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督察简报 国脉电信五百用户代表到山东省监察委举报聊城公安违法索要办案费

国脉电信五百用户代表到山东省监察委举报聊城公安违法索要办案费

案件情况

国脉电信五百用户代表到山东省监察委举报聊城公安违法索要办案费(公安违法索要办案费110万元)

杭州国脉电信案-1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的杭州国脉电信一案(本公号也有一些跟踪文章),据了解,2020年7月13日下午,杭州国脉电信公司员工和律师代表公司五百客户,到山东省监察委举报中心举报聊城市公安局在办理国脉电信涉嫌传销一案中违法侦查,违法索要办案费的事实。并现场表态:聊城公安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我们已经于5月11日,6月17日两次将举报材料和证据快递到省监察委,但是至今,办案单位既不找我们核实,也不查处违法单位和人员。如果我们的这次举报仍然得不到公正处理,我们就去北京集体上访!

关于聊城市公安局利用侦办刑事案件索要办案费110万元的举报信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陈辐宽主任:

 本单位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EMS方式向山东省监察委举报聊城市公安局办案过程中违法挪用国脉电信支付宝内资金110万元作为办案费,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但是至今,山东省监察委既未向我们核实有关情况,也未对聊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做出任何处理决定。在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向陈主任详述聊城市公安局的违法事实和具体过程,希望您能秉公处理,使得这一起发生在公安系统的严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我单位被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5月7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庭审情况,我们发现聊城市公安局利用侦办刑事案件索要办案费、非法占有在案已被冻结款项110万元。

2019年6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在未通知杭州市当地公安机关、未出示拘留证情况下,强行将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带离杭州市。同日,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作出聊江公(经侦)冻财【2019】15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luxiaojie@400950.com,冻结要求:只进不出,期限:2019.6.26-2019.12.25,未列明冻结金额。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按要求冻结,截至2019年7月1日,实际冻结金额61,126,751元。

本案聊公(经)诉字【2019】39号《起诉意见书》、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19】30号《起诉书》均未附涉案款物清单。在案的鲁德永专审字【2019】第2125号《“5.20”专案审计报告》记载截止报告出具日(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资金共计234,207,650.82元,其中冻结我公司资金193,565,720.09元,我公司被冻结支付宝账户内资余额61,092,170.85元。由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在案卷宗材料均未显示涉案资金去向、现状,在2020年1月20日、5月7日两次庭审之前,我公司多次书面申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涉案款物清单(包括聊城市公安局移送的涉案款物清单),一直未获准许。

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卢小杰多次反映聊城市公安局索要办案费并强迫其签字同意的问题。我公司支付宝账户关联卢小杰手机号码,相应手机已经被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在2019年6月26日扣押。如果要转移我公司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只能通过有权机关直接要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扣划转账或者在解除冻结措施后使用卢小杰手机号码登录并操作转账两种方式。为核实卢小杰陈述,我公司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绑定手机号码及登录密码,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后发现在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将已经被冻结的我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110万元分11次、每次10万元转至聊城市公安局自己的账户中,户名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号1611035229066666560,开户地区山东省,聊城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为保留证据,我公司至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办理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公证,公证处出具(2020)浙丽莲证内字第1108号《公证书》对聊城市公安局在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的11次转账信息进行了详细记录,《公证书》已经作为证据提交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5月7日庭审时,在辩护人多次陈述聊城市公安局非法处置涉案已冻结资金后,公诉人第一次出示一份公法扣字【2019】007号《扣押决定书》,内容为:单位名称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我局在侦查5.20专案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落款日期2019年11月1日。物品、文件持有人处有卢小杰签字,办案机关处聊城市公安局盖章,无办案人签字、无见证人签字。

我公司认为,这份扣押文件明显是虚假的,理由:《扣押决定书》落款日期2019年11月1日,但是2019年11月1日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去看守所提讯过卢小杰,卢小杰如何签字?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卢小杰的签字是虚假的,要么落款日期是倒签的,两种可能都足以认定公安机关伪造了11月1日扣押法律文书。查看在案所有三份提讯提解证(第一份发证日期:2019年8月1日,记录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九次提讯;第二份发证日期2019年8月29日,记录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日两次提讯;第三份发证日期2019年10月17日,记录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1日五次提讯),不存在2019年11月1日提讯事实。2019年10月24日提讯一次,之后只有2019年11月11日提讯一次,中间无提讯记录,不存在2019年11月1日提讯事实。

同时,聊城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决定明显是违法的。理由:1、扣押措施仅适用于具有实物形式的涉案款物,如现金,对已经存储于账户内资金无法适用扣押措施。聊城市公安局是先于10月31日、11月1日将我单位支付宝账户内资金110万元进行了转账,后制作了《扣押决定书》,是以“转账”、“扣押”之名行“扣划措施”之实。《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文件只授权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存款账户,从未授权公安机关直接扣划涉案存款账户内资金,聊城市公安局将我公司已被冻结的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直接转账至自身账户,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如果聊城市公安局认为本案有必要突破法律规定采取扣划措施才能保障涉案资金安全,为什么只转账110万元,剩余6000余万元资金为什么不一并转至“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2、扣押程序明显是违法的,无办案人、见证人签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全部由公诉人持有并当庭出示(三份卢小杰捺手印位置明显不同),从来没有交给卢小杰或者我单位一份。截至庭审结束,公诉人无法说明扣押程序如何进行、110万元现状如何、全部涉案资金总额是多少以及对涉案资金的处理意见。3、即便是合法的扣押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扣押现金后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并将存款回执交办案部门附卷保存。在案卷宗中根本没有110万元的存款回执,聊城市公安局没有制作涉案款物清单列示这110万元,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制作涉案款物清单列示这110万元、没有对涉案款物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是我公司自行查看支付宝账户流水,110万元已被转走的事实将无人知晓!

以上事实及证据,我公司已在庭审中全部陈述、举证,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同步录音录像记录。

我公司已申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调取聊城市公安局账户1611035229066666560在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及之后的资金交易流水。聊城市公安局将我公司已被冻结的支付宝内账户资金110万转至自身账户且不随案移送的事实已经清楚,该账户内资金流水可再次证实该账户的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查实谁是审批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谁最终非法占有了涉案款项,甚至可以进一步查明聊城市公安局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是否也曾使用该账户违法处置涉案资金。

尊敬的陈主任,聊城市公安局非法处置在案已冻结款项110万元的行为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严禁公安机关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款物、严禁公安机关索要办案费的强制性规定,直接证实公安机关侦办本案的目的不是忠于事实真相、追究犯罪,而是借侦查程序违法谋取私利,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完全丧失。相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涉嫌滥用职权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此前,卢小杰辩护人已经向聊城市公安局反映该违法办案问题,聊城市公安局未予答复,推诿给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分局于2020年6月16日电话答复辩护人“投诉信访已经收到,案件已在法院审理,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又将问题推诿给法院。我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聊城市公安局的违法办案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应当自行查实处理的范畴,公安机关已明确拒不履职。特向贵单位举报,请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如果贵单位轻信聊城公安“涉案的110万都在专用账户中没动”的狡辩,不去核实聊城市公安局账户1611035229066666560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及之后的资金交易流水,就是严重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继续向国家监察委举报,直到所有责任人被依法查处为止。

举报人: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5幢212-219室

联系电话:0571-28880353 13106090029

2020年6月17日

附:客户举报信内容:

杭州国脉电信案-2
杭州国脉电信案-3
杭州国脉电信案-4
杭州国脉电信案-5
杭州国脉电信案-6
杭州国脉电信案-7
杭州国脉电信案-8
杭州国脉电信案-9
杭州国脉电信案-10

出处:微信公众号(半步穿楊)杭州国脉电信 https://mp.weixin.qq.com/s/mv0tX_gNM16ZgdhAukv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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