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冤假错案 纪中久:当心——有人要谋杀民法

纪中久:当心——有人要谋杀民法

一个柔弱的羔羊,在溪边喝水,豺狼会编造出借口吃掉它;一个手无寸铁的人,拥有一块美玉,强盗会想方设法夺取它。一个小康之家,会因为它在飞速发展的城市旁拥有一块土地,一片厂房,就被抢劫,就被关押。杭州严忠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是现代城市征地、扩张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城市的空隙中,还能找到几户农家,几块池塘和农田。发展很好,但农村是城市的根,是城市的源,为根保留些印记吧,在源头,留一口清泉。

明年民法典实施,但是,有人在谋杀它。

严忠女被诬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辩护意见书

合议庭:

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接受严忠女的委托,指派纪中久律师担任严忠女的辩护人,现整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对严忠女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是在公然挑战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是在公然挑战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契约自由原则。

严忠女所拥有的源韵包装印刷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合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印刷企业所需的各种手续。该企业拥有整套的精密印刷设备,在印刷业内声誉卓著,业务繁忙,被强拆的当日还在进行生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她的财产被野蛮剥夺,她理所当然地应该从政府处得到赔偿。企业被剥夺,财产被损毁,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两年后,她拿了政府的钱,就是敲诈勒索,这难道不是是强盗逻辑吗!

对源韵包装公司的强拆行为,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余政复决【2015】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余政复决【201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两份复议决定书均做出了强拆违法的评价。强拆,程序违法,严忠女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五常街道既是行政主体,也是民事主体。街道的工作人员对强拆给公民造成的损失是心知肚明的,在违法行为发生一年后,主动赔偿,完全在情理之中。

一个企业对于创办者,如同一个自己养育了多年的孩子,倾注着创办者的心血。买进并且精心调试每一件设备,招聘培养每一个工人,购买挑选数百种原材料,呵护培育每一单业务。企业虽小,但足以让一家人富足,足以让生活充实,足以给创业者自尊。就是这样众多的小企业,创造着财富和繁荣。突然,企业在一天内被损毁,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被非法关押十几个小时,一个弱女子遭受野蛮殴打。企业设备、原材料、财务账册、业务合同连同严忠女的许多个人物品都不知所终。她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

2016年3月30日,五常街道两个人半夜跑到严忠女家,强求签定拆迁补偿合同。敲诈勒索,应该是主动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反倒更为积极,半夜逼签。严忠女的补偿款,经过层层审批。款项给付,有专人把关。为什么不敢承认,这笔款是被告人被强拆后应得赔偿的一小部分。

这笔款项如果算敲诈,五常街道可以都拿回去。但是,五常街道,请还我当事人的企业!既然强拆违法,强拆违法者,请把我当事人的企业恢复原状!

这笔款如果算敲诈,公诉机关应当把经手、签字的所有干部都列为共犯,一起到法庭上与我的当事人当庭对质。

二、对于严忠女寻衅滋事的指控也不能成立。上访型寻衅滋事,是法治的悲哀。

国家设立了各级信访机构,这些机构从财政获得大量拨款,接待群众的信访是信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可信访者却被打上了访民的标签,到了北京即使是旅游、购物、法院立案或者其他私人活动,都被视为信访。莫名其妙的训诫书,随之而来。

对于信访中的寻衅滋事,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六项具体的信访中禁止性的行为,然而案卷中的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没有具体说明严忠女有哪些违法行为。非访、越级上访、敏感地区非访,这类词语在案卷中到处都是,就是说不清楚我的当事人有哪些不当的具体违法行为。无论是天安门周边,还是北京的国家信访局,摄像探头密布,起诉方却拿不出任何关于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训诫书,均为复印件,原始卷宗在哪里?

一个行为,训诫了,是否还要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了,是否还要刑事追诉?如果都可以的话,法律的界限又在哪里?玩火者,必自焚;玩法者,必自毙。我们希望合议庭真的要回溯到所谓的寻衅滋事的当事的地点、时间和事件,不要被一份份来历不明的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蒙蔽了双眼。

三、证人不出庭,是开启冤案制造的重要标志。

本案中,数十位证人,一个也不出庭,公诉人和法官对这种情况竟然能够予以容忍。此案,开庭审理了三天,包括公诉人、法官、辩护人没有看到过一个证人。即使证人与辩护人在街头擦肩而过,我也不知道是他就是本案的证人。笔录记载的大段电脑打印,然后签个证人名字的文字,真的是真实的吗?辩护人认为不真实,公诉人却认为真实,公诉人如何确认这些笔录是真实的,以及通过何种渠道确认这些笔录是真实的,难道不应该在法庭上予以公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以上这些内容,如果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法官对于大多数的事项是无法做出确认的。辩护人认为,几十个证人都不出庭,几十个证人其实与只有一个证人并无区别。这些证人多是政府工作人员,侦查人员系统性取证,有目的地取证,证人很容易受到诱导。多位证人笔录录取的地点就是五常街道某办公室,证人之间难免互相影响。因此系统性取证获得的证人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指控证据。

这些证人有多位参加过对严忠女的截访、稳控,有的参加过对严忠女厂房的强拆,严忠女上访,反映的就是这些证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些证人与本案明显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笔录的制作者,余杭区公安分局,也是严忠女多年控告的对象。严忠女的人身、财产遭受侵犯,余杭区公安机关不作为,对违法行为长期纵容,也是信访所指向的控告对象,也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余杭区公安局民警)给利害关系人(街道维稳人员)做笔录,笔录制作者和证人都不用出席法庭,百分之百的冤案就是这样产生的。

四、从强拆到补偿,三被告人是真正的受害人。对于他们的指控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三被告人的拆迁过程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先强拆,后补偿。对于三被告人的强拆,均有法律文书确认违法。三被告人都有被非法拘禁乃至殴打的经历。严忠女的厂房被强拆时,她与丈夫被关在五常街道防洪物资存放中心,长达十几个小时。期间,她被街道领导干部殴打,受伤流血(有照片为证)。对于严忠女的厂房强拆,强行抢走设备,大量原材料损毁,这样的行动竟然是由街道办事处书记谢德庆几个人研究后就能确定下来。这样的暴行,骇人听闻。另一当事人,李全女,深夜赤身裸体与丈夫被破门而入的街道人员从床上拖走,被绑架到省委党校关押,其丈夫无奈签下拆迁协议。李全女被惊吓,患上精神病,到第七人民医院就医。严忠良,也有过被五花大绑的经历。可是,这时候,法律无声!天地垂泪!他们报警无用,没有人保护他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先强拆,后补偿,他们当时已经失去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基本能力。这样可怜的一家人,只剩下自身悲惨的遭遇,他们还能凭借什么去敲诈勒索政府?

几年来,当地街道对他们跟踪、维稳、截访,他们失去了自由公民所拥有的大部分权利。但是,最后,被指控犯罪是他们,那么多对他们违法跟踪、非法拘禁、殴打、抢劫他们财产的人却都一身清白。究竟谁在犯罪?

严忠女208年3月6日,被截访人员从北京带回。她当时全身被胶带捆绑,途中她的饮食得不到保障,受到残酷虐待。到了杭州,她直接被送入派出所,等待她的是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只去侦查她的所谓寻衅滋事案件,对于她同时遭受的更为严重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侵害却视而不见。法律对于严忠女来讲,只有冷酷惩罚的一面,却不能保护她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后果,难道不值得公诉人和法官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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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的发展,不能以原土地使用人的牺牲为代价。

2014年10月15日。浙大网新以63120万元购得60114平方米五常街道土地(涉案土地均在其中),经计算每亩土地出让价格为700万元。2015年9月7日,发生了对源韵包装公司厂房的强拆。卷宗中显示的评估日期为2016年3月2日,补偿协议书的签字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正常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应当是现补偿,后征收,再出让。可本案中,顺序完全相反,是先出让,后强拆,再补偿。一个强迫交易的发起者,被敲诈,这样的事情能发生吗?事实是土地出让和土地征收之间巨大的暴利空间造转化成施加于土地原使用者的暴力:财产的抢劫和人权的践踏。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是社会资源的分配者。本案中所谓的政府被敲诈,只不过是政府从开发商手中拿到的巨额转让费中拿出很小一部分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政府给予被告人的钱财不是来源于拨款,而是来源于开发商取得出让土地的价款,这个款项最终的来源就是三被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土地的拆迁补偿,不过是政府、开发商、原土地使用人三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政府给原土地使用者的钱多了,只不过是它稍稍少拿了一些中间价,而不是它自身本来的财产权减少了。三被告人,作为原来的土地合法使用者,如果嫌分配得少,分配不合理,当然可以要求增加分配额度,无可厚非。

增加分配额度,这就是五常街道领导口中所谓的向政府施压。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设立,其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的财产、自由遭到侵害,有权向政府反映,下级政府不解决,就向上一级政府反映。如果,这个政府还承认自己是人民的政府,这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对政府施加压力。

强行剥夺了别人的土地,还要土地的原使用者去坐牢,何其毒也?古说“苛政猛于虎”,“赋敛之毒有甚于蛇”。政府成为敲诈勒索的受害者,不过是因为他掌握了太多的权利和资源;而访民被指控为寻衅滋事不过是因为他们的卑弱可欺。

一个小康之家,因为它在飞速发展的城市旁拥有一块土地,一片厂房,就被抢劫,就被关押。繁华的高楼大厦,角落里会有血痕,历史的天空,会有泪珠汇成的云。

六、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存在程序违法。

1、违法管辖和回避的程序规定。信访造成的刑事案件,被信访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司法部门不应该管辖。在本案中,严忠女上访反映的问题有好几件都关系到余杭区公安分局。该公安分局竟然不避嫌疑,违法从截访者手中接收被告人,然后予以拘留。本案的公诉机关把公安机关认定的寻衅滋事改成了敲诈勒索,在以该罪提起公诉九个月后又追加了寻衅滋事罪,丝毫不顾忌被告所遭受的长期羁押,毫无保护人权观念。本案的审判机关,对于管辖和回避,至今未向被告人、辩护人出具书面决定。

2、合议庭法官拒绝复制本案的庭审视频。

3、公诉人、合议庭允许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存在,对抗最高检要求的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指示。

4、限制群众旁听,拒绝网络庭审直播。这样做目的是逃避公众舆情监督。

5、违反《人民陪审员法》,拒不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

“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处于社会底层。他们辛勤劳作,养甲鱼,办工厂,城市的繁华富足,是无数个象他们一样的普通人在支撑。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是财富的消耗者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者。抑制政府的贪婪和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倾向是每个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希望每一个参与本案的审判者、决策者都能够坚守依法治国与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为自己负责,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不办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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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严忠女的辩护人我希望法庭宣告她无罪!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希望法庭宣告作为土地征迁受害者的三名被告人均无罪!

作为一个公民,我请求法庭向征迁过程中侵害公民权益的余杭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永远杜绝违法征地的行为发生!杜绝限制公民自由的行为发生!杜绝伪装为受害者,构陷公民的行为再次发生!

此致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

2020年11月20日

纪中久-4

出处:微信公众号(左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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