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失地农民上访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2020年6月30日上午9:00点,我们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56名失地农民的上访代表16人到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一中院提交一份56名失地农民集体签名的《起诉书》。我们浦东新区56名失地农民为在1993年被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征地拆迁过程中吞食了我们的房屋财产,受得了极大的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也被侵吞,从此就一直上访不断。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律上首次确认:我们就对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从2015年开始我们56名失地农民从“信访”道路走向了“信法”道路。但事与愿违,5年多时间的诉讼请求,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走到最高人民法院,结果都是“不予立案”、“不予支持”。
我们请求国务院行政复议部门裁决,行政复议部门收到材料以后,尽管我们努力的打了三次电话,去了二次北京行政复议司,咨询有关行政复议材料和案子进展的事项,得到的回答就是“在审理当中”。2019年1月5日寄出的裁决申请书,根据邮政查询1月7日签收的,等待了15个月,2020年4月9日收到了“不予支持”的《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告知书》写的很简单,说我们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但翻开我们的材料,每条都符合的。如果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材料起5日之内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这都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作了规定的,因此我们56名失地农民不愿意接受极不公正、极不合法的《告知书》。
2020年4月19日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三巡回法庭》邮寄了请求撤销被被申请人的《告知书》的《起诉书》,可二个月没有回音。于是,2020年6月16日我们浦东失地农民派施克华、施惠珍、杨德福三人,莘庄失地农民派黄尧年等三人去南京的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咨询《起诉书》的事宜。南京方面告诉我们:他们已收到我们的《起诉书》,最高院还没受理过状告国务院的一审案子,最高院只受理再审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叫我们可以到上海中院或者北京中院进行诉讼。
我们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开了诉讼服务中心闭着的门,里面有7、8个保安人员,保安问:“你们有什么事?”我们答:“我们有一份集体起诉的《起诉书》要递交。”安保说:“你们谁能说得清楚的,进来一个人。”代表杨德福进了门,安保说:“把《起诉书》拿出来。”杨把《起诉书》拿了出来。保安看到被告是国务院,法定代表人李克强。哇!李克强啊,去叫领导出来。领导出来把《起诉书》看了一眼,说:“你把《起诉书》收起来,我们这里不收,你们交到北京去。”杨说:“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的法官要我们把《起诉书》递交给你们这里的。”领导说:“哪个法官说的,叫那个法官来。”杨说:“我们也打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电话,电话里法官指定叫我们把《起诉书》递交到你们一中院,若不相信,我们把通过电话的电话号码给你,你来打,可以证实的。”领导说:“这是你们的事,不是我的事,我为什么要打电话。”于是,他对安保们说,“一切都要为政治服务,你们哪个乱说,哪个负责,明天给你们开会。”这时,代表施克华、黄美珍也推开了门进来,门外十几个人也围在门口。见我们这样,领导就回进去了。僵持了十几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宪法》,《宪法》的根本是要保护人民财产利益。毛主席最深入人心的一句话“为人民服务”。根据《宪法》制定了法律,法律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
但是,我们失地农民依法状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起诉状,却没有哪家法院敢受理。
尧德农
2020年7月10日
附:国务院行政复议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