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再审申诉 冯正虎:中国访民的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护吗?

冯正虎:中国访民的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护吗?

——上海崔福芳致最高法院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编者按】

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访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不断上访抗争、依法维权,并多次遭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报复。

自从2006年2月28日第一次被非法拘禁在街道办事处私设的“黑监狱”起,以后凡是遇到“两会”、“党代会”、“奥运”等敏感日都要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唱一句国际歌词也会被劳教一年。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又是连续四次被绑架及非法拘禁在“黑监狱”,最后一次还遭受暴打,导致崔福芳的身体严重伤害。

每次遭遇后崔福芳都依法维权,但中国法律无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法律没有权威,任由权力践踏。

事实上,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地方政府对访民实施截访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违法,被害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动用暴力手段,致使访民受伤,其行为涉嫌犯罪。而且,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人员非法拘禁访民,其行为涉嫌犯罪。暴力致伤他人或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属刑事犯罪,被害人应当依法提起刑事控告或刑事自诉。

但是,崔福芳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黑恶势力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浦东新区政府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政府不管;向公安部门控告,公安不受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立案。

崔福芳被非法关押在“黑监狱”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政府部门、法院、公安也认可,法律也有明文规定,但就是有法不依,政法机关都在端着明白装糊涂,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职责,为了维稳的政绩放任犯罪违法。

政法机关躺平了,犯罪分子就猖狂了,人民群众就遭殃了。

崔福芳的遭遇在中国访民中是比比皆是的,非法限制访民人身自由是一个普遍而不予追究的违法问题。

2021年12月4日崔福芳再次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的行政再审申请(EMS:1117268037678)这是再审申请的第三个轮回。每个轮回是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最高法司法不公正,已经放弃二次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这次还要躺平吗?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行政再审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福芳  女,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号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行终234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 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申请人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

一、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崔福芳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10月23日上午申请人崔福芳乘高铁抵达北京南站,然后步行去永定门的国家信访局接待处排队,下午接访后又去建设部信访。在建设部信访接待室遭到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的截访,被送至北京接济站(北京丰台区东外庄90号)3楼308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赵大卿及罗山居委会干部小杨带着三名打手要求崔福芳跟他们回沪,崔福芳不同意,坚持跟市政府工作人员走,愿意乘1461次慢车回上海。

1、金逸斌伙同雇佣的三名打手暴打崔福芳

当日晚上9点左右,上海驻京办工作人员把北京接济站3楼的人全部赶走,这个时候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罗山居委会干部小杨带着三名打手冲进308室,强制没收崔福芳的手机,并拖打崔福芳,崔福芳叫救命驻京办的人也不理睬,2楼灯全部黑,1楼的灯也是全部黑的,只有马路上的灯照进一点光亮,可以看到事先停在接济站的那辆准备押送申请人回沪的车牌号码用报纸挡着。

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在北京租用这辆17座江铃车(牌号:京E.R7921黄牌),从北京到上海的单程租费约二万元,还要支付返程的租车费及3名打手的费用。其中一名打手身高1米8几,名叫王帅(音),崔福芳认识,曾在2020年5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的接济站打崔福芳时,崔福芳当即还手,后被带囗罩的驻京办工作人员叫停。

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金逸斌及三名打手把崔福芳拖进车内最后一排,打手一边一个顶住崔福芳的手臂,金逸斌与王帅轮流抽打申请人的脸,他们打累了,停一段时间又开始打,申请人被打的,眼睛疼得睁不开,耳朵疼死了,牙齿打了出血了,申请人已经无力无法反抗,一路上被打了八十几个耳光。他们还用手机灯光照申请人的眼睛7次,做了7次视频,金逸斌说,他已把这个转发给金杨街道政法委书记徐海发。金逸斌还让罗山居委会干部小杨也拍视频。

金逸斌用手掌用力转申请人的眼珠子,不准申请人闭眼休息,他说:“从现在开始到明天中午12点,你闭眼就打,你的眼神都是仇恨的眼神还没有哭。你相信不相信我,金逸斌分分钟灭了你和你的全家。”王帅边打边说:“你们家的地址,金逸斌都告诉我了,分分秒秒灭了你们全家,到北京来见一次打一次,我们和金逸斌与驻京办的人都很熟。”在车上,金逸斌还说:“你不是喜欢告状吗?我等待你控告和打官司,陪你玩到底。”

一路上,不准给我喝水和吃东西,不准我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小便,只能在没有灯光的乱草丛里面小便,打手一人挡住车牌,二男一女看住我小便。一直到24日下午三点多,到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民义村6组路124号-2(原六灶镇)梧桐印象旅舍(该旅舍老板沈燕惠(音),手机15048229490;服务员包淑贤,手机15904821287)

2、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委托外地黑保安非法限制崔福芳的人身自由

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把崔福芳交给泰格保安公司经理陈尚好监管,委托泰格保安公司具体执行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泰格保安公司租借的梧桐印象旅舍就成了关押崔福芳的“黑监狱”。

泰格保安公司是一家专门非法限制上海访民人身自由的“黑公司”,该公司在陕西注册,全称是陕西泰格保安服务公司,是私人企业,法人代表宋飞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资料,泰格保安公司在上海没有注册,上海部门的经理陈尚好是临时招募一些外地人来完成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维稳项目。

由于崔福芳一路上遭受暴打,导致崔福芳的身体严重伤害,在“黑监狱”里每天头晕脑胀、出虚汗吃不下饭,血压很高。崔福芳一再提出要去医院治疗,但看守头目陈尚好经理不批准,他说:“金杨新村街道领导不同意。”

11月2日,崔福芳被关押“黑监狱”的第十二天,逃跑去附近的川沙新镇六灶卫生院看病,测量的血压是上压205低压109,但因为崔福芳进“黑监狱”时身份证及随身的2500元钱都被看守人员抄身没收了,现在身无分文,又没有身份证,是无法进医院看病的。崔福芳不得不跳上南新专线车去市区医院看病,向亲友们呼救。当日中午,接到崔福芳求助信息的冯正虎、徐佩玲及崔福芳的母亲赶到约定的地铁四平路站,救援崔福芳,在上海市区的光天化日之下非法的看守人员作恶是有顾忌的,只好就地看死钉牢崔福芳,听候领导的进一步指示。

冯正虎与看守头目陈尚好经理交涉,要求他们释放崔福芳,至少要允许崔福芳去医院治疗。陈经理对冯正虎说:“我们已经支付了旅舍的租费,如果释放崔福芳,没有完成金杨新村街道领导委托的任务,我们就拿不到项目费用,会亏本的。我正在与金杨新村街道沟通,让崔福芳去看病。”冯正虎、崔福芳本人也直接与金杨新村街道信访办主任吴坚通话。崔福芳的母亲见了崔福芳后,立刻去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找领导投诉,要求立即允许崔福芳去医院治疗,崔福芳血压持续很高,要出人命的。

当日黄昏时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泰格保安公司的看守人员陪同崔福芳去医院看病,冯正虎、徐佩玲与看守人员头目陈尚好、1米8几的脸黑大胖子刘浩(男,陕西西安人)、王艳春(男,江苏徐洲人)、素芳(女,山东枣庄人)一起送崔福芳去就近的长海医院看病治疗。医生诊断,崔福芳病情严重,血压持续,需要留院观察。但是,看守头目陈尚好不同意留院观察,要求医生让崔福芳回去治疗。

离开医院,看守人员4人企图挟持崔福芳回“黑监狱”,但崔福芳拒绝回“黑监狱”。冯正虎对看守头目陈尚好说:“我们不会让你们带走崔福芳,你们没有任何执法资格,限制崔福芳的人身自由是违法的。如果我们同意你们带走崔福芳,我们也是违法了。还是,让110警察来解决吧。”双方僵持着,最后冯正虎打110电话向警方举报。

110警察接报后马上赶到现场,把我们双方都带到上海公安杨浦分局长海派出所问询。长海派出所警察很认真,按规章流程办案。看守头目陈尚好对警察说,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事情是金杨新村街道委托他们做的。警察要求陈尚好通知金杨新村街道领导到派出所来确认。等了很久,来了一位自称是金杨新村街道的工作人员,警察认为来的人没有资格代表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必须要领导来。直到深夜1点,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领导也不肯来,最后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派出警察(警车牌号:沪.A1693)来接崔福芳。

金杨新村派出所的警察从长海派出所接出崔福芳,但不让崔福芳乘警车,急匆匆地关上警车门,企图让崔福芳乘看守人员的车。没有警察保护,崔福芳感到没有人身安全,马上拒绝回浦东,返回长海派出所要求警察保护。长海派出所的门卫保安人员将崔福芳往外一推,崔福芳的后脑重重地摔倒在地,对一个刚刚要留院观察治疗的高血压病人是致命打击。长海派出所警方领导很负责,当即严厉批评这位保安人员的野蛮做法,并呼来120急救车送崔福芳去医院急救。

崔福芳被送到浦东公利医院,急诊抢救医生询问病情后,马上做脑部CT和腰部CT,CT影片出来后医生说,崔福芳脑部有阴影出血点需要住院观察,看守头目陈尚好不同意住院,只能住在急诊室观察,第二天在门诊再做一次脑部CT,门诊医生根据崔福芳的病情也要求崔福芳住院治疗。看守头目陈尚好对医生谎称崔福芳拒绝治疗,并由看守王艳春冒充崔福芳的家属签字放弃治疗,让崔福芳继续躺在急诊室观察,直到第二天晚上强行带走崔福芳。离开医院,押回梧桐印象旅舍“黑监狱”,一直关押到11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被释放。

11月19日崔福芳回到梧桐印象旅舍“黑监狱”,在事发现场向当地派出所(上海公安浦东分局六灶派出所)报案。

以上事实证明,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从10月23日起至1112日结束,合计21天。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是这起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者及组织实施者。

二、崔福芳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的诉讼争议点:崔福芳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否无法证明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其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21天(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12日)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无视法律依据及铁板钉钉的事实证据,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实施了系争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六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罔顾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崔福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其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21天(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12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故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罔顾事实,错误推理,裁定认为:“上诉人(崔福芳)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调整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因此,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认为:崔福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及随同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被上诉人提交的14份证据材料资料,尤其是其中有一份《崔福芳、冯正虎与金杨新村街道信访办主任吴坚的通话录音》,足以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实施对崔福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委托泰格保安公司具体执行。

上述这份通话内容谈及:崔福芳这次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梧桐印象旅舍的事情,看守头目陈尚好等人带崔福芳外出看病必须征求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同意,吴坚主任谈到的“小金”“大卿”就是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赵大卿,他们参与在北京截访崔福芳及回沪关押的事件,等等。

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及14份证据佐证的事实:上诉人崔福芳于2020年10月23日上访北京国家信访局投诉,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派出其工作人员金逸斌、赵大卿及罗山居委会干部小杨等人截访崔福芳,在北京高价租车押送崔福芳回沪,直接送至“黑监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民义村6组路124号-2(原六灶镇)梧桐印象旅舍,并委托泰格保安公司上海部门经理陈尚好等人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释放。

期间,11月2日崔福芳从“黑监狱”逃跑求医,得到友人冯正虎、徐佩玲及崔福芳母亲的救援,当日中午看守头目陈尚好经理当场向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汇报,冯正虎、崔福芳也直接与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吴坚通话,要求让崔福芳去医院治疗。经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看守头目陈尚好经理才同意让崔福芳去医院。

而且、杨浦公安长海派出所、浦东分局六灶派出所均有“被申请人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实施了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询问记录。

没有被申请人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作出对申请人崔福芳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口头或书面的),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吴坚及金逸斌等工作人员怎么会去具体实施?谁出资委托泰格保安公司上海部门经理陈尚好等人具体执行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在实施过程中口口声声说,是执行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徐海发的指示。

铁证如山,不可抵赖。

其实,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对访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已是众所周知的,也不是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一家。

上述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显然是政府行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其居民崔福芳,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而采取对崔福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每次申请人崔福芳失踪后,其家属多次向崔福芳居住地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浦东分局金杨街道派出所)报案,或崔福芳释放后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警察的回复很直白:案情清楚,公安没有参与,是政府行为,公安管不了,领导说不立案。

申请人认为:上海公安说了实话。若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授权,街道办事处雇佣的外来人员谁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绑架上海居民,并在警察的眼皮下一次又一次非法限制上海居民的人身自由。若不是政府行为,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上海警方马上会出警解救受害人,不会让罪犯如此猖獗。如果警方明知一些外来人员在上海违法犯罪而不抓捕,就是犯渎职罪。

被申请人与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是父子关系,现在儿子违法了,应当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去教育批评儿子,安抚受害人,解决问题,而不是闭眼不认账,袒护儿子的过错,致使儿子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如下事实:

2015年3月7日被申请人的儿子仅是指派保安人员将申请人监禁在申请人的居住房屋内9天。

2018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的儿子雇佣陌生的外来人员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限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

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的儿子在北京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限制在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2天。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申请人的儿子又一次雇佣外来人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限制在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312号农家乐,三天后申请人翻窗坠楼、负伤逃离。

2020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的儿子又一次在北京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限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民义村6组路124号-2梧桐印象8305房间21天。而且,还毒打崔福芳。

若不依法纠错,就是纵容违法犯罪。所以,被申请人的儿子敢一二再三地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如果上海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守住,势必导致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不断受到侵犯,被申请人的下属金杨新村街道有权更加任性,不仅违法,将来还敢犯罪。

法律写的清清楚楚、事实摆着也明明白白,众所周知这是政府干的违法事情,有的地方“信访部门”已蜕变为“截访部门”。但是,受理行政复议的官员、受理起诉的法官可以装着没有看到,揣着明白装糊涂,官官相护。谁敢审理政府行为?谁来监督政府违法?

申请人明白:装睡的人,是叫不醒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起诉仅是走一个程序而已,有法不依,有理不睬,事实不看,受害人的依法诉讼说了也白说,但不说白不说,只有坚持诉讼到底,或许还有希望遇到一位坚守法律、公正审理的法官。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驳回申请人崔福芳的起诉”的错误裁定,属于枉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最高法院依法秉公审理,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申请人:崔福芳

2021年12月4日

附件: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行终234号行政裁定书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 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人的《行政起诉状》

五、申请人的《行政上诉状》

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七、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14份证据材料

1、2020年11月2日13:45:56,崔福芳、冯正虎与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吴坚的手机通话录音。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通话详单。

3、崔福芳与冯正虎、徐佩玲、崔福芳母亲的合影作证。

4、2020年11月19日崔福芳在“黑监狱”(梧桐印象旅舍)报警

5、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公安浦东分局六灶派出所)

6、看守头目陈尚好与其他3名看守人员(1米8几的脸黑大胖子叫刘浩,陕西西安人;另一个男的叫王艳春,江苏徐洲人;女的叫素芳,山东枣庄人)在长海医院监管崔福芳看病

7、看守头目陈尚好因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在杨浦分局长海派出所被询问

8、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警车来杨浦分局长海派出所接崔福芳

9、崔福芳被摔倒在杨浦分局长海派出所门前

10、120急救车送崔福芳去浦东公利医院急救

11、川沙新镇六灶卫生院测量的崔福芳当日血压(2020年11月2日上午)

12、崔福芳在长海医院的CT报告(2020年11月2日黄昏)

13、崔福芳在浦东公利医院的病历(2020年11月2日晚上—3日)

14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挑动崔福芳上访“康办”及北京并威胁崔福芳的通话录音

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行终234号行政裁定书

(2021)沪行终234号-1 (2021)沪行终234号-2

图二、崔福芳致最高法再审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211204-致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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