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复议 57户浦东失地农民向上海政府讨债3.5亿元

57户浦东失地农民向上海政府讨债3.5亿元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编者按】

上海市浦东新区的57户失地农民,在1992年因当地政府建设“上海市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需要征地拆迁遭受经济损害,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及被无偿侵占的宅基地,据估算价值35528.7225万元。

因此,57户失地农民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保护其合法财产,并偿还价值约3.5亿被损害的经济利益。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复议裁决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施克华等57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310弄28号401室
邮编:200137
手机:13585572276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应勇  市长
住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责令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川沙县高东乡、高南乡、杨园乡,1991年由上海川沙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57名申请人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0542.3㎡、自有私房11029.15㎡。

1992年申请人所居住的区域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个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安置给申请人的住房只有6249.69㎡,少给申请人4779.46㎡住房面积。

申请人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乡村组织或开发公司都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浦东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变更、租赁使用申请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据估算,57名申请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4779.46㎡住房面积,价值19715.2725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0542.3㎡宅基地,价值15813.45万元;合计35528.7225万元。

申请人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有权的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申请人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也向法院诉讼,但它们都管不了,不予答复,也不敢对申请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只能期望上一级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并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以当然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8月21日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司法不是独立的,法院吃谁的还得听谁的,法官不愿受理此案,政府的问题还得由政府自己处理。

而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审查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附后)

黄桂林、杨智忠、顾国荣、顾兴隆、杨德福、顾玉萍

黄春良、吕金娣、唐宗明、高爱琴、徐东明、顾国兰

钟雪萍、顾美娣、徐妙新、高爱娟、张友涛、张品荣

马惠芬、徐成达、印国良、徐友福、叶鹤棋、杨菊华

林惠兴、徐伟安、施克华、沈家安、施顺泉、黄国华

徐仙花、陆耀明、陆林珍、陈嘉荣、陆杏妹、唐宝妹

徐跃进、徐鹤祥、金美琴、黄品良、凌爱珍、徐福明

益慧娟、沈林福、黄长德、张建国、顾祺生、黄美珍

唐国祥、陈金英、何福娣、黄培德、吴志荣、马金荣

顾秀珍、王福珍、王全福

申请人代表

施克华、杨德福、顾祺生

张友涛、金美琴、黄美珍

  2018 年12月20日

附件:  

1、57名申请人的联署签名

2、57名申请人名册

3、57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57名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

5、57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6、申请人代表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回复函》

7、57名申请人(浦东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

图1、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回复57名申请人集体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告知书

附件3-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20181226)-浦东

图2、57名申请人各自于2018年8月30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例如杨德福的申请书。

杨德福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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