王胜生和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锦波连面都没见过,更谈不上私人恩怨。二人不管是出于自己意愿还是基于维护上级领导意愿,强硬阻止本人转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私扣本人提交的书面控告材料《广州市司法局,请拿出法治契约能力。——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二》,威逼经国所解聘我,威胁经国所说如果不解聘我就要“查”经国所,并且利用律师年度考核(俗称年检)至今不给经国所一百多号律师们盖年检章,又不给经国所的律师们开证明,逼迫经国所违背自己善良正直守约的一贯做派,向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就在经国所给本人下达解约通知不到两个小时,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网上业务操作审批“不通过”,记录的“不通过”的重要原因:“经国所告知,已与王胜生解除合同”。但随即律管处电话告诉我审批“不通过”的原因却隐瞒此原因,只提到对合同吹毛求疵,且不听我解释也不让我补正,我要书面通知,但至今都不书面告知我。自此,他们既然如此努力让我的处境那么不好过,我也就努力一点让他们付出违法的成本。

如果违法成本为零,那么守法就失去意义。

自从监察权收拢归一处,行政监察权归入监察委员会,行政监察似乎永远比不过查处达官要员贪腐的刑事介入来得夺目耀眼,我的遭遇对于见惯了官场做派的人,显得也似乎不那么重要。但是,自从2019年9月9日网上申请省内跨市转所开始,九个月多的时间里,我每一天都在等待何时我的转所业务能够完成,可以自己去工作,不再为每一丁点的花费而伸手要钱;自从2019年4月10日与原所合同到期,至今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我都只是在努力完成律师转所。完不成这项行政审批业务,我就无法律师执业,无法自立,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找到自己的价值。眼看漫长而煎熬的审批业务接近尾声,只差转入地广州市司法局对同一套申请材料再做一道审批,不料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锦波,却从我的业务刚转入广州市司法局时的第一时间,直至今日,都在向接收我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施压、威逼、报复,逼的经国所给我下达解约通知,然后司法局顺势审批我的转所业务“不通过”,让我再重新申请转所业务。

凭什么违法拆毁我与经国所的劳动合同,而让我再重新申请转所?凭什么我就不能转入经国所?凭什么经国所接收我就要遭受威胁和报复?虽然之前我对经国所不了解,但经此一接触,我十分珍惜,更气愤让它遭遇的不法连累。要知道之前能找到经国所来签约已经颇费周折花了我四个多月的时间。经国所在我无助时愿意给我机会与我签约,不嘲笑我底层情怀,不嫌弃我暂时的贫穷,不急着让我马上给所里带来利益,在我遭遇广州市司法局人员的违法制裁时,还能凭着良心、正直和善良的契约精神,不急着马上解约而是去跟司法局人员反复耐心沟通以求理解。如果我六个月内找不到一家合适的律师事务所签约,那我的律师证就会被司法厅注销。谁知道这种折腾是不是想要注销我律师证的套路。我被违法损耗的时间和生计呢?完全不在司法厅、司法局的考虑范围之内,也就是某些官员的个人意志建立在违法地使我痛苦之上。法治是玩笑吗?公权人治才是真实的存在?行政违法不需要付出成本?司法局司法厅可以一边勒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脖子各种玩弄欺辱,一边要律师们的赞美和维护,因为“不听话有的办法来治你”?

律师协会在这种公权面前,温顺如绵羊,不主动谄媚去当打手来治律师,就算是有点底线了,李庄律师在重庆遭遇时,当时的律协会长现在回忆起设法逃脱当打手的经历,都觉得是“惊魂”。

因此,我的律师转所业务审批中遭遇的违法行政,已经严重损害到我的生活,更让无辜而善良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领导们和律师们遭受着威吓和报复,让律师管理的行政法治蒙受根本破坏。必须由监察委员会有效出手才可能制止、纠正这场正在发生。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一些错误做法,但相互理解极好又相互配合极好的行政纠错,很难做到对违法者的惩罚,没有惩罚就是违法成本为零。追责并惩治公职人权违法犯罪,是监察委员会存在的重要价值。

我的遭遇中因为直接可见的违法者是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的桂锦波,因此本控告请求1是要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又因为有证据表明广东省司法厅分管律师工作的人员在这场违法中有发挥作用,但考虑到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维护,也许不容易找出广东省司法厅中的幕后黑手责任人,因此本控告请求2是要求广东省监察委会协助并监督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本控告的处理,一是协助其完成调查广东省司法厅的人员在这场违法中的作为和反应,二是评估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是否是执行上级意志又不敢公开承认。

二、王胜生律师转所中,遭遇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违法侵害的具体事实。

1、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的桂锦波,命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跟王胜生律师解除合同,说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

2020年5月9日王胜生律师的省内跨市转所业务,被转出地深圳市司法局办结后转入广州市司法局,5月11日何友汉和桂锦波就将经国所的主任叫去司法局,当面命令其跟王胜生律师解除合同,说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随后几天,又把经国所主任叫去几次,还是让经国所与王胜生解除合同。一旦解约,王胜生律师的转所业务就不存在,因为接收的律所都没有了何来转所,审批也就当然通不过了。

此事实有经国所的主任和管委会成员,可以在监察委员会认真调查时作证,虽然他们都宁愿自己受委屈也不愿得罪司法局领导,但他们都是律师,都懂得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向监察委员会作伪证的责任和风险,除了如实作证他们似乎也别无选择。

2、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的桂锦波,威胁经国所的主任:不跟王胜生解约,你们律师事务所经得起“查”吗?

确实没有律师事务所经得起主管机关司法局报复性地吹毛求疵大检查,因为没有问题也能吹毛求疵搞出点问题,搞不出大问题也能搞出点小问题,小问题也搞不出来总能搞的全所上上下下人心惶惶鸡飞狗跳,让很多所里律师们因为担忧而想要离开转所,进而让律所元气大伤不复盛况。
此事实有经国所的主任和管委会成员,可以在监察委员会认真调查时作证,原因同上述1所释。

3、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的桂锦波,威逼并报复经国所:至今不给经国所全所一百多号人盖年检章,又不出具证明,增添了经国所律师执业的困难。也是制约经国所的领导们为本律师维权作证。

广州市律师去年年检备案章注明的有效期是截止2020年5月31日,公告通知去年检签注的日期是2020年5月25日至31日,30、31日周末照常盖章。但经国所律师去要求年检签注盖章,广州市司法局就是不给盖,说疫情原因很多律所的都没盖呢。但经国所一百多号人的大所,总有几十号律师需要使用签注章上明显一看就是过期的律师证,办案机关纠缠起来需要律师好一顿功夫的解释说明,还不见得能得到理解和尊重。因此经国所律师想要广州市司法局给出证明,但广州市司法局不同意给出证明。只给经国所主任一大摞文件,让经国所律师们自己去搞明白并给办案机关人员解释去。司法局律管处作为公共服务机关应该给提供的便利,丝毫见不到。

最主要的是,时至今日还是没有给经国所律师们年检签注盖章,就这么悬着经国所的律师们,以此要挟制约经国所的领导们为本事件作证。如此这般对待经国所,就是欺压有契约精神有道德底线的律师事务所,就是要让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都在司法局这个行政主管面前完全放弃自己的尊严和抵抗。

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想要在这一点上申辩不是报复,就必须拿出,证据一:广州市今天还有几家律所是完全没有被年检签注的;证据二:在过去的三个星期里,每日年检签注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如何,以此查看是否是故意停下了年检签注工作,将经国所的年检签注业务给搁置着不办理,并顺便找了个别小律所陪着,为报复经国所打掩护。

4、广州市司法局信访纪检人员伙同领导私扣本人递交的书面控告材料《广州市司法局,请拿出法治契约能力。——王胜生转所维权之 二》。

接到经国所想要解约的通知和理由,本人随即2020年5月14日登门广州市司法局,想当面跟局里领导和律管处人员沟通。但没人愿意见我跟我面谈,接电话的女士永远是要请示领导才能答复,广州市司法局的大楼都不让上。我问保安局里有谁我可以面谈一下,被告知邻铺33号的信访纪检人员,于是我只能登记后去约见纪检人员。

2020年5月14日下午,等待约见的时候,在工作人员一对年轻男女上楼后,一位中年男过来,保安告诉我说他也是纪检的。中年男问我什么事儿,我说你们司法局威逼经国所跟我解约,中年男说司法局的人不会那么干的,让我不要太相信经国所的一面之词,我解释分析后他没有作答就上楼去办公室了。我等待约见的时候,他又主动下楼找我,我向他表达:我来好好沟通,无人愿意见我谈,却总是做小人背后给我捅刀子让我遭遇执业困难。我要求广州市司法局内部追查,追查违法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并损害我权益的责任人。他收了我递交的书面控告请求《广州市司法局,请拿出法治契约能力。——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 二》,说会去调查清楚给我回复,让我不要抄送不要转发不要公开,静候他的回复,我问他姓名他说姓吴。待我一转身,就听见他在自己手机电话里说是“是的,她过来了。” 我回头看,见他用手机把我的书面控告材料拍照发送给了谁。

2020年5月18日我致电广州市司法局信访科追问音讯,被告知:问过了,没有一个姓吴的纪检人员,也没有谁收了我的书面材料《广州市司法局,请拿出法治契约能力。——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 二》,让我有问题直接跟律管处沟通就好了。

2020年5月14日下午广州市司法局纪检值班的那个中年男子,或许故意告诉我假姓,但不难查出他:给我司法局信访纪检工作人员的照片我也能将其认出来;有时间我去蹲点,也能将其揪出来;当天下午我是登记了的,和他的面谈和他收我的书面控告材料以及之后他打电话、拍照发送人,都是在一楼大厅里完成的,一楼大厅里的监控如果还没坏,也有清晰的录像。之所以告诉我没有找到他这个人并且无人承认收了我的书面控告材料,说明是他和他的领导将我的书面控告材料给私自扣押下去了。

5、广州市司法局在得知经国所给我发送解约通知后,当即对我的转所业务进行审批“不通过”,操作记录“不通过”的主要理由是:经国所告知,已与王胜生解除合同。还有对提交合同吹毛求疵的我可以补正的内容。电话告知我审批不通过理由隐瞒电脑操作记录给出的主要理由。且对此行政审批结果至今不给书面告知。

2020年5月29日下午五点多接近下班时,就在经国所给我下达解约通知后不久,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给我电话,告知他们领导终于看了我的审批材料,审批意见是:不通过。说是因为发现我提交的与经国所的合同,没有加注法人签名,与我上传网上的不符;而且合同里薪酬约定上只约定提成没说明提成多少,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还有就是我的转所审批业务已经超期很多天了,他们已经无法网上操作了。建议我撤销流水号718085的网上业务申请,重新再去申请。

我解释说:1、合同和上传的不同,是因为合同原件在前面审批时,递交给深圳司法局了(以为材料会跟程序一起流转),这份是向经国所补签的,当时一急忘了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可以补上,也可以跟深圳市司法局把原件换回来;2、合同约定只是提成而没有具体提成数额,是因为律所提供的案源我提成就少,我自己的案源我的提成就高,不是固定的;3、流水号718085的网上业务,已经是超期的显示已完结的业务,我根本没办法再进行操作,我也不会去撤销。

但通知我的人似乎不在意我的解释,也不准备给我补正的机会,只是电话告知“审批不通过”而已。于是我要求给我书面审批意见、说明理由和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她说要汇报给领导周一再给我答复,但至今没有给我答复。
我随后询问这项业务718085的状态,被告知是广州市司法局审批未通过,不通过的理由除了广州司法局律管处人员电话里告知我的,电脑记录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接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已于2020年5月29日与王胜生解约。

做出对我不利的审批意见,只口头告知一下我,口头告知的不通过理由还有重要隐瞒。不敢书面告知不通过的重要理由和我的救济途径,广州市司法局是铁定了将侵害王胜生律师权益进行到底,将违法操作进行到底。

6、对我流水号718085的省内跨市转所申请业务,广州市司法局并没有及时认领业务并作出处理,导致该项业务审批违法超期。

2020年5月20号广东律师管理平台后台技术人员联系我告知,我的省内转所业务(流水号718085)已经超期8天了,他建议我拿着截图给广州市司法局的人看,催促广州市司法局的人赶紧操作认领业务,早日审批。我届时才意识到广州时司法局从一开始就在忙着让经国所解聘我,根本就没打算认领这个业务,一直也还没认领这项审批业务,(他们本来是可以在业务审批期限届满前认领这项审批业务的)。

于是我多次打电话催促,接电话的总说已经汇报给领导了,但迟迟没见动静。我还两次致电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让他们督促广州市司法局尽早认领业务来审批。我明确告知省市两级,我不是要追究超期审批的责任,只是想要早日审结。但广州市司法局都只是一头埋进想法设法迫使经国所跟我解约上。2020年5月29日(违法超期17天时),在得知经国所给我发解约通知后,才迅速操作业务审批“不通过”。

三、相关法律适用。

1、本事件中,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锦波,作为司法行政人员,逼迫经国所与王胜生解约,已经严重侵害了本人王胜生律师的合法权益,更危害了诚实守约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契约自由,妨碍了本人的依法执业。同时威胁经国所不解聘王胜生就去“查”经国所,利用律师年检盖章来卡经国所律师和报复经国所的领导们,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应当至少遵照公务员法予以惩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律师执业许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处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审核中出现明显不当行为或结果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提出批评。”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2、何友汉和桂锦波两人共同直接实施逼迫解聘、威胁不解聘就“查”经国所,和利用年检卡经国所律师,二人的责任承担应参照共同违法违纪的规定处理。而接收了本人的书面控告材料却通风报信私自扣押下来的广州市司法局信访纪检人员,也是和领导共同违法作案,也应当是参照共同违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更重要的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锦波利用逼迫经国所跟王胜生解约,来达成“审批不通过”王胜生流水号为718085的业务,进而实现最初“绝不让王胜生转入广州”的霸蛮,是一套有预谋有计划、并且实施完了的、达成了既定违法侵害后果的行为。该行为中任何一环节都是违法的,如此步步违法实现违法侵害目的的操作,此有预谋的作案既遂,比公务员单个行为的瑕疵和违法要严重一千倍,应考虑以滥用职权罪惩治。

如果监察委员会乐意本人协助调查,本人王胜生公开征集广州市司法局的类似违法操作的受害人,一定会发现我王胜生绝不是广州市的唯一一例,也不会是广东省的唯一一例。广州市司法局如此习惯性操作的经年累月,也是由其上级授意或纵容的。本人就广州市司法局违法逼迫经国所解聘王胜生,就其已经超期仍不认领业务仍不进行审批的事儿,至少两次致电广东省司法厅的律管处,请求其监督约束,未见丝毫成效。包括近日又向广东省司法厅寄交的书面控告材料《绝不让王胜生转入广州,见识广州市司法局的山大王匪气。——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三》,还有待观察其是否有实质性的约束和纠错能力,还是继续纵容甚至合谋新的报复。这种上下级十分理解并配合完好的经年累月的违法实践,对坚守法治追求的律师群体是致命性伤害,正如现在让我的律师执业岌岌可危一样。这种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必须考虑刑法滥用职权罪在本案的适用。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请注意保护本人及本事件重要的证人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们,免受广州市司法局或广东省司法厅操手的报复性伤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恪尽职守,将司法局行政违法侵害律师权益的习惯性操作,制止和纠正在继续持续泛滥更甚的状态,让行政违法的成本凸现出来,让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监管法治化。否则,诺大的国家,庞大的体制设计,竟然都无法让这种行政违法承受其应有的代价,也无法让本人的律师合法转所权、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契约权得到应有的尊重、保护和救济,那样就会逐渐上升到侵犯人权的程度。我们需要一个证明,证实律师监管中司法行政人员违法也需要承受对等的代价,我们更需要证明国家新整合设置的监察体系,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可以有效制约违法的公权力,可以有效保护住受违法侵害的公民个人和团体。

此致

       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王胜生

2020年6月4日


附:
1、王胜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0年6月1日向广东省司法厅寄交的书面控告材料《绝不让王胜生转入广州,见识广州市司法局的山大王匪气。——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 之三》
3、2020年5月14日下午向广州市司法局信访纪检值班人员(中年男),当面递交的书面控告材料《广州市司法局,请拿出法治契约能力。——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 之 二》
4、2020年5月3日向广东省司法厅寄交的书面控告材料《政治管控  or 依法行政?—-致广东省司法厅的维权信》

王胜生律师,国际人权法硕士,平民,信仰基督,追求法治、人权、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手机:18899775990

出处:https://zine.la/article/b0f8388fcb604d8dbbe456bbd3884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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