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刑事控告 十几年“立而不侦”叶剑被砍凶杀案的追责

十几年“立而不侦”叶剑被砍凶杀案的追责

——叶桂香致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告书

【提要】

2006年10月20日和11月18日,分别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四六五弄明丰公寓小区和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和乐都西路交汇处西北角的哈里欧咖啡厅发生了两起凶杀案,被害人叶剑、张勇险些丧命,留下终生残疾。叶剑报案后,松江警方没有追查下去,反而是八个月后,叶剑被构陷入狱。

当时的上海公检法将一个无辜的年轻人叶剑活活送进冤狱中折磨了十年多,至今尚未平反;而对叶剑、张勇被凶手砍杀的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十几年渎职不办,让罪犯逍遥法外。这是国际大城市上海的司法黑暗,不仅不公正,而且相当残忍。

2006年前后期间上海市松江县黑道猖獗、赌场火红、砍杀常有,或许还有其他“立而不侦”的凶杀案。

2006年-2009年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局长陆民(嗣后任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及负责处理叶剑被故意伤害案的相关负责人及办案民警是否涉嫌渎职罪?

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作案简单,罪行确凿,为什么当年的松江警方“立而不侦”?警方与这些犯罪分子有什么利益关系?没有黑恶势力罩着,犯罪分子是绝不会逍遥法外的。

2017年叶剑的冤案及二件被故意伤害案件曝光后,引发公众及有关政法领导机关的重视,松江警方重新启动侦办,被害人家属十年后才收到了2006年、2007年的立案告知书。

二起恶性杀人事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张锋为什么一再受到上海松江警方的“特惠”?十几年逍遥法外,2018年好不容易归案,仅在看守所住了几个月,又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了,该案又可以“立而不侦”,不了了之。

当年上海松江警方“特惠”张锋,是为了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当时的松江地区黑恶势力相当严重。时过境迁,现在“特惠”张锋,又是为了什么?谁的权力在干扰警察办案?哪位权贵担心该案水落石出,最怕东窗事发?

叶剑之母亲叶桂香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2006年-2009年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局长陆民及负责处理叶剑被故意伤害案的相关负责人及办案民警涉嫌渎职罪,并对办理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提出五项具体要求。

8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回复,本控告案归公安机关管辖,他们已将该材料转上海市公安局,请控告人叶桂香直接与上海市公安局联系。

因此,叶桂香直接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控告书,要求对十几年“立而不侦”凶杀案的追责。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控告书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控 告 书

控告人:叶桂香(系被害人叶剑之母亲),女,
身份证号码:362322************6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驰一路**弄**号
邮编:201112
手机号:18201884009
被控告人:

陆民,2006年-2009年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局长、原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当时负责处理叶剑被故意伤害案的相关负责人及办案民警(具体姓名不详)。

控告请求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员涉嫌渎职罪的法律责任,并督办十几年“立而不侦”凶杀案。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的儿子叶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2000年毕业于江西省上饶公安学校,曾任该校学生会主席。2006年6月来上海市松江区找工作,在同乡张锋开设的赌场逗留,因不懂赌场的规矩,当面揭穿“抽老千”的秘密,得罪了赌场老板。

2006年10月20日、11月18日遭受两次凶残砍杀,险些丧命,留下终生残疾。叶剑报案后,松江警方没有追查下去,反而是八个月后,叶剑被构陷入狱。

2007年7月23日凌晨松江地区又发生一起凶杀事件(童志丰被故意伤害案),没有任何证据仅根据该案主犯刘燕平一人供述孤证,原审的公检法就认定叶剑是该案的共谋主犯,被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决判处无期徒刑。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现在叶剑被关押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已坐牢十年多,受尽折磨,但始终不认罪。叶剑在狱中自身难保,申冤的呼声极其微弱,根本无力再提出自己被凶杀的控告。十年多,社会上遗忘了叶剑,很少有人知晓叶剑的冤案,更没有人提起2006年在松江地区连续发生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叶剑及其朋友张勇是该案的被害人。

十几年来控告人叶桂香不断地为儿子喊冤求助,引起国内一些知名法律人的关注。冯正虎于2016年9月撰文《叶剑的冤案》,首次公开叶剑被故意伤害案与叶剑冤案,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3月14日,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受托对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调查取证,经过三个月的全面调查还原十年前的案情全貌,撰写《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并向上海松江区的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促使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重新立案侦查,十年后收到了2006年、2007年的立案告知书。

当时的上海公检法将一个无辜的年轻人叶剑活活被送进在冤狱中折磨了十年多,至今尚未平反,而对叶剑、张勇被凶手砍杀的暴力犯罪案件,却十年多渎职不办,让罪犯逍遥法外。这是国际大城市上海的司法黑暗,不仅不公正,而且相当残忍。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上海的法治怎么?为什么杀人致残的的暴力犯罪案件十几年也未破案?是否有黑恶势力罩着?重要犯罪嫌疑人张锋在上海松江真是神通广大,十几年后好不容易归案,仅在看守所住了几个月,又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了,或许该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又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下去,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一、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的概要

叶剑被故意伤害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张峰,当时在上海松江地区黑白两道通吃并且又是土豪们的保镖,背后又是公检法做靠山无法无天。张峰赌场里面逢赌必赢,有一次被害人叶剑亲眼看到张峰在麻将机里面设机关,也就是江湖上说的“抽老千”,叶剑向参与赌博的老板暗示真相,得罪了张峰他们,最后导致两次砍杀灭口。

1、叶剑、张勇第一次被砍杀事件

2006年10月20日,清晨七点左右,张勇、叶剑还有一个叫叶武兵的广丰老乡从租住的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四六五弄明丰公寓租住房出门去小区取车去外办事(买东西),叶剑走在最前面,张勇在中间靠近叶剑,叶武兵走在最后,刚走到小区白色牌坊附近花坛东侧道路时,突然闯出四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在靠近叶剑时每人突然从身背后抽出一把菜刀(刀长约30公分、宽约10公分)对着叶剑砍来,张勇在叶剑后面最先发现他们抽出菜刀,就赶紧叫叶剑小心,并顺势向后拉了一把叶剑,结果他自己挡在前面,张勇先用左手去挡,护住头部,左手挨了一刀,后又用右手去挡,右手又挨了一刀,然后掉头往回跑,他发现叶剑在前面摔倒了,催促他快跑,后面四人又追上张勇,嘴里喊着:这人是广东的,先把他废了!因张勇当时身上有伤,跑了没几米就倒下了,那伙人停下来对张勇的手、背、胸、脚一顿乱砍,总共砍了十几刀,并抢走了张勇身上的背包(包内有现金约4万元)。

叶剑爬起来边跑边拼命呼救,小区的保安就把叶剑保护起来,拦着他们不让靠近,叶剑赶紧打110电话报警,住在小区的叶剑的其它老乡也闻讯赶来,那伙人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就趁机逃跑了。叶剑他们出来后看到张勇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他挣扎着对叶剑说:“哥,我被毁了”,然后就昏迷过去。

过了几分钟,急救车和警车都来了,急救车将张勇送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进行了抢救。到了医院,张勇已经流血过多休克了,一直住在重症监护室。医生说:张勇的腿伤很严重,骨头都露出来,会留下终生残疾。

叶剑在警察对现场勘验后,随他们一起到了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方松派出所,并由一名徐姓警察做了询问笔录。而且,该所刑警队长多次到医院做了详细的笔录。叶剑告诉他们是张峰指使干的,并在张勇住院期间一直追问刑警队长案子的进展及要求鉴定伤残伤情,但毫无收获,松江警方不作为,就这样石沉大海。

2、叶剑第二次被砍杀事件

相隔二十几天,又是一场惊心动魄的杀人凶案。第二次砍杀叶剑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使用更加暴力残忍手段,其中有一名杀手是跟随张峰身边的人,被叶剑认出。

当日下午三点左右,叶剑和一个叫陈接飞的土方老板(江西广丰伍都人)相约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和乐都西路交汇处西北角的哈里欧咖啡厅二楼谈生意,当时在场还有叶剑四个朋友,那四个朋友是经别人介绍给叶剑认识的,准备从深圳过来到上海开拓手机售卖市场,叶剑还记得其中有一个人叫小丁,叶剑的表弟杨波记得其中一个人叫张坚策。

当时叶剑和陈接飞坐在包厢内谈事情,叶剑的四个朋友坐在大厅喝咖啡闲聊,大约过了不到一个小时,有四个人在一个约二十多岁姓马的年轻人(姓名不详)带领下冲进包厢拿刀对着叶剑就砍。这个姓马的平时都是跟在张峰身边,叶剑以前多次见过。叶剑身上被他们砍了数刀后,奋力反抗冲出包厢,发现跟他一起来的四个朋友也被他们砍伤了。这时他发现自己流了很多血,头开始发晕,赶紧开车赶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刚从车上下来就昏迷了。

叶剑的表弟杨波当时在租住的思贤路松云水苑小区租住房做饭,他在当天下午5至6点时,接到一个电话,说表哥叶剑在咖啡厅被人砍到了,已经送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他赶到医院的时候看到叶剑脸部、脖子、身上多处要害部位有刀伤,手上也有几道伤口,一直在流血,当时叶剑已经没有力气说话。急诊室医生简单问了杨波几句后就开始抢救,并于当晚10点左右做了简单的清创止血缝合手术,由于当时叶剑伤势较严重,而且杨波及叶剑的表哥何冬平担心叶剑的安全,手术后于当晚十一点四十五分又将叶剑转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455医院(哈密路1713号,该医院于2015年被更名为上海市108医院,并于2017年1月13日停止营业)继续治疗。

在医院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由杨波照顾,由于伤势比较重,吃喝拉撒都只能在病床上解决。经过20天左右的治疗,伤口基本上愈合了,但脸上的伤口导致终身毁容,还有手指筋脉被砍断,也不能恢复到原来的样子,造成手指不能正常伸直。由于没钱继续治疗,叶剑只好偷跑出来,出院后就一直住在市区表哥何冬平家里养伤。

叶剑转到解放军455医院后第二天,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永丰派出所有几个民警过来给叶剑做了笔录并拍照取证,一个星期后,派出所的警察又过来了一次,并再次给叶剑做了笔录。最后同样石沉大海。

二、二起案情简单的凶杀案件却十几年“立而不侦”

2006年10月20日和11月18日,分别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四六五弄明丰公寓小区和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和乐都西路交汇处西北角的哈里欧咖啡厅发生了两起凶杀案(具体案情见附件《文东海律师: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这两起案件有如下几个共同特点:

(1)被害人叶剑均是这两起凶杀案件的被追杀对象,张勇及另外几名在场受害的人均是叶剑的朋友,并因为正好和叶剑在一起而受拖累。

(2)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且案犯选择在白天公开追杀。加害方均是四个持砍刀的年轻人,虽然两起案件是由不同的人实施,但从他们的年龄、装束及所持武器很明显可以看出是受同一个人或团伙控制,这些人除了一个姓马的叶剑曾经有印象外,其他人叶剑均不认识,也就说明这些直接的施害者不可能是最终的加害方,必定还有幕后主谋存在。

(3)这两起案件发生后,警方虽然也有出警勘验现场,但很快就被束之高阁,既没有对当时在场的众多现场目击者进行相应调查,甚至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也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

(4)被害人叶剑每次报案的指向明确,张锋是这两起案件的幕后主谋。

(5)警方在2017年找到的两份立案告知书均没有被害人叶剑和张勇的名字,以致这两起案件在警方的档案库中呈现出来的是和叶剑、张勇无关的案情,而事实上叶剑曾经多次接受过警察的询问并亲自报案,但这些报案记录显然被人为抹掉,以致多年来叶剑母亲到松江警方以被害人叶剑、张勇的名义查询案件情况,竟然找不到上述两案的立案记录。

上述二起凶杀案件案情简单,却十几年“立而不侦”,重要犯罪嫌疑人张锋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均逍遥法外。

直到2016年9月29日,冯正虎在网上发表《叶剑的冤案》一文,首次公开叶剑被故意伤害案与叶剑冤案,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7年6月9日,文东海律师依法接收被害人叶剑、张勇的委托向上海市警方和检察院邮寄《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和《要求侦查监督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回复文东海律师,该案已转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信访办处理。

嗣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该案重新立案侦查。

2017年8月松江警方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张勇和叶剑的伤情在相隔11年后进行鉴定,于2017年8月31日、9月18日分别出具了叶剑和张勇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同时,松江警方向文东海律师提交了二份同案张坚策及匿名举报人员于2006年10月、11月案件的立案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立案告知书》(沪公(检)立告字【2006】第4273号)、(沪公(检)立告字【2007】第2807号),但并没有被害人叶剑和张勇的报案、立案记录。

由于松江警方虽然对该案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却一直没有采取比较得力的侦查措施,也没有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张峰采取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于2017年12月13日向上海市各级检察院提起对2006年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的刑事控告,并指出松江警方至今不采取实质性的侦查和强制措施是错误的,要求纠正。

2017年12月19日,文东海律师再次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答复,并告知该控告案已经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监察室处理。

2018年3月4日叶剑被故意伤害案(即,警方认定的寻衅滋事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侦大队移交给该局预审中心,并于2018年3月8日对该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张峰刑事拘留。此后,被害人叶剑、张勇的代理律师文东海曾多次致电松江警方,未得到该案进展消息。

2018年7月19日,控告人叶桂香聘请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绍刚律师,作为原告叶桂香诉被告张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根据杨绍刚律师2018年8月8日从松江警方获悉,重大犯罪嫌疑人张峰已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

2006年10月20日、11月18日二起恶性杀人事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张锋为什么一再受到上海松江警方的“特惠”?十几年逍遥法外,2018年好不容易归案,仅在看守所住了几个月,又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了,该案是否又可以“立而不侦”?

当年上海松江警方“特惠”张锋,是为了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当时的松江地区黑恶势力相当严重。时过境迁,现在“特惠”张锋,又是为了什么?解读2007年叶剑的冤案,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三、被害人叶剑反遭构陷被判无期徒刑

2007年7月23日,即叶剑两次被追杀之后近九个月,在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松汇中路648号“小肥羊”火锅店内,又发生了四名持砍刀的打手杀人的凶杀案,该案被害人叫童志丰(绰号梅千),是叶剑的老乡,同时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但蹊跷的是,叶剑在该案中不是被害人,是被指控为杀人主谋,并在仅有言词证据,且证词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和漏洞的情况下,叶剑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相比叶剑被故意伤害案,童志丰被故意伤害案的侦破是神速。2007年7月23日凌晨被害人童志丰被砍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7年10月6日叶剑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被警方第一时间列为主谋后进行侦查,2008年7月7日公诉,2008年8月1日一审开庭,2008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2009年1月15日终审裁定。也就是松江警方二个月就破案了。

同样在松江警方的管辖范围内,八个月之前也连续发生是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是叶剑、张勇,险些丧命,留下终生残疾,砍杀主谋是松江当地黑白两道通吃的赌场老板张锋。案发后,叶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最初松江警方的警察也好几次到医院做笔录,后来就“立而不侦”,十几年尚未破案。

叶剑蒙冤入狱,可以封口了。叶剑在狱中自身难保,申冤的呼声已是极其微弱,根本无力再提出控告的要求。的确,十年多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已无人知晓,也没有被害人的追责控告。当时,松江警方如果立案侦查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可能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故而迟迟不去破案,或许背后与重大嫌疑人张锋有勾兑之嫌。

叶剑的冤案(具体案情见附件《申诉人叶桂香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状》)也反映出,2007年时任的松江警方在办理童志丰被故意伤害案中的违法问题:

1、没有证据仅凭刘燕平等嫌犯口供就定罪

童志丰的命案发生后,松江警方依据被害人手机信息线索追查,第一时间将嫌犯韩庆发抓捕归案。童志丰与韩庆发有过命案(韩庆发曾被童志丰砍断一只手)。但是,韩庆发做了11次讯问笔录仍未坦白交代,最终警方迫于限期破案的领导批示,只能放弃对韩庆发的追诉,草率地根据唯一来源于刘燕平的口供孤证将叶剑列为该凶杀命案的主谋,并宣布破案。

有同案犯的口供指证叶剑犯罪,但没有任何旁证。控方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当庭承认所有的案犯口供涉及到叶剑的部分,均来源于刘燕平,但是控方强调本案中除了案犯口供外,有韩庆发、周金华、潘求顺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叶剑构成犯罪。而辩护律师则恰恰认为,正是因为有韩庆发、周金华、潘求顺证人证言才洗脱了叶剑的罪名,并暴露了刘燕平等人栽赃、陷害叶剑的事实。二审庭审中潘小华等人翻供揭示出的栽赃陷害叶剑的事实更是让人感到震惊!

原审认定叶剑为主谋的证据全部为同案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并无任何书证、视听资料等,但供述之见相互矛盾或完全不符合常理、逻辑,原审未能对相互矛盾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松江警方严重渎职,未及时调取各案犯之间的通话记录。

2、证明叶剑无罪的证据(通讯记录)被故意毁灭

控告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存的卷宗中找到一份《工作记录》,是2009年1月8日二审承办人市检察院王守海、高院助理审判员张本勇对松江公安承办人宋琳、周警官提供信息的记录,有四条信息,其中前三条信息足以制成叶剑冤案,而且铁板钉钉。

第一条信息证明,唯一能证明叶剑无罪的证据(通讯记录)已被销毁,理由合法“电信部门的通讯记录保存时间只有6个月”;第二条信息证明,公安承办的主观分析,“从侧面也说明了叶剑与本案的关联信”;第三条信息证明,公安承办的主观分析,“叶剑怀疑童志丰与张锋砍叶剑一事有关联,所以叶剑要对童志丰以及张锋进行报复”。

或许这是一份2009年1月15日终审裁定之前的最后一份内部证据,也是原审公检法认同的一条办案思路,排除(或不采纳、不理会)一切有利于证明叶剑无罪的物证、书证及人证,坐实叶剑为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的主谋。

十年后,没有当年的利益关系,大家都可以公正地看待叶剑的原审,这份《工作记录》印证原审的松江警方的渎职及偏向性办案的倾向,也解释了为什么讯问笔录有明显的诱供痕迹及警方承办要证人及其他被告人咬叶剑的现象。

根据《工作记录》的第一条信息,公安原本是可以调取叶剑的通话记录,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发生于2007年7月23日,叶剑是200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刘燕平是200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也就是对他们已开始立案侦查了,这段时期叶剑等人的通讯记录处在电信部门的通讯记录保存时间6个月内,应该保存完好,为什么公安承办不去调取?故意放弃证据,依靠主观推测来办案,有什么动机?

而且,犯罪嫌疑人韩庆发正是依据被害人手机信息线索追查到的,于2007年8月14日在江西省广丰县广场宾馆被抓获。怎么到了侦查叶剑时连最重要的同案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都丢失了?

完全能证明本案是非的通讯记录被清除了,只有采信真正的主谋刘燕平孤证证词及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牵强附会的他人证词、供述来认定叶剑是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的主谋。或许松江警方有人故意隐瞒叶剑的通讯记录,应当继续查找叶剑的通讯记录。

3、该案关联的重要嫌疑人均被松江警方遗漏追诉或归案调查

第三起的童志丰被凶杀案和前两起的叶剑被凶杀案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同样是四人手持砍刀在公共场所公开追杀某人。但除此之外,很显然还有更严密的内在逻辑贯穿其中:

(1)这三起凶杀案件都涉及到了叶剑,前两起案件叶剑是作为被害人出现,而第三起案件叶剑则被指控为幕后加害主谋。

(2)这三起案件中,有一个神秘人物始终贯穿其中,他的名字叫张峰,是一个赌场老板,叶剑初到上海时,曾经投奔过他并由于当众揭穿张峰赌场出老千而被张峰忌恨。叶剑怀疑张峰是前两起针对他的凶杀案的幕后主谋,并在最初的报案笔录中已直接表明,而在第三起案件中,叶剑之所以被指控为杀害童志丰的主谋,其所谓犯罪动机即是因为叶剑因为被张峰追杀过,所以要报复张峰,只是因为没有及时找到张峰,所以才祸及童志丰。

(3)张峰在这三起案件中如此重要,但蹊跷的是三起案件的办案人员均未把张峰列为调查对象加以调查。十几年后,直至文东海律师代理被害人叶剑和张勇提出十几年前被追杀案件的控告事项,并明确指出张峰系前两起案件的主要嫌疑人,松江警方才将张峰归案调查,却在看守所里拘留几个月后又被释放。

而且,当时的松江警方让编造供词并串供的重要同案犯徐鑫成功脱罪,未被起诉,逍遥法外。

四、应当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办理叶剑相关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三起凶杀案存在如此多的相似之处和内在联系,但却被长期忽视。

首先,是因为叶剑作为被害人的前两起凶杀案报警记录在警方的档案库中被刻意隐瞒,以致警方在调查童志丰被故意杀害一案时并未将这三起案件并案调查,没有把主要焦点对准最主要的嫌疑人张峰。

其次,上海松江警方明明在第三起案件中发现了有刘燕平(见【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一行和第7页第一行)、毛志生(见【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十六至第十七行)、潘小华(见【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十一行)、陈利华(见【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九至第十一行)等多人均有叶剑被张峰砍过、叶剑和张峰有仇的表述,但警方刻意不作为,在上述证人证言被作为判处叶剑有罪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任由前两起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张峰逍遥法外。

被害人叶剑从未在第三起凶杀案中承认自己曾经主使杀害过童志丰,即使到了监狱服刑十多年,仍然不改初心。在这三起案件中,叶剑均是受害者,前两起凶杀案中,叶剑是直接的受害者,第三起案件中,叶剑是在案发后被某股神秘力量构陷入狱的受害者,而这幕后的主使必定与张峰有关。查清上海松江警方及上海市各级法院仅凭言词证据即判处叶剑有罪,与放纵张峰对叶剑的追杀案不顾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是解开这三起凶杀案真正的幕后主谋的关键。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也即2006年-2007年时任上海公安局松江分局局长及办理叶剑、张勇等人被追杀案的办案人员存在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1、上述被控告人在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即,松江警方认定的寻衅滋事案)发后,没有及时对该案进行调查,存在明显的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

(1)没有对众多的现场目击证人调查取证,致使时过境迁,很多目击证人再也无法找到;

(2)没有及时对叶剑、张勇进行伤情鉴定,以致在过了11年之后,在叶剑、张勇聘请律师对该案展开调查并将有关调查报告提交上海松江警方,才于2017年8月31日、9月15日依据已经愈合的伤痕进行鉴定;

(3)没有及时对相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嫌疑人进行排查锁定,以致错失良机。

2、上述被控告人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

(1)在童志丰被追杀后,上海松江警方明明已经掌握刘燕平、陈利华等多人对张峰不利指控证据后,没有及时将张峰归案调查,致使这两起案件甚至有可能是第三起案件的真正主谋至今逍遥法外;

(2)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发后,叶剑曾经多次报案,但至今找不到叶剑的报案记录,存在警方故意销毁报案记录等案卷材料,致使叶剑被故意伤害案和叶剑被指控谋杀案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被长期忽视,从而包庇真正杀人凶手,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3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控告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上述被控告人,请求检察机关查清2006年-2009年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局长陆民及相关办案负责人和承办民警在办理叶剑相关刑事案中的分工,并据此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五、控告人对办理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的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控告人已依法对被上述被控告人提出追责控告,并对办理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暴力犯罪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张峰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条之规定,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请检察机关督促公安部门将重大犯罪嫌疑人张峰及其它相关嫌疑人归案侦查,加大力度对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进行调查,并结案公诉。

2、该案应当依法定性为“故意伤害”案

松江警方2006年、2007年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应当更改为“故意伤害”案。该案与八个月后发生的追杀童志丰的命案作案动机、手段与犯罪对象均类同,追杀对象不是随意的,而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不同的是,童志丰被故意伤害致死,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致残。

3、应当重新鉴定被害人叶剑、张勇的损伤程度

松江警方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9月15日分别作出叶剑与张勇的伤情鉴定,这是依据对叶剑、张勇被砍伤后11年已经愈合的伤痕作出的鉴定。这个“轻伤”的鉴定意见低估了叶剑与张勇的实际损伤程度,应当重新评估。

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应当回避,将该案材料移交其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该案。

鉴于本控告的对象及追诉松江警方相关人员在办理上述三案中违法犯罪问题,松江警方已与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该案的侦查,应当依法回避,由上一级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指令其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5、督促办案单位将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与童志丰被故意杀害一案并案重新调查,并立即调取童志丰被故意伤害案案卷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控告人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兹向上海市公安局控告,请上级公安机关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并督办上述两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及依法审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控告人:叶桂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附件1、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立案告知书【沪公(松)立告字[2006]第4273号】(2006年10月31日)

附件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立案告知书【沪公(松)立告字[2007]第2807号】(2007年5月31日)

附件3、叶剑、张勇被砍杀致残10年后的伤痕照片(2016年9月)

附件4、叶剑的伤情鉴定意见书(2017年8月31日)

附件5、张勇的伤情鉴定意见书(2017年9月18日)

附件6、上海市检察院王守海、高院助理审判员张本勇签名的《工作记录》(2009年1月8日)

附件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

附件8、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SQ000000001120200516305b)

附件9、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的回复

附件10、《冯正虎:叶剑的冤案》(2016年9月21日)

附件11、《文东海: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2017年6月8日)

附件12、《叶桂香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状》(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

附件14、控告人叶桂香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5、被害人叶剑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

20200803-上海检察复函

图2、叶桂香致上海市公安局控告书的邮局凭证

20200812-上海公安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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