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诉讼 冯正虎:指鹿为马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冯正虎:指鹿为马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上海市民刘淑珍致上海闵行区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编者按】

上海市民刘淑珍是89岁的残疾老人,因2020年1月15日下依法向人大反映问题,却被诬告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送浦东新区看守所关押了6天。

整个执法过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没有出示一张执法凭证,因此刘淑珍依据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查询申请书》,要求查询对刘淑珍刑事拘留的相关执法凭证。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回复一份指鹿为马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答非所问、混淆是非,企图逃避回复刘淑珍的查询,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刘淑珍向法院起诉也兜了一大圈。2020年9月25日向被告的原管辖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20年10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退回材料,并通知原告向现在的管辖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淑珍于10月15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12月底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告知书,要求起诉人向静安区法院提出诉讼。2021年1月3日依法向静安区法院起诉,但1月25日静安区法院退回起诉状,并要求起诉人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

1月28日刘淑珍再次向闵行法院提交诉状,于4月8日立案,其案号:(2021)沪0112行初274号。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行政起诉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淑珍   女    1931年2月26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6231011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  局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诉讼请求

1、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20-226号告知书

2、撤销(2020)沪公法复决字第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淑珍是89岁的残疾老人,因2020年1月15日下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人民代表,依法向人大反映问题,却在半路上,遭到二名人高马大的截访人员拦住,并被诬告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送浦东新区看守所关押了6天。

而且,从原告被警察刑事传唤到最后被看守所释放,整个执法过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没有出示一张执法凭证,至今原告也没有收到一张执法凭证。因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原告的整个执法程序也是违法的。

原告刘淑珍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特定对象”,可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申请查询刘淑珍2020年1月15日被刑拘相关事件的《传唤证》、刑事拘留的批复、《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及向刘淑珍的家属送达的《拘留通知书》。

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的查询申请书的标题是明明白白的,《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查询申请书》,根本没有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告提出查询申请的法规依据,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章之规定,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答非所问、混淆是非,企图逃避回复原告的查询,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原告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于2020年7月1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9月14日作出的《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袒护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混淆了查询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区别,只字不提《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的相关规定,而原告正是依据该法规第三章的法律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查询申请书》。

原告认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沪公法复决字第190号)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的函复(2020-226号)是歪曲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因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的函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秉公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的职责。

本行政起诉状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告的原管辖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20年10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退回材料,并通知原告向现在的管辖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10月15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12月底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告知书,要求原告向静安区法院提出诉讼。因此,2021年1月3日原告依法向静安区法院起诉。

但2021年1月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退回刘淑珍的起诉状,并要求起诉人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淑珍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沪公法复决字第190号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20-226号告知书(2020年6月22日)

3、原告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查询申请书》

4、刘淑珍2020年9月25日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5、2020年10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退回刘淑珍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6、2020年12月25日闵行法院退件的告知书

7、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闵行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

闵行法院受理通知书

二、原告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查询申请书》

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人:刘淑珍   女    1931年2月26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申请人刘淑珍是89岁的残疾老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的居民,因2020年1月15日下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人民代表,依法向人大反映问题,故一人步行去上海“两会”的临时接待点提交投诉材料。在半路上,遭到二名人高马大的截访人员拦住,架上刚驶来的大巴车里,送到府村路500号民政救助中心站。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依据上述的事实,误称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对申请人实施刑事拘留,在浦东新区看守所关押,于2020年1月20日释放。但是,从申请人被警察刑事传唤到最后被看守所释放,整个执法过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没有出示一张执法凭证,至今申请人也没有收到一张执法凭证。

申请人刘淑珍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特定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申请查询下述关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案的相关执法信息。

1、2020年1月15日传唤刘淑珍,但没有向刘淑珍提交的《传唤证》;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同意下属承办警察对刘淑珍实施刑事拘留的批复;

3、2020年1月15日刑事拘留刘淑珍,但没有向刘淑珍提交的《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

4、延长刘淑珍的拘留期,但没有向刘淑珍提交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5、没有向刘淑珍的家属送达的《拘留通知书》;

6、释放时没有向刘淑珍提交的《释放证明书》。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的查询结果告知查询申请人。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查询申请人:刘淑珍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2020)沪公(浦)刑赔字第004号

(该决定书证明刘淑珍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确有其事)

2、申请人刘淑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20-226号告知书(2020年6月22日

20200622-浦东公安查询申请的回复

四、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沪公法复决字第190号

20200914-行政复议决定书-1
20200914-行政复议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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