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 告 人:丁德元 身份证号码:3102241********89313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五队周家宅11号 手机:19512209872
被 控 告 人: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控 告 请 求
一、要求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所涉(2017)沪0115刑初1792号、(2018)沪0115刑初1956号二刑事案的判决、裁定、驳回申诉,‘既然判定被告有罪就应当将被告所提出的怀疑予以排除。
二、要求第三被控告人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对(2021)沪115行初149号行政案的判决,‘既然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就应当将原告提出的疑问予以排除。
事实与理由
一、近年来,控告人连续二次被判犯“妨害公务’罪”,因对法院判决的不服,提起了上诉与申诉,但二审、三审、四审法院都维持了原判。控告人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刑事法庭若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当将被告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予以排除。
控告人对判决不服的理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与三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四审都是对控告人所提出的怀疑予以避开而不以驳斥的方式予以排除。(控告人的怀疑另外陈述)
控告人的第一次“妨害公务”案的案号:
一审 判 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79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 裁 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刑终214号刑事裁定书;
三审驳回申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刑审48号驳回申诉通知。
控告人第二次的“妨害公务”案的案号:
一审 判 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1956号刑事判决
二审 裁 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终1950号刑事裁定
三审驳回申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申42号驳回申诉
四审驳回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刑申15号驳回申诉。
二、控告人以上二案刑罚期满出狱后,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停发了控告人的养老金,因控告人认为其停发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控告人对判决不服。控告人认为:行政法庭若是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就应当将原告提出的疑问予以排除。控告人对判决不服的理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案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怀疑只是避开而不是以驳斥的方式予以排除。(控告人的怀疑另外陈述)
行政诉讼案的案号: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2021)沪115行初149号行政判决。
控告人恳请督导组能督促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案能符合以下法则:
一、对刑事案的审理,应遵循‘若是判处被告有罪,就应当将被告提出的合理怀疑予以排除’的原则,上海三级法院既然判定被告有罪,就请将被告的不服理由以驳斥的方式予以排除,使被告能心服口服。
二、对行政案的审理,应遵循‘若是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就应当将原告提出的疑问予以排除’的原则,浦东法院既然认定这案中上海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合法,就请浦东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不服理由以驳斥的方式予以排除,使得原告能心服口服。
此致
中央第六督导组
控告人:丁德元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