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复议 48户莘庄失地农民向上海政府讨债1.9亿元

48户莘庄失地农民向上海政府讨债1.9亿元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编者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48户失地农民,在1995年因当地政府建设“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的需要征地拆迁遭受经济损害,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及被无偿侵占的宅基地,据估算价值19481.2859万元。

因此,48户失地农民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保护其合法财产,并偿还价值约1.9亿被损害的经济利益。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尧年等48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申北路350弄73号302室
邮编:201108
手机:18321327550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应勇  市长
住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责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并责令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上海县颛桥乡,1991年9月由上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8名申请人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1885㎡、竹园面积747.6㎡、自有私房10088.92 ㎡。

1995年申请人所居住的区域列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庄发展公司”)”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莘庄发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安置给申请人的住房只有6714.65㎡,少给申请人3374.27㎡住房面积。

申请人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乡村组织或莘庄发展公司都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闵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变更、租赁使用申请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据估算,申请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3374.27㎡住房面积,价值4402.1199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1885㎡宅基地、747.6㎡竹园,价值15079.1660万元;合计19481.2859万元。

申请人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有权的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申请人曾向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也向法院诉讼,但它们都管不了,不予答复,也不敢对申请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只能期望上一级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并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以当然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8月31日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司法不是独立的,法院吃谁的还得听谁的,法官不愿受理此案,政府的问题还得由政府自己处理。

而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审查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附后)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刘墨仙、杜友余、韩纪官

黄菊方、顾世根、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周志荣

顾彩英、刘  纪、孙仁明、何银芳、曹翠英、孙乐帆

张琴书、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陶宝管

刘小妹、刘文辉、方国棋、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

朱振国、刘顺良、朱仁昌、朱依文、朱章余、朱永兴

张顺香、张跃祖、朱亚娟、朱国兴、张永明、谢明忠

王国明、乔四弟、王正兴、朱新华、朱新龙、方兴华

申请人代表:

黄尧年、朱振国、汪安明

刘  纪、谢明忠、张琴书

   2018 年12月 25日

附件:  

1、48名申请人的联署签名

2、48名申请人名册

3、48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48名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

5、48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6、申请人代表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回复函》

7、48名申请人(莘庄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

图1、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回复48名申请人集体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告知书

附件3-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2018-1080)-莘庄

图2、48名申请人各自于2018年8月30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例如朱振国的申请书

朱振国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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