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四十九
【编者按】
崔福芳为了了解自己被非法拘禁的相关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于5月28日作出《函复》,借口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崔福芳不服,于7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作出《告知书》,其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实际上决定了崔福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不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形式,而是以伪装成信访答复的《告知书》形式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什么?
依据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法院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的《告知书》是信访答复,就可以作出崔福芳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的《告知书》是信访答复,还是违法的行政复议答复?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2018年8月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裁定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崔福芳于2019年2月28向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行政再审申请,拖延至2020年2月5日才被立案受理。审理结果是官官相护,最高法认同原审裁定的理由,驳回崔福芳的再审申请,并于。2020年12月9日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87号寄至申请人崔福芳。
崔福芳不服法院的枉法裁判,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或抗诉。(EMS:)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行政监督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 女,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监督请求
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01 行初15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行终60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89号,请求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或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崔福芳是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的居民,申请人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
2018年”两会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于2018年2月27日绑架崔福芳,并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
在非法拘禁期间,申请人质问看守人员:“我没有犯罪犯法,为什么要关押我?不让我去看病,还不让家属知道。”一位男看守说:“我只听领导的,我们已经与领导签了合同。住在这里一天1680元,我们看住你到两会结束,每人每天是700元。两会没有结束,我们是看死盯牢你,决不让你走出房间一步。”这一期间,这些看守的费用都来源于维稳费,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
一、本案的事实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45064685823)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以下简称两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5月28日,金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两申请表分别作出了二份《函复》,认为两申请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不服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的函复,于同年7月3日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浦东新区政府于同年7月9日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回复(编号为2018-694的《告知书》):“金杨新村街道认为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调整范畴,对你的相关咨询事项,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作出上述函复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你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上述《告知书》的内容与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内容相同,仅是文件名称不同。浦东新区政府不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地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格式,而是以《告知书》的格式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伪装成信访答复。
因此,申请人不服浦东新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并判令其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定:“对崔福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其理由是:“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系信访答复,起诉人崔福芳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2018年8月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裁定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崔福芳不服原审裁定,于2019年2月28日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同原审裁定的理由,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福芳的再审申请。
2020年12月6日申请人崔福芳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89号。
申请人崔福芳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的来龙去脉反映出地方政府官员与法官默契配合,他们都在弄虚作假、混淆事实,滥用法规剥夺受害当事人的诉权,维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崔福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金杨街道办事处却以信访咨询回复并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崔福芳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却伪装成信访答复;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法官不顾事实,装傻到底,信访事项不可立案。
他们都在滥用新出台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企图使违法的行政机关逃避法律追责。
因此,申请人崔福芳不服原审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裁定,依法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申请。
二、监督申请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崔福芳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是咨询事项;申请人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不是信访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1、申请人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是咨询事项。
《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1)》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在《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2)》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上述两项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而且,信访信息也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例如,原告崔福芳住在缘中林庄园23天的住宿费是被申请人下属街道办事处的财政开支,是属于政府信息。而且,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若不依法公开,就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严重影响。
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答复,而不是借口“属于咨询”,违法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2、申请人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不是信访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看,一旦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作出答复,这是一项羁束性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一旦作出答复,只要符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就是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就具有可诉性,就可以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
本案中申请人(崔福芳)认为申请公开的是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认为不是政府信息,是涉及信访信息,似乎“信访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推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崔福芳)与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既然是一种争议,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给一个说法,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就不能纳入复议、司法等救济渠道?请求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是知情权,并不以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相对人是否存在法律利害关系为前提。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秉公审理,支持申请人的监督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崔福芳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1、浦东新区政府的《告知书》(编号:2018-694)
2、金杨街道办事处的的《函复》
3、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
4、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5、申请人的《行政起诉状》
6、申请人的《行政上诉状》
7、(2018)沪01 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
8、(2018)沪行终605号行政裁定书
9、(2020)最高法行申1089号行政裁定书
10、申请人收到最高法行政裁定书的邮寄凭证(2020年12月6日)
1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2020)最高法行申1089号行政裁定书
图2、崔福芳致上海市检察院行政监督申请书的邮寄凭证