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20周年。 再过五天,世界律师大会将在广州召开。 在这么个大好的年份里,我“有幸”被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律师执业证。
今天12月4日,一个美好的日子,一年一日的中国宪法日。 在这大好的年份,在这美好的日子,我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截止到今天,我申请行政复议已经四个月了。 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做出决定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当月19日,我签收了他们邮寄过来的注销决定文件。
2019年8月3日,也就是在法定60天申请复议期限内,我用邮政快递给国家司法部寄了两份《行政复申请书》。没想到的是,复议材料寄出后,有如石沉大海。
后经邮局查询,司法部收发室在8月4日下午近五时签收了我的快递。
鉴于司法部不履行法定职责,我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说法。
为了节省费用,我没有返回北京去立庭,而是从老家用邮政快递把起诉书等立案材料寄给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 等到12月10日,我还会起诉北京市司法局。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刘晓原,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190626,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职务部长。
诉 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曾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后,原告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始申请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但是,因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了原告执业信息,以此卡住原告而无法办理转所调动。
原告被北京市司法局卡住转所调动超过六个月后,即在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原告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做出《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的执业证书决定》文件。2019年6月19日,原告签收了这份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在决定中称:“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对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选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8月3日,原告用邮政快递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材料寄给被告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事后,经邮政快递查询,被告收发室在2019年8月4日下午近五时签收了快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四个月了,还没给原告做出复议决定,也没给原告任何回复,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原告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就应履行本机关的工作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被告作为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竟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不理不睬,让原告感到十分地惊讶。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侵犯了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深层次来看是公然蔑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唱对台戏。
鉴于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原
2019年12月4日
出处:刘晓原的谷歌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