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法苑文萃 刘晓原:当法律沦为杀人机器——纳粹时期的司法

刘晓原:当法律沦为杀人机器——纳粹时期的司法

当法律沦为杀人机器-1

 威廉·夏伊勒在《第三帝国的兴亡》一书中说:在民族社会主义统治下的德国就不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了。纳粹德国的司法界名人傲然宣称“希特勒就是法律!”

英戈·穆勒在《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中,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该书用大量的篇幅描述1933年到1945年德国司法制度的恐怖面目。在这个时期,德国司法的运转仍然保持了它微妙精细的“民族精神”,即注重所谓的法律解释学和法教义学的技术化道路。然而,那种追求正义、促进社会正义的司法传统,早已经荡然无存。

当法律沦为杀人机器-2

尽管,没有经过良好教育的希特勒及其纳粹高层时常讽刺法律人是“纯粹的蠢货”,认为他们往往无法满足“国家的需要”,所以他要“尽力……使人们藐视法律教育”;在纳粹政党中,也很少有德国法官能爬至高官,但这个受过良好自由主义法学教育的法官群体,事实上仍然无原则地忠实于纳粹势力,丧失了作为人类的最基本的底线道德,努力扶持他们上台、巩固权力,并最终成为纳粹最忠实的杀人机器的一环。

    这些毫无缚鸡之力的书生,用他们那些白皙的双手,抖动的黑色法袍,以法律的名义,做了一张又一张被血浸染的判决,启动残暴的被纳粹控制的国家机器,犯下了一个又一个的滔天罪行。

   德国的法官在为纳粹势力服务的时候,也丝毫不忘“以法律为准绳”,以及通过“巧妙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为自己粉饰太平。只不过,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他们会有意识地公然抛弃、废止魏玛宪法,授权纳粹政府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将个人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讯秘密、言论和机会自由、结社权甚至私人财产权;同时,有选择性适用纳粹势力颁布的数量少得可怜的几部法律:即《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国会纵火案法令》、《保护德国人民法》、《保护国家社会主义革命政府防止颠覆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社会蠢虫法》、《遗传病预防法》、《军事法条例》、《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等等一系列纳粹法令。

    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一旦丧失了良心,其作恶的危害性更大。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纳粹的统治目的以及逃避个人责任,他们还会玩弄变戏法般的决疑术、目的解释、“文字穿透”等方法,从而给纳粹统治披上了一层“法制的外衣”。

    纳粹党上台伊始,德国法官联盟主席卡尔·林茨即表示担心纳粹政府将“影响到法官任期终身制和法院的独立性”。但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不是与纳粹政权进行抗争,而是试图通过合作来实现。

     于是,法官联盟于1933年3月19日发表声明,表示拥护“新政府救德国人民于水火的意志”,这距纳粹党执政不过短短50天。卡尔·林茨的表态,使德国司法界开始全面履行纳粹政权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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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政权在1933年4月7日颁布《职业公务复职法》,当天,卡尔·林茨即与希特勒会面,会面后林茨宣布:“我们满怀信任地将一切托付于元首,元首先生……不得不采取某些必要措施,但他将继续维护法官的独立性。”这个法令规定的“必要措施”究竟是什么?是将那些在政治上不可靠、非雅利安人和不能满足政府要求的法官清除出去,停止所有犹太人在国家机构的任职。林茨却天真地认为“该法有关公务员资格的规定会尽快被取消”。

  随着这种表态,德国各地州级法官联盟纷纷倒向纳粹政权。

     人民法庭副庭长还明确要求法官,首先要当好政治家,其次才是法官。

     1933年10月份,在莱比锡举行的全国法官代表大会,这个主要成员并非纳粹分子的法官群体,主动向希特勒表示了效忠,一万名法官举起了自己的右臂行纳粹礼,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作为德国法官终生追随我们的元首。”

臭名昭著的人民法庭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既然立法权变成了希特勒的个人权力,第三帝国法官们的任务就是按照程序执行希特勒的法律。它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切都按照程序进行,一切程序都在颠覆法治的基本原则。

  纳粹上台一年后建立了人民法庭,管辖原来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如叛国罪、严重破坏军事设施罪、暗杀或企图暗杀国家和政府首脑罪等,属于重罪法庭。

    人民法庭由两个专职法官和五个由纳粹党员、党卫军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组成,后者在表决时占有多数。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而且它的审讯通常是秘密举行的。

  第三帝国建立初始,即开始了对各种类型政治反对派的政治迫害。在二战爆发前,这种迫害还有所节制,战争开始之后加剧,而到了1942年德军在东线战场受阻,进入转攻为守阶段时,迫害便开始步入疯狂阶段。

   弗莱斯勒1941年1月起担任人民法庭庭长,他担任庭长当年,死刑刑决人数即比1940年翻了一倍,由53人上升到了102人。1942年急剧扩大到十倍有余,达到了1192人,到1944年再度翻倍为2097人。被处死的人还要缴纳所谓的“执行费”,包括死刑费、邮费、律师费等大约10个项目的费用。

  弗莱斯勒早年信奉共产主义,参加一战被俘后加入共产党,1923年改信纳粹党,是德国司法系统中为数不多的坚定的老牌纳粹分子。他对纳粹政权极为效忠,在担任人民法庭庭长期间独揽大权,几乎包揽了所有重要案件的分配与判决。

    由这样一个极端纳粹分子执掌的法院,会审出什么样的案子可想而知。

  一位叫卡尔罗伯特·克莱滕的荷兰钢琴家在德国巡回演出,住在自己的老友家。一次在吃饭时,克莱滕批评了几句德国政府,说希特勒“残暴、病态、疯狂”。未曾想,这位老友的母亲是名铁杆纳粹分子,旋即进行了告密,克莱滕因此被捕,并于1943年9月3日判处死刑。

  弗莱斯勒审理过的最重要的案子,莫过于谋杀希特勒的案件。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此人穷凶极恶的嘴脸暴露无遗。在审判刺杀者康特·施陶芬伯格的表弟彼得·约克伯爵时,他问约克:“你为什么没有入党?”这位年轻的伯爵回答:“因为我不是而且永远不可能是一个纳粹分子。”弗莱斯勒似乎并不甘心,对伯爵进行追问,约克想对此进行陈述,结果,弗莱斯勒粗暴地打断伯爵的话:“你不同意国家社会主义关于根除犹太人的公正思想?”当伯爵再度陈述自己思想的时候,弗莱斯勒大声喊道:“废话!别让他发表长篇演说。”在此案中,几乎所有与谋杀案沾边的反希特勒人士全部被判死刑,并且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其刑罚之残酷,据说戈培尔观看了实施刑罚的影片,用手捂住眼睛才没有晕过去。

  后来,弗莱斯勒在庭审同一起相关案件时,于1945年2月3早晨被盟军轰炸机当场炸死在法庭上。

   从1934年至1944年,被人民法庭判处死刑的就有8000多人。盖世太保们甚至对此还不满意,他们往往等候在法庭的外面,一旦法庭实在找不到法律的理由,最终宣告当事人无罪,就直接把被告抓走,然后让其消失得无影无踪。有鉴于此,很多人都更希望被法庭判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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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斯勒行纳粹礼(中) 

罪恶滔天的“特别法庭”

  一战导致德国社会处于持续动荡之中。1922年外交部长拉特瑙遇刺后,德国通过法律决定设置国家临时法庭,以迅速处理案件,这类临时法庭一般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即予以撤销。

     国会纵火案后,1933年3月21日,纳粹颁布了特别法庭组织法,法庭的人事、程序和管辖权由政府确定,将临时法庭常态化,变成一种常规的特别法庭。

     特别法庭由三个法官组成,他们必须是可靠的纳粹党员,而没有陪审团。这个法庭的辩护律师,像人民法庭的辩护律师一样,得由纳粹党官员认可。

    由于被告无权上诉,法官丝毫不担心在庭审中是否违反了程序,也不担心判决会被复审,也就是说,只要控方提起诉讼,法庭就可以闭着眼睛判决。

    正如最高法院法官奥托·施瓦茨所说“通过以最小的代价、最快的速度和尽可能彻底的刑罚来惩罚犯罪”。

    由于这种判决实在有利于纳粹政权的犯罪活动,所以纳粹政府希望将管辖权扩大到一般犯罪,并设立了一条“辱骂纳粹党”的罪名,由特别法庭进行判决。

  二战开始前,特别法庭的案件并不多,但到了备战时期,案件如潮水般涌来,而且量刑被无节制地提高。根据新刑法的要求,审判不需要浪费过多时间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区别”。

    这种情形下,特别法庭成了判决流水线,以往应该在普通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被移交到特别法庭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迅速作出判决。在判决过程中,法官绝不心慈手软,判决结果之荒谬令人瞠目结舌。

    一位叫乔治·豪普夫的人,与两位朋友在路上遇到一起因盟军轰炸引发的火灾,他与朋友参与了抢救,但同时又顺手偷窃了一瓶香水和一根香肠。即决法院认为“任何做出这种卑劣行为的人都将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豪普夫为此被判处死刑。同案的弗里茨·瑙兰德则因为偷了两条肥皂,同样被判处死刑。

  德国吞并波兰后,特别法庭随后就被搬到占领区并大量复制,当然,判决也更加严厉、荒谬。德国法官甚至发明了一种叫“心理支持”的罪名,只要法官认为被告与某种“犯罪”之间有着可能性的联系,即可判处刑罚。而对波兰人的刑事处罚只有两种:惩戒营(即集中营)和死刑。

  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已堕落为杀人机器,不论什么五花八门的“案件”往往都是以死刑作为结果。

    一个叫罗萨利·库莱萨的波兰女仆,在购物时因与一名德国女店主发生推搡,结果被判处死刑。

   一个叫威德斯劳斯·福德斯的人因宰杀了一头70公斤的猪,犯了“非法屠宰罪”——死刑。

  更为极端的是一起德国警犬遇刺案。1940年8月初,一只德国警犬被刺伤,但凶手已经逃跑,且没有目击证人。后来逮捕了一个叫艾格纳兹·卡斯莫扎克的人,检察官便以“故意伤害公共财产罪”提起诉讼。

    1941年12月4日,特别法庭进行了判决,判决书内容之荒唐,远超出人们的想象:“证人本人事实上并没有看见是谁伤害了这只狗,但从下列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被告在1940年8月24日被捕时,证人克尼博带着他的受了伤的狗去见被告。在看见这只狗时,被告变得很恐慌、开始剧烈地颤抖并吓得举起双手。而狗一看见被告就马上怒不可遏要咬被告。被告的行为证明他就是刺伤这只狗的凶手,而且这只狗马上就认出了被告就是它的敌人。”被告因此被判处死刑。

    按照英戈·穆勒的统计,到纳粹时代结束时,德国法院一共判决了8万人死刑,并且80%的判决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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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纳粹执政期间的司法裁决中,几乎找不到符合法治精神判决的案例,第三帝国的法律,给德国人民带来的是恐惧、是灾难。

    二战结束以后,人们一直都感兴趣于,为什么那些本来崇尚自由、坚守正义和促进人类进步的自由职业,包括法律人和医生,会在希特勒崛起中以及纳粹统治期间扮演如此丑恶的角色?特别是德国法律人,都接受过正当程序理念以及尊重个体人格理念的浸淫,为什么会以共同体的方式,残酷无情地加入到这个无法无天帝国的构建过程呢?

   有一位名为胡伯特·萧恩的学者,曾经在《第三帝国的法官》一书中作出如此辩称:(1)德国法官在纳粹时期对纳粹独裁法令的抵制是普遍而广泛的;甚至,对这些纳粹法令的服从,实质上也是一种消极抵抗的方式;(2)德国的法官都是实证主义,即一种强调法律与道德绝对割裂并完全自治运转的法学理论及其法学教育的受害者;(3)德国法官在纳粹时期所面对的独裁势力十分残酷。如果抵制的话,不仅会失去工作,而且还会被剥夺生命。因此只得服从于纳粹的淫威;(4)由受过职业训练,特别依法判决的法官保留这些职位,总比由那些纳粹分子选择的人来继承,结果会显得更好一些。

    尽管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但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基本也就成了二战以后德国法律界为自身辩解,并为世界主流法律界所认可的经典理由。

  当法律不能主持正义、不能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时,这样的法律是不道德的;人们生活在这样的法律管辖范围内,就不会获得起码的公正,也不会拥有基本的权利。而建立在这种法律基础上的国家,它的权力也自然丧失了其合法性。纳粹政权的非法性,在其立法、司法的野蛮活动过程中展现无遗。

    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公平与正义。但在极权统治下,法律却成为独裁者随意屠杀民众、维护统治的血腥的致命武器。像纳粹政权这样专门制定法律杀人、法官们以杀人为乐的邪恶勾当,是对生命的羞辱,是人类法治史上极为罕见的罪恶行径。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律园地)https://mp.weixin.qq.com/s/pKTdvneSrKlW9VI1hBd8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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