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再审申诉 冯正虎:最高法再审政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冯正虎:最高法再审政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三十五

【编者按】

上海市民崔福芳在国庆节前后期间被浦东新区政府金杨街道办事处绑架及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崇明区前卫生态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3天(9月27日至10月9日)。

崔福芳反对浦东新区政府所属街道领导人为了“国庆70周年”维稳需要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浦东新区政府包庇下属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但法官揣着明白装糊涂,要把一个政府违法的问题,上升到一个政府犯罪的问题,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可以逃脱对政府的审判。

按照浦东新区政府与一审法官的口径,参与决定或实施绑架及拘禁上诉人的街道政法、信访及其他维稳部门的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与被雇佣的外来人员一样,都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崔福芳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上诉。但是,官官相护,法官也是听政府的。2020年6月20日驳回崔福芳的上诉。

崔福芳于2020年12月10向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行政再审申请。目前,本案正在再审申请立案审查中。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再审申请书由冯正虎代写 。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福芳  女,
身份证:310102**********86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号2**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行终111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 行初201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申请人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

一、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崔福芳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事实

2019年9月26日,崔福芳抵到南京,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催办3件行政再审案件及登记一件新的行政再审申请案,法官认真接待,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当日晚上21:40乘南京至北京的D718动车,打算去北京走访国家信访局,反映上海市政府十几年未解决申请人拆迁安置问题的行政不作为。

9月27日清晨,崔福芳乘动车抵达北京站,刚出站,就遭到上海政府驻京办派出的数十人拦截,他们架住崔福芳直奔广场西边的停车地方,强行押上一辆黑色车(车号:京J.GE320),送到北京市民政救助站(北京市丰台区东外庄90号,上海市驻京办接送访民中心)。

当日中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崔福芳回沪。他们没有乘火车离京,而是花费约3万元人民币包租一辆别克7座车(车号:京N.7NK88)。车子开了15个小时,9月28号凌晨三点到达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岳都农家乐的三楼房间里,由泰格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看守,关押至2019年10月9日。在“黑监狱”里,崔福芳遭到非法搜身,崔福芳的身份证及一部手机也被非法扣押。

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的房主是蔡洪达,他将农家乐的房屋租给泰格保安公司用于设立非法关押访民的临时“黑监狱”,三楼关押崔福芳,二楼关押浦东新区沪东街道的四位访民。

实施非法拘禁的看守人员是泰格保安公司的部门经理陈尚好、员工张全辉、刘素娟、翟忠文、杜红滨、张菊等。

在非法拘禁期间,崔福芳见到,金杨新村街道的另一居民赵国彪也于9月28日被关押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

2019年10月9日下午,金杨新村街道信访办主任吴坚和金逸斌来“黑监狱”释放崔福芳。

以上事实证明,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从9月27日起至10月9日结束,被申请人是这起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者及组织实施者。

二、崔福芳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当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下属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崔福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的。因此,崔福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于2019年10月21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浦东新区政府包庇下属的行政机关,于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崔福芳认为,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11月1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浦东新区政府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其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崔福芳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立案审理,搁在法院二个月后,2020年1月20日未经开庭审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致使申请人崔福芳失去了在庭审当日补交证据的权利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2020年2月1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裁定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地方政府与法院统一口径:“原告崔福芳申请的复议事项涉及绑架和非法拘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违法,是上级政府或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犯罪,不是上级政府或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违法可以追究,政府犯罪却可以逃之夭夭。

申请人每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下属机关及其雇佣的保安公司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均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警方至今不立案,他们不认同法院的理由,而认同一个众所周知的真正事实: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非法限制崔福芳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政府行为,警方管不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地保安人员又一次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13天的违法事实已板上钉钉,大家都承认。

但是,警方认为,崔福芳涉案事项是政府行为,不属刑事受案范围,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认为,崔福芳申请行政复议所及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崔福芳的起诉。崔福芳如同奴隶,其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

为什么有法不依?《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起诉。《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也作出相应的赔偿受案范围: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因此,申请人不服原审裁定。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三、是行政违法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崔福芳申请复议所及事项是否是行政行为?也就是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还是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的个人主张及行为?

行政机关的决定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而口头决定是可以通过已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来查证的(或表现的)。而且,现实中绝大部分违法的决定都来自于行政机关(或党务机关)领导的口头决定(命令),做贼心虚。

若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为了维稳目的作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这个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受案范围。

若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联系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是一个行政违法案件,还是一个刑事犯罪案件?

申请人崔福芳是遭上海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截访,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逸斌、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回沪,于2019年9月28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0月9日下午,金杨新村街道信访办主任吴坚和金逸斌亲自来释放,并送崔福芳回家。

上述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显然是政府行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其居民崔福芳,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而采取对崔福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崔福芳失踪后,其家属多次向申请人崔福芳居住地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浦东分局金杨街道派出所)报案,崔福芳释放后在被非法拘禁的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警察的回复很直白:案情清楚,公安没有参与,是政府行为,公安管不了,领导说不立案。

申请人认为:上海公安说了实话。若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授权,街道办事处雇佣的外来人员谁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绑架上海居民,并在警察的眼皮下一次又一次非法拘禁上海居民。若不是政府行为,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上海警方马上会出警解救受害人,不会让罪犯如此猖獗。如果警方明知一些外来人员在上海犯罪而不抓捕,就是犯渎职罪。

被申请人与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是父子关系,现在儿子违法了,应当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去教育批评儿子,安抚受害人,解决问题,而不是闭眼不认账,袒护儿子的过错,致使儿子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上海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守住,势必导致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不断受到侵犯,被申请人的下属金杨新村街道有权更加任性,不仅违法,还敢犯罪。

2018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的儿子雇佣陌生的外来人员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

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的儿子在北京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2天。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申请人的儿子又一次雇佣外来人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312号农家乐,三天后申请人翻窗坠楼、负伤逃离。

2020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的儿子又一次在北京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民义村6组路124号-2梧桐印象8305房间21天。

若不依法纠错,就是纵容违法犯罪。所以,被申请人的儿子敢一二再三地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四、行政机关不应当逃避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

国家公职人员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外地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浦东新区政府与原审法官的口径,参与决定或实施绑架及拘禁申请人的街道政法、信访及其他维稳部门的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与被雇佣的外地人员一样,都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申请人认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公正审判,不仅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执行违法命令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分清违法责任,划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执行违法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自责任,可以减轻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今后即使需要实现维稳的行政目的,也必须使用合法的行政手段。

如果不依法受理本行政诉讼案,也是对这些违法效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公正,指使他们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不愿出面承担责任,而抛弃他们,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的从重处罚。这些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活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命运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必定是很凄惨的。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驳回申请人崔福芳的起诉”的错误裁定,属于枉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最高法院依法秉公审理,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申请人:崔福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行终111号行政裁定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 行初201号行政裁定书9

3、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人的《行政起诉状》

5、申请人的《行政上诉状》

6、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7、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行终111号行政裁定书

20200623-上高院裁定书-1-崔福芳
20200623-上高院裁定书-2-崔福芳

图2、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受理再审申请的登记表

20201210-最高法院初访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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